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代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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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建

刘 志 红 说 ,在 现 代 化 大 都 市 ,急 性 肾 损 伤 主 要 从 医 院 获 得 , 如 肾 毒 性 药 物 的 使 用 、 大 手 术 后 、 败 血 症 、造 影 剂 的应 用 等 ,常 的 危 重 患 者 。 在 农 村 或 偏 远 地 区 , 急 性 肾
损 伤 患者 死亡 率 高达 5 0 %,其 中接 受 肾脏 替代 治 疗 患者 的死亡 率 更是 高 达6 0 %。有 数据 表 明 。3 0 %的急 性 肾损 伤 患 者 肾功 能 不能 恢 复 ,将 进一 步 发展 为慢 性 肾脏 病 。 而 对 于一 些 进 展性 慢 性 肾脏 病 患者 ,病 程 中一旦 发 生 急 性 肾损 伤 ,将加 速其 肾功 能不全 的发 生 。
务 工作 等 。 同时 ,将 人 E l 计 生 委 的研 究 拟订 人 口发展 战 略 、规 划 及人 口政策 职 责 划入 发 展 改革 委 。 国家 中医药 管 理局 由国 家卫 生 和计 划 生 育委 员会 管 理 。 同 时 ,不再
保 留卫生 部 、人 口计 生委 。 方案 的说 明指 出 ,改革 后 ,我 国坚持 和完善计 划生 育 3 月1 4日是 世 界 肾脏 病 日 ,今年 的主 题 是 “ 防 治急
部 门管 理 ,一 旦 履 职 不 到 位 或 未 完 成 任 务 ,好 追 究部
门责任 。
陈啸 宏 说 ,城 镇职 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 、新型 农 村合 作 医疗 具体 由哪 个部 门负 责 ,还 得 等 国务 院 出台实 施细 则。
监 督 管 理公 共 卫 生和 医疗服 务 ,负责 计 划 生育 管 理 和服
也 应 有所侧 重 。
政策 ,要继续 坚持计 划生 育党政一 把手 负总责 ,继续实施 计 划生育一 票否决 制。 国家卫生和 计划 生育委 员会要高 度 重视 计划生 育工作 ,合理设 置相关机构 ,充 实工作 力量 , 确 保 这项 工 作得 到 加 强 。地 方各 级 政 府要 继 续 加强 计 划 生 育 管理 和 服务 工作 。严 格 执行 各 项计 划生 育 政策 。确 保 责任到位 、措施到位 、投入 到位、落实到位 。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卫妇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1981.03-2003.03陈慕华钱信忠第一任第二任1981.03-1982.05 1982.05-1983.12 60-61岁71-72岁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同济大学技师学校1938.06入党1935年入党1938年参加革命1932年参加革命1921.06-2011.05.12 1911-2009.12.31享年90岁享年98岁浙江青田人/女上海宝山人原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调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王伟彭佩云第三任第四任1983.12-1988.01 1988.01-1998.03 64-69岁59-69岁1937年入党清华大学1919年1946.05入党河北肃宁人1945.11参加革命1929.12生湖南浏阳人/女原国家教委副主任调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张维庆第五任1998.03-2003.03 54-59岁北京大学1972.06入党1967.09参加工作1944.03生陕西临潼人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任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2003.03-2013.03张维庆李斌第五任第六任2003.03-2008.03 2008.03-2011.12 59-64岁54-57岁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博士1972.06入党1981.06入党1967.09参加工作1974.07参加工作1944.03生1954.10生陕西临潼人辽宁抚顺人\女原国家计生委主任原吉林省副省长全国政协常委调任安徽省省长王侠第七任2011.12-2013.03 57-59岁中央党校研究生1974.07入党1971.12参加工作1954.05生陕西清涧人\女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调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2013.03-至今原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斌第八任2013.03-至今59-吉林大学博士1981.06入党1974.07参加工作1954.10生辽宁抚顺人\女原安徽省省长。

卫生部、卫计委与卫健委

卫生部、卫计委与卫健委

卫生部、卫计委与卫健委卫生部、卫计委与卫健委的变迁在中国,公共卫生管理经历了多次变革,从最初的卫生部到后来的卫计委,再到如今的卫健委,这些变化不仅仅是机构名称的改变,更是卫生和管理理念的一次次升级和调整。

这样的变迁背后,折射出国家在健康管理方面日益增强的重视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一、历史背景1.1 卫生部的诞生与初期职责卫生部成立于1949年,初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卫生宣传和疾病防控。

当时,国家刚刚成立,基础卫生设施极为薄弱,许多地方甚至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卫生部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传染病的防控、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等方面。

可以说,那个时候的卫生工作更多是“治标不治本”,而且资源极其有限。

1.2 卫生部的转型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问题开始逐渐凸显。

此时,卫生部的职能逐渐扩展,不再仅仅局限于基础公共卫生。

对待非传染性疾病、慢性病管理等问题,卫生部开始从预防向全面管理转型。

二、卫计委的成立2.1 设立背景2013年,卫生部被撤销,卫计委应运而生。

这一变动标志着中国健康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卫计委的设立,不仅是对卫生部职能的延续,也是对健康管理理念的全面升级。

它不仅承担了卫生部的职责,还新增了计划生育和家庭健康等内容,强调了“健康与家庭”的重要性。

2.2 职能变化卫计委的成立,让人们看到了相关部门对公众健康的更加全面的关注。

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放宽的背景下,卫计委的角色变得更加复杂。

它需要在保障人民生育权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推动优质的医疗资源分配。

这一阶段,国家对卫生的投入也显著增加,形成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3 持续挑战然而,随着医疗需求的多样化和日益增长,卫计委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例如,如何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公平的医疗资源分配,如何应对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医疗服务差异,这些都考验着卫计委的管理能力。

三、卫健委的新时代3.1 现代化管理2018年,卫健委正式成立,标志着卫生健康工作的进一步整合与现代化。

继往开来 共同抒写卫生计生事业新篇章

继往开来 共同抒写卫生计生事业新篇章

顾 大局 、 讲奉献 、 能吃苦 、 善 于做群 众工作的人 口计 生队伍 , 他们 为落 实基本 国策作 出了不 可磨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 志 2 0 1 3 年 4月 第 2 1 卷 第 4期
C h i n J F a m P 1 a I l n , v 。 1 . 2 1 , N 。 . 4 , A p r i l 2 0 1 3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 1
重和 发 挥 好 每 一 位 同志 的 积 极 性 、 创 造力 。
2 0 1 3年 3月 1 7 日下午 , 国家卫 生和计 划生育委 员会 召开 首次干部会 议 , 中共 中央政 治局
委 员、 国务 院副总理 刘延 东出席并讲话 , 强调要 贯彻 党的十八届二 中全会精神 和十二届 全 国人
大 一 次会 议 通 过 的 决 定 , 以转 变职 能 为核 心 , 扎 实做 好 卫 生 计 生机 构 改革 各 项 工 作 。全 国人 大
足人 民美好 生活的新期待具有 重要 意义。她指 出, 长期 以来 , 广大卫生计 生工作 者为有效控 制
我 国人 口增长 、 提 高人 民健康 水平作 出了历 史性贡献 , 党 中央、 国务 院是充分肯 定的 , 广 大人 民
是会 永远 铭记的 。她 强调 , 国家卫生和计 划 生育委 员会 成 立后 , 要 坚持 为人 民健 康服 务 、 为提
张茅在讲话 中表 示 , 组建卫 生和计 划 生育委 员会 意义 重大 , 坚决拥 护 中央的决 定。他 说 ,
过去 的四年是卫 生部 深化 医改取得 重大阶段 性成 果的四年 , 是全 面推 进卫生工作 , 努 力 实现科
学发展 的四年 。他认 为 , 深化 医改是 一项长期 、 艰 巨、 复杂的任务 , 新 组建的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国卫纠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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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代卫生部
2013 年3 月1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当天,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 号,悬挂多年的卫生部牌子被悄然摘下,取而代之的新牌子上写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与此同时,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 号,32 年前从卫生部独立出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在这一轮机构改革中跟卫生部一起成为历史。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得知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将不再保留,连日来,到这两个部委大门口拍照留念的人们络绎不绝。

其中,有两部委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自豪于两部委工作取得的历史成就,将继续为卫生和人口计生工作倾注心血和感情;有附近居民和途经此处的路人,他们亲历了国家卫生与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变革,期待步入更加美好的未来。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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