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

一、概述高速公路是国家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道路养护工作的需求量大,一系列的养护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流程来确定合作单位。
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的规范与透明,不仅关乎国家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也关乎参与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就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招标投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流程首先是由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养护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材料和递交时间地点等信息。
这一步骤的重要性在于使得有资质的单位得知招标信息,为后续投标做好准备。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通常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需要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 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最关键的一步,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的递交需要注意时间和地点的准确性,以免因为延误或错误而导致投标失败。
4. 招标评审招标方会组织专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通常包括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两部分。
技术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能力进行评估,价格评审则是对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和筛选。
5. 确定中标单位通过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需要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和技术要求等事项。
中标单位也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注意事项1. 根据法律法规办理招投标手续,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文件的准备,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养护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投标报价,并提供合格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
四、结语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招标方、投标人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经省交通厅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三条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则规定进行项目报建。
未通过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
第五条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法制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四)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列入省计划的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三)其它一般公路工程项目由地市及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四)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省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三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了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选择数家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
对个别难度大,工期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单位可邀请数家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档价及有关事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豫交文〔2013〕576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共同修订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豫交〔2012〕10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1%~2%计取。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投标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时,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向未入围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订立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时,应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将第十一条中“大修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中修)工程”修改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
三、将第二十条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28日(高速和一级公路项目)或20日(其他公路项目)”修改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不得少于28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有效地提升干线公路的应急保障能力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和我省公路交通新形象,更好地服务沿线司乘人员,经研究,我省将在“十二五”期一级公路建设中开展服务区建设,现将有关意见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服务区总体功能原则上,尽量利用道班、收费站等现有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确有必要时可新建选址进行建设;服务区以停车休息、加油、购物和入厕为基本功能,兼具养护、路政管理、交通量调查及应急救援等功能。
二、布局原则(一)布局方式考虑到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实际特点,近期宜以“单侧设置双向服务”为主,在道路条件受限或交通量较大路段可采用“单侧设置单向服务”的布局方式。
在远期交通量增长后,为避免对向车辆使用服务设施对主线交通的干扰,可考虑更改为“双侧设置,双向服务”的布局形式。
(二)间距设置我省一级公路服务区的间距宜为60公里。
同时为方便车辆的进出,单侧设置的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应尽量在道路上行和下行两个方向交错布设。
三、选址原则服务区选址应在满足服务设施合理间距的基础上,选择既能满足道路车辆安全行车和使用者方便的需要,又有利于节约投资、保护环境,同时结合道路现有服务设施的布局,综合考虑设置位置:(一)优先考虑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上设置服务设施;(二)在满足间距要求的基础上,考虑与其它公路管养设施的合并建设,以方便管理和减少建设、运营费用;(三)必须布置在视野开阔、道路线形平直及便于交通组织的路段,以减少安全隐患;(四)应避免设置在城镇(集镇)规划区和城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宜遵循“近城(镇)而不进城(镇)”的原则。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管养、主动养护、服务优先”的理念,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服务需求,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科技引领、绿色生态;反应快捷、安全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隧安全为重点,突出重点路段”的全面养护。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检、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
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设施等。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速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运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应成立养护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8人/百公里,山岭重丘区段高速、郑州周边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流量大于4万辆或通车10年及以上的路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0人/百公里。
其中,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不少于1人/百公里,山区高速公路不少于2人/百公里,桥涵比大于50%的路段不少于3人/百公里,有长、特长隧道的路段应配备机电养护工程师。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11.16•【字号】豫交文〔2014〕773号•【施行日期】201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7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公司: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以来,因具有较强随机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人为插手干预招投标等问题的发生,较好维护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堵塞招投标漏洞,提高招投标效率,省厅决定在坚持推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招标办法的基础上,继续对该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根据省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现有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工程保险、审计咨询等服务采购及省重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纳入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
工程保险、审计咨询等服务采购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招标。
投标人要提供营业执照、从业资质等基本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再提供业绩等条件。
省重点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信用等资格条件参照《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执行。
二、明确普通公路招标实施办法达到我省招标规模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参建单位。
原则上,除国家政策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外,其余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要进入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按照当地招投标规定执行;对于目前尚未进入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招标办法参照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三条国道、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具有相应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五条交通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复;(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10公里或小于1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根据标题“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总则:
- 明确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2. 养护责任:
- 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
3. 养护计划:
- 要求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明确养护任务、目标和资金安排。
4. 养护标准:
- 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5. 养护作业:
- 详细说明养护作业的程序、方法和安全措施。
6. 养护资金:
- 规定养护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7. 养护监管:
-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8. 应急处理:
- 规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9. 信息化管理:
- 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养护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10. 法律责任:
- 规定违反养护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1. 附则:
- 包含办法的生效日期、解释权等其他相关事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标题生成的概要性描述,并非真实文件内容。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河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正式发布,并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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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规范养护招投标行为,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高速公路的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绿化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本指导意见需要结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 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文件范本》等。
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参照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辖段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实现以“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养护为重点”的全方位养护。
第四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主体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资料须报省厅高管局审查批准、核备,省厅高管局批复并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
第五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须体现“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六条业主可根据辖段实际情况确定日常维修保养工程的标段划分,一般以30~50km为宜,可将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作为一并发包,亦可将绿化工程单独发包,养护年限以3年为宜。
路段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时,节点宜设置在互通区附近,以利于车辆调头和节省费用。
将土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分别发包的,标段划分宜相互对应。
第七条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三类及以上甲级资质;绿化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不含试行二级)资质。
第八条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发包内容宜为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边坡防排水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亦可增加收费岛维护维修的内容,但不可将站区房建设施、机电监控、收费设施养护等内容列入;绿化养护工程发包内容宜为中分带、路肩、边沟外侧及景观带、互通区和苗圃等绿化工程的维修保养,亦可将站区绿化纳入绿化养护范围。
第九条机电工程,如果养护数量较大,可由业主单独组织招标。
第十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
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应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须按规定采用合格制,不得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资格预审申请,亦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中,业主可根据辖段路况和养护期满所要求达到的路况技术指标对投标人的某一方面业绩和人员资质和资历、设备能力、施工保通能力等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业主应按照范本要求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列出各标段项目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工程数量表、近三年路况技术指标值、近三年路况监测评价数据、近三年维修保养工程数量表、近三年日均交通量表、近三年偷盗、损坏的设施数量表等,绿化养护工程列出三年来苗木补植数量表、业主已有的用于绿化浇水的设施情况、业主已有的用于苗木补植的苗圃情况等,供投标人参考。
第十四条由于实行总价合同制,除清单中列出的项目需要填报外,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它相关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合同实施期内的工程量依据,亦无需列出主要材料和主要施工项目的清单单价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承包人的驻地位置和用于本养护工程的设备材料仓库应设尽可能设在标段中段的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利于快速养护和节约成本。
第三章养护巡查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出:养护巡查由业主组织,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巡查为主,承包人可配合开展路况徒步调查并提供必要的测量设备。
业主应制定《管理考核细则》,作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细则中亦应明确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第十七条土建和安全设施巡查与绿化巡查可合并进行,亦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
业主应制定详细地年度、季度、月度调查、专项检查和路况徒步调查、桥梁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路况徒步调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进行,保证养护巡查的及时性、连续性。
巡查应以路面和桥梁检查为重点,特别注意路面裂缝等早期病害的检查。
第十八条养护巡查完成后,发现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小修的问题和病害汇总后协商业主制定处理方案,以《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复。
合同规定的保养项目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自行组织实施,无须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九条养护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要求、具体岗位和人员数量等。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工程师代表、巡查工程师、桥梁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绿化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可实行量化的绩效考核,以利于调动其积极性。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理程序和细则》,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制定相应地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五章日常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日常养护管理应采用指数考核,指标管理,考核结果与计量支付挂钩。
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考核应采用综合养护指数和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双控指标,绿化养护工程应采用绿化养护指数。
当一个阶段内的综合养护指数值、国际平整度指数值或绿化养护指数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根据合同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综合养护指数可由路面状况、桥涵状况、路基和防护状况、沿线设施状况、日常管理状况等项目组成,其各项权重可由业主根据路况的不同和设定的预期目标确定,综合养护指数值满分为100分。
绿化养护指数可由承包人的绿化日常养护、绿化施工管理和内业内务管理等项目组成,其各项权重可由业主根据绿化现状及设定的预期目标确定,绿化养护指数值,满分100分。
第二十四条国际平整度指数值可由业主根据本段道路近几年国际平整度指数的下降速率和车流量变化情况,以及设定的今后几年的国际平整度指数目标值确定,亦可参照与本段高速公路通车时间、车流量和路况、气候相近的其它高速公路对照设定,设定的国际平整度指数值应逐年递增,但设定的最大值不得超过2.0m/km。
第二十五条综合养护指数、绿化养护指数下的分项扣分细目可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所列的细目设定,也可由业主根据实际路况和养护重点增减,扣分数值可根据路况和预期目标由业主酌情设定,并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的检评方式包括养护巡查、月度季度检查验收、路况徒步调查以及上级单位的评比检查等,检评结果以监理工程师季度汇总的得分为准;国际平整度指数值的检评以省高管局或业主委托的检测单位检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维修工程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情况,承包人违反的即由监理工程师对照合同扣分;属于保养项目、要求承包人在日常养护中及时开展,而承包人没有及时组织保养的,监理工程师巡查中发现即可扣分,不必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进行提醒,但是需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予以明确扣分原因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或病害,通知承包人需要组织维修的,《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中须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或病害的位置、病害类型、拟定的处理方案、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质量目标、完成时间、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内容,承包人接到通知没有异议的应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置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控制之下,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通知擅自进行道路维修和作业的,承包人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第三十条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应树立按照合同办事的意识。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无权把合同中没有载明的工作内容强加于承包人身上;监理工程师也不能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擅下指令;承包人亦不能在没有得到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或违反指令随意施工。
第三十一条不是因承包人自身过错造成的病害(如桥头沉降等),不应该包含在招标文件的日常保养范围内。
但如果合同明文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在夏季高温时段对易发生车辙路段进行洒水降温以减少或延缓车辙发生,或明确规定承包人负有对沿线设施的看管责任,合同中亦包含上述费用的,而承包人没有执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受到合同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业主可对比较成熟的养护管理做法,如拓展护路员工作内容,适当增加护费用,让护路员开展路产保护宣传、负责沿线设施维护而减少设施丢失损坏的,效费比较高,业主可在合同中载明,并要求各方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中对承包人人员、设备、材料、安全文明施工等以及其它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须按照合同严格要求监督检查,予以落实,以强化各方履行合同的意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十四条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应每季度汇总一次,季度内扣分累加。
由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规定IRI指数每年可进行1~2次检测,所以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半年计量一次较为合适,计量时应要求双控均达到规定;绿化养护工程应以每季度计量一次为宜。
第三十五条冬季除雪除冰保通工作,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数量和费用相对较大,对业主和承包人来讲均有较大风险,合同文件中可列出本路段降雪次数、除雪和撒布融雪剂数量等,并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由承包人报价,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量计量支付。
第三十六条在三年养护期内,对承包人的年度维修保养费用应按照总费用的30%、30%和40%计量支付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