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 黄瑶;陈亮
作者机构: 中共贵阳市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40-41页
主题词: 隐私权保护;社会文明进步;市场经济发展;个人生活;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经济社会;传播手段
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是隐私的权利化、法律化。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之一,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交通、通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人口居住日趋城市化,人们独立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多。
为隐私权立法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需要。
本文就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完善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摘要]针对我国侵犯隐私权犯罪的严重性,文章在说明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我国对隐私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从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建构、侵犯隐私权犯罪内容的设置及刑罚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犯罪;刑罚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公民隐私权遭受侵犯的现象愈演愈烈。
然而,面对隐私权不断遭受侵犯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不够完善,当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的保护上,而在刑法上的保护略显薄弱,为进一步实现公民的隐私权这一基本权利,有必要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这也是社会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
一、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1997年新《刑法》及相关刑法修正案中。
在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时,侵犯隐私权案件已有凸显,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刑法》规定了七大侵犯隐私权犯罪行为,分别是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此确保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虽然新《刑法》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犯罪,但涉及种类较少,规定内容略显笼统,难以跟上不断发展的社会,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使隐私权刑法保护面临种种问题。
为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加大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刑法》面临的隐私权保护困境。
具体体现在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针对破坏金融秩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即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说明两罪的构成和法定刑;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面对公众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呼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加大了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也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论我国隐私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隐私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内容摘要:隐私权是当今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标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日渐受到重视。
这不仅是保障人权与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
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和特征,分析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缺陷,完善(一)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进行独立支配,他人未经允许不得窃取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
权利人享有隐私支配权,即有权依法自己支配、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主要体现为:1、隐私保密权。
隐私保密权是指公民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及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窃取和披露。
对于掌握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要求其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允许他人查阅并妥善保有这些隐私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丢失,否则权利人可以提起侵害隐私权诉讼。
2、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指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信件、电报内容,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予以加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查阅;公民的住宅禁止他人非法擅入;公民的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
(二)隐私权的特点1、权利法定权利法定,是指对隐私权的范围以法律予以确认,以便在对隐私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都不是没有限制的,对民事主体的具体隐私权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地予以完善。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2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于1.5万字。
三、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西南政法大学网站->研究生部网页->法律硕士->培养要求->关于规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提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是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与对策The legislative defects in the privacy protection andthe responses in China作者姓名:李立银指导教师:吴春燕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以及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隐私权立法比较滞后,对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将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身权加以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隐私权立法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并过于笼统、过于分散,同时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力度较弱及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也缺乏有力的“公法”保护措施。
随着科技及新闻媒介的发展、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等因素的出现,使得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受到严重的威胁,侵害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如何完善

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如何完善作者:蔡亚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2期摘要:伴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生了各种新的事物,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此时,人们的传统隐私也面临着被侵害的可能,而成为了研究的重点。
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直以来,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在法律中对隐私权作出了一些规定,间接的对其作出了保护,但间接性缺陷问题,法律内容过于混乱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欠缺问题等,对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现状;完善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背景下,人们获取他人事务变得更加简单,获取的途径更加广泛,从而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生活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权便是最好的体现。
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实利益,是所有人都关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中设计隐私权问题的规定很多,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建立完成的制度,使得隐私权保护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1.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着间接性缺陷问题从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来看,最主要的体现便是宪法和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这属于间接性的保护措施,其实是存在着很大不足的,具体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在民法中,都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这一点看,立法规定存在着不完备问题。
第二,从宪法的适用性看,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很低,从而使隐私权变得不具体,反而很空洞,如果仅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必然是无法代表实体法的。
第三,在有些法律中,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并未对其要素以及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隐私权侵害的构成条件,以及责任的归咎等问题做出说明。
2.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内容太过散乱在我国,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大都分散于各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显得太过散乱,而其很笼统,在不同的法律解释中,内容各不相同,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也没有做出统一,更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立法体系,从而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8.4.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便捷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
信息技术带给我们巨大的便捷,但同时它也带给人们许多的不便乃至侵害。
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人们的各种信息很容易就被获取和扩散,伴随而来的就是人们的隐私被挖掘甚至散播。
本文主要分析隐私保护的问题,探讨我国隐私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希望能对隐私的保护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隐私保护不足完善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文/李奕麟隐私权指的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这种权利的保护下,人们可以获得自我安宁。
但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隐私权已不再是简单的独处,而是扩大到私生活、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等范围。
随着隐私权被侵犯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们开始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去探讨新的应对举措去保护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措施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隐私权做了部分规定。
在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私人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了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保护。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个人隐私,给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解释。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和不足(一)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我们国家虽然一些法律法规零散提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国家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和缺陷。
我们国家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不足主要如下:1.国家宪法存在隐私权缺陷我们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人格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民的隐私权却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所以这就让很多人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威胁和伤害,给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伤害。
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如何完善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8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2 期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蔡亚东(643207 绵阳中学实验学校2014级7班 四川 绵阳)摘 要:伴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生了各种新的事物,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此时,人们的传统隐私也面临着被侵害的可能,而成为了研究的重点。
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直以来,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在法律中对隐私权作出了一些规定,间接的对其作出了保护,但间接性缺陷问题,法律内容过于混乱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欠缺问题等,对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现状;完善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背景下,人们获取他人事务变得更加简单,获取的途径更加广泛,从而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生活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权便是最好的体现。
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实利益,是所有人都关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中设计隐私权问题的规定很多,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建立完成的制度,使得隐私权保护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1.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着间接性缺陷问题从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来看,最主要的体现便是宪法和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这属于间接性的保护措施,其实是存在着很大不足的,具体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在民法中,都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这一点看,立法规定存在着不完备问题。
第二,从宪法的适用性看,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很低,从而使隐私权变得不具体,反而很空洞,如果仅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必然是无法代表实体法的。
第三,在有些法律中,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并未对其要素以及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隐私权侵害的构成条件,以及责任的归咎等问题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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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提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笔者只能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浅见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思考。
一、引言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1)。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力人可采取私力救济办法来保护权利。
但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其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
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也很普遍,也难以遏制。
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试通过自己所学的理论和审判实践,对隐私权这一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见不成熟的思考。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内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2)。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3)。
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4)。
[!--empirenews.page--]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有关隐私权,使得隐私权成为法律问题。
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
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是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事例。
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
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5)。
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
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大多数判例和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
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
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
法国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第70—643号法律,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
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还有瑞士等国。
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
1988年日本也出台相关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使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缺陷。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采取各种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
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二是间接保护。
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三是概括保护。
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的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empirenews.page--] (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
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
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
(2)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
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6)。
(3)窥视。
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
(4)刺探。
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5)搜查。
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
(6)干扰。
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
(7)披露、公开或宣扬。
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
如湖南外贸学院以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
再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
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