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海商法第07章共同海损

上一页 下一页 退出
第七章 共同海损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退出
第七章共同海损
7.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特征 7.2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7.3当事人的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 7.4共同海损理算 7.5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与特征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退出
关于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我国《海商 法》第193条第1款和第194条规定,可 知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 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 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 例共同分摊的一种法律制度。
目2)录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不可免责的过失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有关法 上律一所页 规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过失。如果承运人未 下能一使页 船舶适航或者运输中发生其他不可免责的过 退失导出 致共同海损,其他各受益方无须分摊共同海 损的牺牲和费用。因为这些不可免责的过失是造 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海损不能成立。
共同海损理算人
目录
海损理算人(Adjuster)是专门从事共同海损理算 上的一机页 构或理算师。我国只有理算机构可以开展理 下算一工页 作。我国进行理算的机构是中国商会内设的 退海损出 理算处。
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
目(1录)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2)合同未作约定时,适用我国《海商法》第 上十一章页 规定的规则进行理算;(3)合同没有约定, 下《一海页 商法》也未作规定的,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来 退进行出 理算。
临时性修理不能完成航程,考虑港口费用和其他费用损失后,选 择了用代替船运货至目的港,船舶要完成修理。救助人在取得救 助担保后,由各受益人按各自比例支付了应摊报酬;船东宣布了 共同海损,并在理算师的协助下收取了共同海损担保,并在理算 后收回了全部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根据此案例,分析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费用范 围和共同海损的原则。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理算
•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属于民间规则,只有 船货双方协议采用,才发生效力;我国通常 采用北京理算规则 。 • 北京理算规则 特征:以存在共同为共同海 损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包括为恢复续航能力 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简化了共同海损理算的 手续。
共同海损理算
• 举证责任: • 要求取得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补偿的一方负 有提出举证 4.代替费用:为了节省或取代原应列入共 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如:修理期 间,工人加班,节省了本应支付的额外费 用 5.垫款手续费,保险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通常,船方或其他有关方需在共同海损理 算之前垫付救助报酬和船舶在避难港的费 用及其他共同海损费用。手续费:2%;保 险费7% 6. 共同海损理算费:专业机构理算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 1.船货遭遇的共同危险(common danger)空载船 舶不可能发生共同海损,共同危险的含义是:危险 是真实和实际存在的。 • 2. 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intentional act) (reasonable act)。合理的措施不一定是行之有效 的措施。 •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且是共 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火灾的货损与灭火的货 损) • 4. 共同海损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全部或部分地保全 船舶和货物为目的.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 二.共同海损费用( 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 1.救助报酬:被救方为一方的,尤其独自承担,多 个利益方,作为共同海损分摊。 • 2.避难港费用:从出事地点驶往避难港和船舶在避 难港期间直至驶回原出事地点期间因航程延长发生 的额外费用 • 3.修理费用:一种是永久性修理,如果受损失由于 共同海损措施造成得,列入共同海损(船龄15年以 上,修理费列入共同海损需折旧)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10.2.6共同海损与新杰逊(森)条款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共同海损与新杰逊 (New Jason Clause)条款内容 )
通常该条款的内容是:如果承运人恪尽职责,使船舶在 各方面适航,并恰当配备船员,并为船舶恰当地提供配 备和供应,现同意,倘若由于引航员、船长或船员在航 行或管理中的过失或疏忽,或潜在的缺陷或其他缺陷, 或船舶不适航而造成危险、损坏或灾难,则不论上述原 因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是否存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 不能免除分摊共同海损或支付所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的 责任,而应与承运人一起分摊共同海损,并支付特殊费 用。 经过多次反复,“共同海损疏忽条款”的效力已被美国 法院确认。
10.2.4共同海损的担保 共同海损的担保
按国际惯例,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收货人不提供共 同海损担保就不能提货。船方有权留置货物,以防止在 国外交货后因收货人失去支付能力而对自己造成不利。 收货人在接到船方宣布共同海损的通知后,应立即报告 其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办理卸货前的担保提货手续。 如经初步勘查,认为船方所宣布的共同海损不能成立时, 保险公司应在收货人的协助下当场取证并拒绝出具担保 函,或对不合理的牺牲和费用部分拒绝摊付。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021/2/22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7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 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其中没有人为 因素;共同海损则是采取人为的、有意识的 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 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 共同分摊。
2021/2/22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18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比❖ 较A 项目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致损 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 原因 导致船、货受损 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损失的 承担者
受损者自己承担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 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 内容
2021/2/22
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 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2021/2/22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3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 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 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 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 雷电、洪水、 2021/2/22 地震、国际贸海易实啸务讲、义 流冰、火山爆发等4 。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 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2021/2/22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27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W/W)条款
含义: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处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 储存处所为止。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損犧牲的範圍(二)
3. 割棄殘損物所造成的損失(Damages by cutting away wreck)
•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公式
–共同海損措施保全的財產價值+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共同海損補償額)
• 船舶分攤價值
– 計算方法一:航程終止時船舶完好價值-單獨海損 損失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四)
–《1994年規則》 修改如下:(1)增加首要條 款 ,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合理的; (2)規定僅在拖航雙方均從事商業活動而非 救助作業時才屬於處於同一航程;(3)規定 環境損害或清除污染物的費用一般不列入共同 海損。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字母規則與數字規則是 共同安全派與共同利益派兩派妥協產物
共同海損費用的範圍(四)
– 代替費用主要種類 • 拖帶費 • 臨時修理費 • 貨物轉運費 • 船舶載貨入塢的追加費用 • 加班費用
5. 其他費用 – 共同海損墊款保險費、船貨共同海損檢驗 費用、共同海損墊款的利息與手續費、共 同海損理算費
共同海損與當事人過失的關係(一)
• 一般原則 – 當事人過失引致共同危險不影響共同海損的 成立 – 共同海損分攤應充分考慮當事人責任制度
4. 有意擱淺損失(Damage Done by Voluntary Stranding)
5. 起浮脫淺損失 6. 充作燃料的貨物、船用材料與物料(Cargo,
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 7. 貨物操作損失 (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ing, etc) 8. 運費犧牲(Loss of Freight)
6.海商法:共同海损

§6.第六章共同海损§6.1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概念☐海损(Average):在海上运输过程或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货物等遭受海上风险或事故(仅指部分损伤)而造成的损失,海上人员的伤亡等。
*就财产性质的海损,根据损失的原因分为: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在海上航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直接引起船舶、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则是在上述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时,为了摆脱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因而对船舶和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进一步损失或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救险措施造成的损害或产生的费用为共同海损,船长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共同海损措施或共同海损行为。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都是部分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有关☐ 1.某船在航行时因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驾驶台玻璃吹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驾驶员将船驶往附近的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共同海损,人所为的行为)【P. A. 和G.A的区别】:☐ 1.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同:P.A.:海上危险造成的直接损失;G.A.:海上危险发生后为共同安全,(人)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P.A.:根据“天灾自负原则”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对造成损失有相应责任人的,受害人可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G.A.:共同海损由共同海损行为的所有受益方按照各自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原则☐MC199:“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自己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1.狭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损失(牺牲sacrifice费用)2.广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负担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作 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但 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e.g.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有 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2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 ( Intentional Act )
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 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 行为。 e.g.
a) 为防止船舶下沉而故意搁浅 b) 为扑灭舱内火灾而引水灌舱 c) 为减轻船载而抛弃部分货物或船用物料
24
共同海损费用
杂项费用
1. 共同海损保险费;
2. 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3. 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电传等通讯费;
4. 船主监修人费用;
5. 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5
共同海损理算
指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约定的理算规则或法律,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8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
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损失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 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3
案例:The “Athelbeach” and “Athelqueen”(1944)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两艘船舶在英国海军的护
航下去英国。但因出现德国潜艇,也因“战术”
(general naval strategy),被护航的英国海军下令 绕航去百慕大避难。结果有关的两艘船舶在百慕大 停留了两天,多花了燃油与其他使费(例如船员工 资)。船舶事后要求货方分摊,但被法院否定,判 不属共同海损的费用。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 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3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船舶牺牲
起浮搁浅船舶时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船舶的其他牺牲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9
货物牺牲
1.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2.扑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 3.货物在卸载过程中损失
运费牺牲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第10讲
共同海损
主要内容
共损成立要件
共损与单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与过失 “共同安全”与“共同利益”
航程延长、以新换旧 损失、分摊价值、分摊金额 “不分离协议” 首要规则 cf. 首要条款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G.A.)
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驾驶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 以致船底破裂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5
2)货物湿损 某船在航行途中,遇到了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打坏,海 水入舱,货物湿损 某船舶上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水入舱,货 物受湿损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船舶发生火灾时,为灭火而将船上消防用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 耗掉。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7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全部获救
部分获救
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8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共同海损损失
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 的条件的; 作为规则十一〖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 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 轻污染或环境损坏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 海损受偿; 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 认入共同海损。 (《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一〖4〗)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2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9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e.g.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0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 有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20
共同海损费用
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
1.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2.在避难港等地卸载、重装和储存货物的费用 3.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1
共同海损费用
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采取措施的费用
作为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而这种措施假如由 同一航程以外的第三方所采取,该方本可获得救助报酬的;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4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
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1)船舶搁浅受损
某船在航行中,因受恶劣天气影响,驾驶船舶时偏离了航 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船舶有面临倾覆的危
对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和
受益方各自应承担的分摊金额进行审核和计算,并在此基础上 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6
宣布共同海损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 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96条 “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所索赔的损 失或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此外,“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 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个月内提供证据,不提供证 据支持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详细材料,则海损 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摊价值。除 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 1994年《约克· 安特卫
万元,其中3万元属于单独海损。
第一种方法:90万+10万-3万=97万(元)
第二种方法:90万+7万=97万(元)
货物共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 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 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11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3、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 e.g.
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航 行时间意外增加,船上仅携带按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燃油,因消 耗过多,剩余燃油已不足以使船舶驶抵原定目的港,但船舶仍 在海上正常航行 4、危险是否真实存在应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e.g. 船长判断错误,误认为货舱起火而采取封舱灌水的灭火措 施。事后查明,所谓起火纯属船长个人的推测,并非真实。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 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 安特
卫普规则》规则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3
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
30
运费
例如:某船装运杂货,每件运费60元,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 货物100件,承运人因此而收不到该项运费。如果这100件货物 安全运抵目的港,承运人则应支付营运费共 500 元(即每件 5 元)。 即: 60×100-5×100=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