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河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1)

河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1)河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第一章绪论1.1 引言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公路路产设施的法定权益,维护公路交通秩序,规范路产赔偿行为,促进公路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1.2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明确公路路产赔偿的范围、标准及程序,确保赔偿过程公开、公正、合法。
第二章路产赔偿的范围2.1 公路路产的定义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所有或者管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路灯、路牌、护栏、隔音屏障、标线等。
2.2 路产赔偿的范围路产赔偿的范围包括路产设施的损毁、丢失、迁移等,以及与路产设施损毁等相关的修复、清理、拆除等费用。
2.3 路产赔偿的责任主体路产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公路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车辆驾驶人等。
第三章路产赔偿的标准3.1 损毁路灯的赔偿标准3.1.1 损毁一只路灯的赔偿标准为10,000元。
3.1.2 损毁一组路灯(含两只)的赔偿标准为20,000元。
3.2 损毁路牌的赔偿标准3.2.1 损毁一块路牌(含支架)的赔偿标准为5,000元。
3.2.2 损毁一组路牌(含两块,不含支架)的赔偿标准为10,000元。
3.3 损毁护栏的赔偿标准3.3.1 损毁一段护栏(长度10米)的赔偿标准为5,000元。
3.3.2 损毁一组护栏(含两段,长度10米)的赔偿标准为10,000元。
3.4 损毁隔音屏障的赔偿标准3.4.1 损毁一段隔音屏障(长度10米)的赔偿标准为8,000元。
3.4.2 损毁一组隔音屏障(含两段,长度10米)的赔偿标准为16,000元。
3.5 维修路面标线的赔偿标准3.5.1 维修一处路面标线的赔偿标准为500元。
3.5.2 维修一组路面标线(含两处)的赔偿标准为1,000元。
第四章路产赔偿的程序4.1 路产损毁的发现和报告当路产设施浮现损毁时,目击者或者责任人应即将向公路管理部门报案,并填写路产损毁报告。
4.2 路产评估和赔偿公路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将派员进行损毁评估,并按照本标准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路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路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豫交[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路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交〔2010〕47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现将《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路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八日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依据《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豫政办〔2009〕69号、省编委〔2005〕2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厅党组要求和省厅2010年2月22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积极推进原市级征稽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充分整合资源,切实规范管理,保持工作有机衔接,确保队伍稳定,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个重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遵循交通运输部对高速公路发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和省政府“投资多元化、管理一体化”以及厅党组“管理争第一、服务创品牌”的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和路网特点,充分发挥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和原有路政队伍的各自优势,整合资源,加强业务衔接,实现有机融合,确保队伍稳定和管理高效,提高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实现高速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为顺利推进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成立转岗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跃武成员:李卫东双培亮张宏李德华张长留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高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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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一.引言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政策规定,旨在保护道路使用人和道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高速公路路产赔偿的程序和标准。
本文旨在提供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以供相关方面参考。
二.路产赔偿的范围1. 路产赔偿的主体:路产赔偿主体包括道路使用人和道路所有人。
2. 路产赔偿的范围:路产赔偿的范围包括道路土地征收、道路绿化、道路设施等。
三.路产赔偿的程序1. 申请程序:道路使用人根据需要向路产赔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2. 审查程序:路产赔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3. 评估程序:路产赔偿管理部门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受影响的路产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4. 赔偿程序:赔偿款项由路产赔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道路使用人或道路所有人。
四.路产赔偿标准1. 道路土地征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征地补偿政策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2. 道路绿化:根据绿化工程造价进行赔偿,包括苗木费、劳务费等。
3. 道路设施:根据不同设施的功能、规模等进行赔偿,包括护栏、标志牌、路灯等。
五.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申请表格、赔偿标准明细表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使用人: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驾驶员或者道路使用单位。
2. 道路所有人:指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或者拥有者。
3. 土地市场价格:指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
4. 征地补偿政策:指国家或省级政府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
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河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以保障道路使用人和道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路产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路产赔偿的范围1. 道路土地征收:涉及河南省高速公路的土地征收,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2. 道路绿化:涉及沿线的绿化工程,如栽种树木、草坪建设等。
2022年最新农村高速公路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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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2年河南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

2022年河南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2022年最新的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呢?交通事故赔偿具体的计算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看下文了解详情!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表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X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X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公路赔偿标准

公路赔偿标准公路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标准。
公路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路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公路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公路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者的损失情况、责任比例、保险赔付等因素,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公路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对于车辆损失赔偿,一般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同时考虑车辆保险的赔付情况。
对于人身伤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需要根据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再次,公路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各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赔偿,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公路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公路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定公路赔偿标准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具体执行,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认知和理解,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