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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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贴管理办法

加班补贴管理办法

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发放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院各部门:为了切实做好济源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人社薪〔2010〕3号文件》豫高法〔2010〕416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外加班发放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

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

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按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处理。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遇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加班:(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司法警察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院考勤制度,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必须由警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下需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司法警察。

第五条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

第六条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天数计算,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每月一般不超过6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豫人社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实施我省2020—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0—2021年,完成“2818”线上培训目标:征集遴选20家以上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8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平台注册人数达100万人以上,开展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以上(任务分解见附件1),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推进,注重质量。

坚持政府建设免费线上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与引导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发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同步,着眼河南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为劳动者提供高端化、专业化、精细化、便捷化服务。

(二)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遵循市场规律,对企业或机构等开发的自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给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开放。

(三)提升能力,良性发展。

健全线上培训平台技术升级、课程更新机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等对接,拓展平台功能,做好线上培训管理监管与服务,实现平台发展与劳动者技能提升相互促进。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

事业单位退休通知书【篇一: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事实意见】附件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干部,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企业、职业院校: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郑人社〔2013〕9号)精神和《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60个)》,我市现制定郑州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办法,按照“分级财政”的原则对新培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实行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一、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培训,通过培训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支付补贴到培训示范基地。

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二、经郑州区域内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培养的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由试点企业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补贴到试点企业。

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企业统一组织职工到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培训的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补贴到企业。

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豫政办[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一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长期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推动全省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结合我省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为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设立的一种专家名称。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应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先锋、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二章对象与数量第三条参加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80名左右。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条件。

凡申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8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把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两项工作的推进节奏,做好统筹衔接工作。

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政策,不得自行突破。

要加强引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
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说明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线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专职从事直接接访工作的人员。

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内部辅助从事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人员。

三、各级信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严格岗位管理,杜绝平均发放,并将岗位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省本级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人员名单经省信访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纳入工资统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人社厅函[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监察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2010年9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现阶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随着我省进入跨越式发展、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新生代农民工要求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

河南省最新保障安全生产岗位津贴文件

河南省最新保障安全生产岗位津贴文件一、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

乡镇和行政村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别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担任。

(二)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组织。

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

县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对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实行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队伍建设(一)充实安全生产工作队伍。

乡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辖区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安全监管行业等实际情况,充实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充分保障工作需要。

辖区面积大、工矿商贸企业数量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增配人员。

行政村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协管员,在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行政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和协助乡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行政村安全生产协管员由行政村推荐,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确定并管理。

行政村安全生产协管员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也可由行政村干部兼任。

(二)优化队伍结构。

乡镇要选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充实乡镇安全生产工作队伍。

行政村要重点选拔作风正派、威望较高、责任心强、热心公共事业的人担任安全生产协管员。

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协管员,充实到乡镇和行政村。

(三)加强经费装备保障。

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力度。

乡镇和行政村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分别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村级经费予以保障。

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55号文件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6号)要求,落实乡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对协管员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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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豫人社医疗[20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5〕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关于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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