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九章 共同海损

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的损失:牺牲与费用; 共同海损的理算:损失金额(jīn é)、分摊价值、
分摊金额(jīn é);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海商法的规定,新杰森
条款。
精品PPT
第一节 共损的概念(gàiniàn)和构 成要件
一、概念(gàiniàn) 共损的产生 共损的概念(gàiniàn)
1994、2004 —民间规则(guīzé)
精品PPT
• 共同安全说与共同利益说 • 规则的主要内容(nèiróng) • —数字规则 • —字母规则 • —解释规则 • —首要规则
精品PPT
三、共损理算的内容 确定共损损失 —牺牲
船舶、货物的牺牲&运费等 —费用
为保存(bǎocún)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精品的不同(bù tónɡ)理 解 杰森案 新杰森条款的由来
精品PPT
本章小结: 1.共损的构成要件? 2.共损损失如何确定? 3.共损理算规则的主要(zhǔyào)内容? 4.共损与过失的关系?
精品PPT
精品PPT
二、共损的构成要件 海上航程中 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yǒuxiào)的措施 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异常的
精品PPT
三、共损的法律性质 合同说 法律规定说 衡平(hénɡ pínɡ)说 法律要件说
精品PPT
第二节 共损的理算(lǐ suàn)
一、共损理算规则(guīzé)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guīzé) —1864、1877、1890、1924、1950、1974、
精品PPT
依照《海商法》: 牺牲中 —船舶的牺牲:部分损失和全损 —货物的牺牲:灭失(miè shī)和损坏 —运费的牺牲
共同海损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共同海损的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为大家共同作出的牺牲,应由大家来补偿。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共同海损理算是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 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 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 究和审核计算的过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 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 和理算师。 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我国有北京理算规则。
• No record of the Rhodian law exists
except as it is found in Roman law, which in turn was repeated and expanded in the Roles of Oléron and all the subsequent Olé sea codes until the present day. The first recorded English decision referring to “general average” was in 1799,and the average” first recorded American decision was in 1798.
根据我国《海商法》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 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 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P380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P380 一、两种观点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一派认为:应先理算, 约克再划分责任。 • 北京理算规则一派认为:应先分清责任, 再进行理算。
二、共同海损理算分摊的计算P393二、共同海损理算分摊的计算P393-397 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计算分两步。首先计 算出一个共同海损损失率。这应该以共同 海损损失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 额得出。然后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 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出各受益方 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共同海损讲解

二、共同海损费用
(一)共同海损费用的概念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二)共同海损费用的种类 救助费用 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代替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 其他杂项费用
三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由被委托的理算人根据共同海损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审核,计算、确定分摊金额和编制理算书的行为。 (二)共同海损理算人 (三)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四)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外,各海运国家也大都制定有自己的理算规则,如我国的《北京理算规则》。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必须经过宣告并得到有关方确认,方可按共同海损处理。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一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海损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2.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 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
第九章共同海损 货运课件!!!!!!!!

• 下列几种情况都缺少共同危险的要件: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种是空载航行的船舶所做出的牺牲。 另一种是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 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 不会造成共同海损,猜测的也不自算。 • 如船舶在航行中,船长猜测可能船底渗漏,为防止船舶沉没,而抛货,
• 三、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
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
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 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 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 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 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 4、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船长为了避免船舶
触礁、沉没或为了扑灭火灾而主动将船舶驶 往浅滩或将其凿沉在浅水地带谓之有意搁浅。 • 5、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 6、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当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耗尽时,船长 决定将船上所载的某些货物、船用材料或物 料作为燃料烧掉,此种损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 涉及到船舶是否适航的问题 • 7、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船舶遭遇海 难事故后,为了检修船舶,在避难港进行操作、 卸载、存栈、重装和积载或移动货物或燃、 物料而造成的损害,属于共同海损。
航海 共同海损

作出的保证行为。理论上讲,提供担保的可以是船方也可以 是货方,但通常都是由船方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形式有: ➢ 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 在提货之前,船方要求货方提供现金担保 保证金交由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 行。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 产生的利息属于货方,最后根据分摊情况,多退少补。
如:为了抛弃货物迅速而在甲板或其他部位凿洞等。
§2.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1)共同海损牺牲 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
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具体表现为: ➢ 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指在船上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因采取灭火措施(例如灌水、
注入蒸汽,或将失火船舶搁浅、凿沉等)而造成的船舶或 货物的进一步损失。 已经着火的部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烟熏和火烤,均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而得到补偿。
§2.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1)共同海损牺牲 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
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具体表现为: ➢ 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船货的进一步损失 残损物,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被损坏或已被拆除或
已在实际上被毁灭的残留物体,如损坏的船桅或栏杆等。 残损物本身的损失(往往已丧失使用价值)不计入共同海
案例分析
(1)某论在美国某港口装货完毕,但因锅炉例行检修尚未结 束,无法起航,船方决定驶入内河废弃航道有意搁浅在淤泥 浅滩上继续检修。但由于选择的位置不妥,致使船舶离开是 发生困难,最后支付了9000美元的拖救费才得以起航。船方 将拖救费列入共同海损,但货方不同意。你认为呢?
(2)甲船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船舶 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估计足够 该次航程使用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 目的港。于是船长下令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 事后,船方就此多花的费用主张共同海损,但货方却以此时 实际存在的危险并非紧迫的危险为由而拒绝。你认为呢?
共同海损概述
共同海损概述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
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
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共同海损一词,包含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三个方面的内容。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二、特别补偿
特别补偿制度的内容(海商法182条) :
获得特别补偿的条件 特别补偿数额的确定
特别补偿的支付人
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的关系
一般救助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在发生环境救助的情况下,救助未获成功,救助方就得
不到救助报酬,但仍可以获得特别补偿;如果成功或部 分成功,则取得相应的救助报酬,仍可以获得特别补偿。
一、救助报酬、酬金
确定救助报酬和酬金的标准 (海商法180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被救助方的义务(海商法178条)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及时接受救助财产 4、支付救助款项或提供担保
第三节 救助报酬
一、救助报酬、酬金
救助款项的含义
救助报酬和酬金的确定的原则 1)鼓励海难救助 2)救助报酬不超过财产的获救价值 3)救助方有过错应相应减免救助报酬 两个讨论的问题: 1)如果由于救助方的过失造成被救助方的损失时,被 救助方可否对救助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呢? 2)如果赔偿责任过大,救助人可否享受责任限制呢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的性质
无因管理说 特殊事件说
准契约说
不当得利说
海难救助的种类
纯救助 :无合同
合同救助 (包括雇佣救助):格式合同 强制救助
第九章 共同海损概述
2010年7月15日 年 月 日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16
我国《海商法》 条第2 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 条第 款第2项规定 款第 项规定 :"货物共同海损 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 分摊价值, 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 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 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 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2010年7月15日 年 月 日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8
第四节 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 一,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责任 二,共同海损与船舶适航 三,共同海损与免责规定 四,共同海损与赔偿责任限制 五,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
2010年7月15日 年 月 日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2010年7月15日 年 月 日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4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牺牲的概念 (二)表现形式 1,抛弃货物 2,扑灭火灾 3,切除残留部分 4,有意搁浅 5,起浮脱浅 6,作为燃料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或物 料 7,运费损失
2010年7月15日 年 月 日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17
运费是指由承运人承担风险, 运费是指由承运人承担风险, 并于货物运达目的的港时才有权收 到的运费.我国《海商法》 到的运费.我国《海商法》第199条 条 款第3项规定 运费分摊价值, 第2款第 项规定 :"运费分摊价值, 款第 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 时有权收到地运费, 时有权收到地运费,减除为取得该 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 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 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 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 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共同海损
海损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
物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费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引起的在费用开支上的损失,如救助费、拖航费,船舶损坏后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港口费等。
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船舶或货物全部遇难沉没,或烧毁、炸毁等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险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将高于船舶或货物获救后的价值,从而无救助价值即为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是船舶或货物在遇难后只受到局部损害的损失。
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
造成单独海损的原因主要有: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船舶或货物)采取的措施;③货物的自然特性。
这些原因所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都属于应由船、货所有人各自负担的单独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
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平原则,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各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
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三)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所谓特殊,指由于共同危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费用的支出或损失超出了正常范围之外的损失。
如船舶搁浅,为使船舶得以脱浅,反复使用快进车、快倒车,以使船舶松动,最终得以脱浅。
由于采取该措施而导致船舶主机的损害,应列入共同海损。
(四)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所谓效果,是指船方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目的,否则,没有获救财产的价值,共同海损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换句话说,没有获救财产,就无所谓分摊损失。
要有效果,并不说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构成,就可以使共同海损的分摊有其财产来源。
三、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海损就其损失的后果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驾驶人员等的航海过失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这部分损失不能要求航海中各利害关系人来分摊,只能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共同海损不同于单独海损: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节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一、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这种牺牲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舶所载其他财产的牺牲。
(一)船舶牺牲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或船用物料造成的损失。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扑灭船上火灾船舶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必须采取喷水、灌水灭火或者使失火船舶搁浅等灭火措施。
该措施必然导致船舶遭受损失,这一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2.切除残损物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上的某部分已经损坏,但未离船,为了共同安全对这些残损部分的切除。
如遭遇海难已损坏的舷墙、桅杆等残损物或其他部位的破损物,若原封不动地放置在原处,有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切除残损物是为了航行的安全。
切除这种已经损坏的残损物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即使残损物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但是,因切除残损物所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船舶的进一步破损,以及切除残损物引起的费用是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船长有意将船舶驶往比较安全的浅滩而使之搁浅的措施。
因有意搁浅给船舶或货物造成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4.船机的损失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的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列入共同海损。
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5.属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牺牲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二)货物牺牲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船上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主要有以下情况:1.抛弃货物在船货遭遇共同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将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量。
抛货原是共同海损中最重要、最典型的一种措施,此种情况在现代海运中已不多见,但鉴于海上情况的复杂性,仍有保留的必要。
被抛弃货物如在甲板上,只要符合航运习惯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如生铁、木材等均应列入共同海损。
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被抛弃,不能列入共同海损,但这些货物获救时,应分摊共同海损。
2.货物的湿损船舶遭遇意外事故后,在抢救船舶和货物过程中,货物被涌入或渗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或在灭火过程中未被火烧的货物受到水湿而引起的损失等,均属共同海损牺牲。
3.其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货物损失船舶自动搁浅、切除残损货物、为修理船舶而将货物驳卸,在驳卸过程中部分货物落入水中受到的损失以及货物储存、搬运和重装等所引起的货物的牺牲和费用,均应列入共同海损。
(三)运费牺牲运费是船方的收入,当运费是"到付"运费,也称待收运费或有风险的运费时,如果货物途中受到牺牲不能运到目的港,船方应收的运费也随之牺牲。
如牺牲的货物被认作共同海损时,运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是指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通常有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救助费用和代替费用等。
它与共同海损牺牲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物本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牵涉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损失。
(一)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我国的《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二)代替费用代替费用是指当船舶遭受意外事故时,为了共同利益和安全,船方为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出的另一笔较小的额外费用。
代替费用本身虽然不直接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但由于支付了该项费用,却可以节省或避免一项或几项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这样的费用是为各受益方所欢迎的。
因此,该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我国《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三)救助费用船舶遭遇海难,无法自行脱险,请求第三方进行救助,救助成功,应按获救的财产价值支付给救助方以救助报酬。
如果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货物,则各自合理支付的报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即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三、共同海损的过失责任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危险,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所导致的共同海损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应由各受益方按各自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共同海损又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 这里过失又分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和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
所谓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是指承运人虽有过失,但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又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条款。
对此,各国的航运和司法实践并未提出异议。
所谓不可免责是指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范围以外的过失。
如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确实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时,那么,该过失方不但要对全部共同海损负责,同时还要对其他方由此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如果遇到不能确定是哪方的过失时,可以先在推定航程中的各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然后,在决定共同海损分摊之时或之前,再确定该共同海损事故是否由于航程中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的,如果是,其他非过失方就无须参与分摊共同海损,如果不是,其他非过失方则应按照我国《海商法》中有关共同海损的其他条款规定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在此期间,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或者进行抗辩。
此规定主要用于航程中有关方的过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时,将共同海损与共同海损分摊、提出赔偿请求以及进行抗辩等分开处理,其目的在于避免共同海损各当事方因共同海损事故责任争执不下导致财产损失的扩大及不必要的延迟,从而有利于共同海损事故的解决。
第三节共同海损理算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和金额进行确定,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