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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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修改了一系列内容。

这些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调解机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强调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进行进一步的保护,使得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地位更加稳固。

2.优化立案程序《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立案程序进行了优化,明确规定了立案条件和程序。

在立案条件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原告起诉的适格主体和适格请求,加强了对立案条件的约束。

在立案程序方面,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案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规范了立案手续,提高了立案的效率。

3.完善举证责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的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证据。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理举证,有利于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审判质量。

4.加强财产保全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财产保全制度,明确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财产保全的效力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使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规范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执行程序的程序和时限。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执行中的各种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6.增加司法救助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制度,明确规定了对贫困当事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还对司法救助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服务全民的目的。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调解机制、优化立案程序、完善举证责任、加强财产保全制度、规范执行程序和增加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改进,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的信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能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程序:将简易程序运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提高程序效率,减少民事诉讼时间。

2. 审判方式多元化:推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并行审判,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的不同,灵活选择适当的审判方式。

3. 强化调解机制:加强对诉前调解的推动力度,提倡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4. 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法院案件管理能力,优化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并加强对不法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5. 加大对民事参与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公益性和私益性诉讼。

6. 创新科技手段: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电子诉讼、在线调解和证据认定等方面的应用。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修订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上只是根据目前信息的推测。

详细内容需要等待官方发布正式修订草案或法律文件后才能确定。

2013年司法考试聚焦两大诉讼法修改

2013年司法考试聚焦两大诉讼法修改

2013年司法考试·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随着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顺利通过,此次民诉法的修改过程已尘埃落定。

民诉法的修改牵动着数十万考生的心,在2013年的复习过程中,针对新修改的内容如何进行系统有效的复习,是13年考生最关注的问题。

为了给13年的考生复习民诉提供更便捷的途径,现在将民诉修订情况按照章节体系进行总结,希望在今后的民诉复习过程中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一、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检察院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删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调解原则: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2.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恶意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妨碍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开审判: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6、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管辖1.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引言民事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亟待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期为修订民事诉讼法提供参考。

一、加强诉讼程序的效率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琐,办案周期长,使当事人等待时间过长,无形中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有必要加强诉讼程序的效率,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速度和质量。

在这方面,我们建议以下几点:1. 精简诉讼环节当前的诉讼程序存在许多重复和冗长的环节,导致案件审理速度缓慢。

我们认为,应该精简诉讼环节,例如取消人民法院对于某些案件的必要审查,直接进入庭审阶段;或者引入妥协、调解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2. 加强电子诉讼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诉讼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方向。

我国应加强电子诉讼建设,推广使用电子文书、电子存证等技术手段,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办案效率。

3. 完善诉讼风险分担机制当前,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风险,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从而增加了案件审理的时间。

为此,我们建议完善诉讼风险分担机制,例如对于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二、强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性法官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角色,其专业素养和独立性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完善法官培训体系建立健全法官培训体系,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知识更新、技能提升以及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确保法官的知识储备和能力与时俱进。

2. 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合理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从而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法官考核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法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

3. 强化法官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法官评议机构,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工作表现以及廉政情况进行评估,评议结果将作为法官晋升、职称评定、待遇提高的重要依据,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下面是这些修改的要点:1.修订诉讼参与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的修订将进一步强调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护。

修订后的法规强调,当事人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或者自行进行辩护。

此外,法院要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和参与,提供适当的参与程序。

2.加强证据规则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加强。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等环节也进一步明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强调调解和仲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强调了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特别是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4.增加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024年的修订增加了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此举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导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

5.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订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审判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申诉权利,保障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获得妥善处理。

6.推行电子诉讼系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推行了电子诉讼系统。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提供在线立案、查询、传递文书等服务。

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约资源。

综上所述,2024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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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提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缺陷,其已难以满足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加之立法解释的严重萎缩、司法解释的不当扩以及改革的持续泛滥,更使其在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因此必须尽快对其予以全面修订,且从理论准备、实务总结等角度来看,修订的时机和条件业已成熟。

在修订时,应对原有的体例结构予以适当调整,并应遵循满足实际需要、反映诉讼规律以及适当超前等项指导原则。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逐年增长的民商事纠纷也如潮水般地不断涌向法院,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活动在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空前增强。

在此背景下,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民事诉讼秩序、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等,无疑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作用。

但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其间,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条件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得这部法典与诉讼实践的客观要求之间已经呈现出了严重的不相适应。

在此情况下,及时对该法进行全面修订即已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也应是法学界(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所必须面对和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理论课题。

然而,从目前的理论研讨和诉讼实践来看,虽然要求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订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真正潜心对《民事诉讼法》之修订所关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论述并不多见,主要表现在:其一,近年来理论界虽然对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的完善问题进行了较多讨论,但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问题则较少专门论及。

其二,法学界(尤其是诉讼法学界)过分热衷于“司法改革”问题,大有“爆炒”之势,在此过程中,虽然不乏在理论上持真知灼见者,但重复研究、人云亦云者却极其普遍,不切实际、大而化之的议论亦为数不少,审判实践中“改革”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相对而言,从诉讼制度层面对《民事诉讼法》之整体修订问题的研究则显然关注不够;其三,尽管《民事诉讼法》之全面修订具有非常的紧迫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但“业人士”对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对修订的时机和条件是否已经成熟这样的问题也存在模糊的认识。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事诉讼法》之全面修订有无必要、修订的时机和条件是否已经成熟、基本立法体例应作哪些调整、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指导原则等几个方面,对修订《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几个宏观性问题直管见,以期引起学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更为深刻的讨论。

一、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已具有十足的必要性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当然包括民事诉讼法)是否有必要予以全面修订,主要取决于该法所规定的容是否科学、合理和完善,如果其在科学性、合理性和完善程度上存在比较大的不足,并因此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那么,就应该适时对其进行全面的修订。

具体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如果说其在1991年颁布之初还算是比较(或曰相对)完善的话,那么,在经过十几年的诉讼实践之后,其诸多“先天性不足”与“后天性缺陷”均已暴露无遗,致使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不能满足民事诉讼实践的客观要求,易言之,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非适应性已形成无法对其继续“将就”适用之危局。

这种状况不仅会给民事诉讼实践直接造成诸多程序瑕疵乃至完全的程序缺失,而且反过来又会激发各地法院纷纷突破《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进行“改革”和最高法院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扩性、抢占性“立法”的巨大冲动。

因此,为了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树立法律的权威,及时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予以全面修订也就具有了十足的必要。

具体来说,这种必要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自身的粗陋要求对之加以完善历史地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较之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来说,当然已有诸多完善。

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在该法颁布实施之时,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对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国外符合现代法治发展之在要求的诉讼理念和立法规定的介绍与理解还不够系统和全面,而且诉讼实务中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尚无象样的成功经验可供吸收,加之我国长期奉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还在相当程度上起着支配作用,因而其不少容在制定之时即已具有了某种程度的粗陋性和局限性,这就是它的“先天不足”。

现在,经过十多年民事审判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研讨之后,其粗陋性、局限性已显得更为突出。

事实上,从今天的视角来看,现行《民事诉讼法》自身的粗陋几乎可以说是遍及各项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择其要者,即有如下数端:其一,关于证据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设有专章(即第六章),但却仅仅规定了极为简单的12个条文(即第63条至第74条),故而根本无法涵盖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丰富容。

反映到司法实践中,这种“粗放型”的简陋立法必然会导致在诸多涉及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缺乏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可供遵循,譬如: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各自适用畛域含糊不清、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和界限不明、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障机制明显欠缺、证人作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合理性、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全面缺失、质证制度的明显罅漏和形同虚设、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既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与规则,又缺乏用以维护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的透明度,等等。

其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诉讼程序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受相应限制的诉讼程序未作区分,故而致使法院施以职权干预的围过于宽泛,这样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有违程序公正等价值准则。

其三,民事执行的容原本极为丰富和复杂,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却仅仅用了30个条文(即第207条至第236条)对其予以粗陋规制。

这样一来,对于执行竞合及其处理方式、到期债权的执行、参与分配、执行救济等诸多具体的执行制度或措施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或是规定得残缺不全,或是完全未予规定,因而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诸多情形下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另外,对于协议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5条将其仅仅局限于合同纠纷,其适用围显然过于狭窄;对于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5条所规定的适用情形过于简单、笼统而不易具体操作;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关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的规定,简直就是一本让人琢磨不透的“糊涂帐”;对于行为保全(包括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根本未予规定,因而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对于期间制度,其中尤其是审限制度,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其效力规缺乏明确、细密且刚性十足的系统规定,以及对逾期诉讼行为其中尤其是法官超审限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机制的缺失,从而使得其在相当程度上形同虚设;就普通程序而言,所定起诉条件的过分苛刻、审查程序的不尽合理、审前准备的“单边主义”等,均使其明显具有“强职权模式”的色彩,而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程序参与权却基本无从体现;就简易程序而言,其不仅在程序结构上明显缺乏必要的完整性而处于残缺不全的状态,而且对于众多小额争议的当事人来说,其之实际利用成本仍显过高;对于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诉讼和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也付之阙如;对于督促程序来说,因未在制度上将其与通常诉讼程序安排合理的衔接,故而致使其适用的几率极低、效果极差;以确定双方争点为宗旨的实质性的审前准备程序亦未予以规定;可提起上诉的民事裁定在围上显然过于狭窄,而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又过于宽松和随意;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立法规定的上述粗陋,必定会造成诉讼实践中的无法可依,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更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由此观之,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尽快对民事诉讼制度予以完善。

(二)差强人意的立法解释无法满足诉讼之需由于立法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法律颁行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任何一部成文法典都会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程度的局限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当然也不例外)。

对于这种局限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几个方面,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性、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刻板规则对丰富涵之局限性。

由于成文法具有上述局限性,因而为了将其恰当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就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理论上的通说,法律解释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前者又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类型。

依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所谓立法解释,具体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狭义)的解释,实践中主要是对法律进行解释。

关于对法律进行解释之主体与容,我国《立法法》第42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可见,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消除其模糊性并促使其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实际上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解释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情况是非常少的,而且主要集中于刑法和其他的一些单行法领域,而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的情况则是极为罕见的。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该法所进行的立法解释迄今为止只有一处,即1992年7月1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7部分“有关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主要是就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

因此,就总体而言,我国的立法解释实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在民事诉讼领域尤其如此):一是数量上的稀少。

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应当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在我国,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长期以来一直较为繁重,加之审议法案的会议次数较少和时间较短等各方面的原因,致使立法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完成繁重的法律解释任务。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往往只能是“挑拣”其认为非常重要的事项进行解释,故由此而决定了立法解释在数量上的稀少。

这一点在民事诉讼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是速度上的缓慢。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解释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由于在法律解释草案的拟订、提出、审议、修改和通过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更为严格,因而其速度也较为缓慢。

具体就《民事诉讼法》来说,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上没有对其作出立法解释,故而很难说有什么速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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