姚琳娜、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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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远来、谢新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远来、谢新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远来、谢新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柳青叶自辉罗锡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远来;谢新红;姚国平【当事人】韩远来谢新红姚国平【当事人-个人】韩远来谢新红姚国平【代理律师/律所】肖灵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刘恋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粟丹丹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灵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刘恋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粟丹丹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灵刘恋粟丹丹【代理律所】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韩远来;谢新红【被告】姚国平【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附条件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2:19:48韩远来、谢新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终19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远来。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新红。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灵,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丹丹,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韩远来、谢新红因与被上诉人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韩远来、谢新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对2015-2016年借款共4570660元承担偿还本金的责任,不承担偿还利息5379306.3元的责任;2.确认上诉人于2017年1月25日转账的250000元是偿还2017年1月17日的借款本金,不承担偿还利息59197.26元的责任;3.案件受理费的承担由法院判定。

谭雪英、胡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雪英、胡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雪英、胡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雪英;胡静华;谭俊能【当事人】谭雪英胡静华谭俊能【当事人-个人】谭雪英胡静华谭俊能【代理律师/律所】王启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曾晓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景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启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曾晓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景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启星曾晓亮陈景庞【代理律所】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雪英【被告】胡静华;谭俊能【本院观点】谭雪英在二审庭询中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但其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费用,故本院对其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谭雪英在二审庭询中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但其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费用,故本院对其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10月5日还是2017年10月6日。

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每笔借款的利息均是从实际出借之日起以每月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故在签订本合同之后,乙方从2017年10月5日开始继续以借款人民币73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3%的标准向甲方给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利息自2017年10月5日起算,符合合同的约定。

谭雪英上诉主张自2017年10月6日起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加油站有限公司与邹秋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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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加油站有限公司与邹秋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文文梅晓凌甄锦源【审理法官】肖文文梅晓凌甄锦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加油站有限公司;邹秋婵【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加油站有限公司邹秋婵【当事人-个人】邹秋婵【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加油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伟斌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欧阳青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梁丽萍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伟斌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欧阳青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梁丽萍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伟斌欧阳青莹梁丽萍【代理律所】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加油站有限公司【被告】邹秋婵【本院观点】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邹秋婵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于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10.68元。

邹秋婵在住院期间,支出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4日期间的护理费2504元。

(2019)粤0705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确定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向邹秋婵赔付2019年4月17日至5月4日的陪护费250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已向邹秋婵实际赔付该费用。

再查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泽中队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刘建标、周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标、周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标、周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标;周遥【当事人】刘建标周遥【当事人-个人】刘建标周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标【被告】周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28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28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诉人认为其是向张伟雄借款,而不是向被上诉人借款,当时签的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处是空白的,也没有写归还日期和利息。

而一审法院向张伟雄作询问笔录中,张伟雄认为出借人是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向张伟雄借钱,张伟雄就介绍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认识,被上诉人就借了两笔钱给上诉人,张伟雄也承认当时借条上出借人处是空白的。

上诉人陈述当时确实收到了两笔借款,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也是上诉人本人签名。

从上述情况来看,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其清楚、理解借条的内容,同时也表明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条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认为其是向张伟雄借款,即使本案实际是张伟雄出借款项,而现借条原件在被上诉人手上,借条上出借人填写的是被上诉人,则视为张伟雄将借条内容概况性转让给被上诉人。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4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当事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当事人-个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代理律师/律所】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张雪苹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张雪苹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邺兴张雪苹黄永梅罗嗣音【代理律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另外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是理财顾问关系。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院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评析如下: 1.关于黄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首先,对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H20180831001),无论是一审中黄某某举证或是二审中刘某的举证,两人均不能提供该份合同的原件,陈某某、王某某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其举证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刘某、黄某某该节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20)桂10民终2199号

(2020)桂10民终2199号

(2020)桂10民终2199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2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亮何双安白凤艳【审理法官】刘亮何双安白凤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明顽;易芬萍【当事人】黄明顽易芬萍【当事人-个人】黄明顽易芬萍【代理律师/律所】廖特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特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特【代理律所】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明顽【被告】易芬萍【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上诉人黄明顽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依据是被上诉人易芬萍出具的一张借条,被上诉人易芬萍辩称其与上诉人黄明顽在被上诉人易芬萍欠上诉人黄明顽妻子赌债之前双方素不相识,案涉借条系因其欠上诉人黄明顽妻子六合彩赌债应上诉人黄明顽及妻子要求而出具,并未实际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并提供上诉人黄明顽发送的手机短信及与昵称为“无怨无悔”的微信用户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上诉人黄明顽认可其向被上诉人易芬萍发送证据载明的短信内容及昵称为“无怨无悔”的微信用户系其妻子使用的微信账号,在上诉状中亦认可其妻子与被上诉人易芬萍之间存在六合彩赌债的事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刘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刘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刘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琼朱志梅李婷【审理法官】王丽琼朱志梅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刘龙华;林赞强;谢坤【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刘龙华林赞强谢坤【当事人-个人】刘龙华林赞强谢坤【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被告】刘龙华;林赞强;谢坤【本院观点】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不公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审采信该份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20:28:4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刘龙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7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公司。

赖文锋、娄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文锋、娄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文锋、娄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3【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锦霞【审理法官】余锦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文锋;娄孟强【当事人】赖文锋娄孟强【当事人-个人】赖文锋娄孟强【代理律师/律所】郭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陈伟钿广东联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陈伟钿广东联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伟陈伟钿【代理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广东联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赖文锋【被告】娄孟强【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银行提供的调查情况,宜邦公司于上述期间并无向娄孟强、刘某、王某、张某支付钱款,赖文锋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赖文锋尚欠娄孟强借款的具体数额;第三,赖文锋应否支付律师费。

关于焦点一,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赖文锋主张娄孟强出借的款项并非娄孟强的自有资金,存在高利转贷的可能,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经查,一审开庭时,证人刘某、张某、王某均出庭作证,证实赖文锋向娄孟强提出借款时,时逢过年前夕,娄孟强一时无法筹集如此巨额的现金,故通过其三人提现或借取现金的方式筹集借款,不久后娄孟强就将借款全部归还,但并无提到娄孟强需向其三人支付利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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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琳娜、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辽03民辖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祥江王迪于群【审理法官】王祥江王迪于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姚琳娜;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当事人】姚琳娜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当事人-个人】姚琳娜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当事人-公司】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斯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斯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美斯【代理律所】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琳娜【被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姚琳娜依据出借人王某与借款人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和保证人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王某(转让人)与姚琳娜(受让人)和作为服务方的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翘连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珠海冠盈同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受让了王某对前述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姚琳娜依据出借人王某与借款人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和保证人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王某(转让人)与姚琳娜(受让人)和作为服务方的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翘连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珠海冠盈同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受让了王某对前述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请求判令各借款人及保证人共同连带偿还5959180元并共同连带支付利息,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的规定,本案中,各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无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姚琳娜诉请法院判令各被上诉人偿还款项及利息,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各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姚琳娜作为接收货币一方,该地在原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姚琳娜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3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41:32姚琳娜、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辖终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琳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斯,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某某-3。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某某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某某-1。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某某-1。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某某-1。

法定代表人:陈黎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新会区冈州大道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葛予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某某某某某某iv>法定代表人:尹少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黎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予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少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珊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永巨。

审理经过上诉人姚琳娜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姚琳娜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此案。

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上诉人起诉时要求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款项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姚琳娜的住所地,该地域在原审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某某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均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姚琳娜依据出借人王某与借款人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珠峰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国加经贸有限公司、江门正好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一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立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珠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门正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和保证人陈黎阳、陈晓霞、葛予华、尹少亚、李爱平、郑珊珊、张伟杰、牟永巨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王某(转让人)与姚琳娜(受让人)和作为服务方的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翘连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珠海冠盈同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受让了王某对前述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请求判令各借款人及保证人共同连带偿还5959180元并共同连带支付利息,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中,各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无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姚琳娜诉请法院判令各被上诉人偿还款项及利息,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各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姚琳娜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某某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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