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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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 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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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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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上述规定的卫生审 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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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 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 进行抽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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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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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 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职业病危害一般和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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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名称颁布日期最新修订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一、法律1982—12—4 2004—3—14 1982—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1-9—4 2012—10-26 2013—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4—3 2005—08—28 2005-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8—4—29 2008—10-28 2009-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2-05-01 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92—4—3 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2—6-29 2014—08-31 2014—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10-28 2011—04-22 2011-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9—02-08 2009—02—28 2009—06—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989—02—21 2013—06—29 2013-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6—09—01 1996-09—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8—04-24 2008—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法规2009-01—14 2009—05-01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2—03-15 2011—02—16 2011—12-01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2-04—18 2012-04-28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1 国务院令第36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国务院令第3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7-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1995—5—1 国务院令第174号决定》2007—04—09 2007-06—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2001-4—21 国务院令第302号规定》2004-1—1 2010—12—30 2010-12-3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5—9 2010—12-29 2011-01-0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2-1-1 国务院令第89号2004—1—13 2014-07-0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1988-8—1 2004—04—28 2004-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三、部门规章2000—06—27 2000-10-01 2000—10-01 质技监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1—04—09 2001-04-09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3—09—01 2003-9—1 2003—09-01 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1-09-05 2001—11—1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2001—11—15 国质检令第2号规定》2001—12—29 2002-03—0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2002-3—1 国质检令第14号行政处罚规定》2012—10-23 2013-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9-03 2000—01—01 2000—01—01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8—08—07 2008—08—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000-03—01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2009—12—01 TSG 2009—08—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R0004-20091996—04—23 1996—07—0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002—03—2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2009—08-31 2009—12—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0—2—22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2003—04-03 2003-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993—10-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2006—11-27 2007—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2008—08—07 TSG 2008—08-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Q7015—2008《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002—3—1 国质检锅[2002]1号2012-05-21 2012—08—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1—1 劳动部发[1996]423号《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29 环发[1999]296号《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2—3—17 国家城建总局2012—05—21 2012—09-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2002—5—1 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2009—04—30 2009—05-0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2012—07—06 2012—11-01 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7—1 公安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劳部发[1995]56号1990—03-22 1990—04-0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997-1—1 局公通字[1996]82号2009-04-30 2009—05—0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10—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1—18 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26 卫妇发[1993]第11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5—1—1 劳部发[1994]498号《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 劳部发[1996]370号2011—12—31 2012—03—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12—28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0—04-26 2010—07—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 2000—7—1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2001—10—1 国质检锅[2001]38号《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 1990—10—5 劳动部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1991—10-1 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1991—10—12005—12—15 2006—04-0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2号1996-6-1 2005-09—01 2005—07—22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3—6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国发[1987]105号1992—01—01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1—2—1 劳安字[1991]2号《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1-26 劳部发[1994]50号2013—12—23 2014—01—01 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1-1 卫生部[88]卫防字第7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5-1 卫生部令第21号2012—03—26 2013—06-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5—1 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已失效 1988—1-1 卫生部2002—5—1 2013-01-09 2013-04—1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02 卫法监发[2002]63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03—15 2002—05—01 卫生部令第20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1994-06-30 1994—06-30 卫生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废止失效 1956—5—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废止失效 1991—5-1 国务院令第75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废止失效 1989—3—29 国务院令第34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废止 1995—10—1 劳部发[1995]322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撤销失效 2002-5—1 卫生部令第2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1993—9-17 劳办发[1993]140号2011-01—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12—31 《工伤认定办法》第8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1996—10—1 劳办发[1996]266号《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2—1—1 卫发监发[2002]108号2012-07—1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2008—07—11 2009-01—01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2001—12-31 总工发[2001]17号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1—12-31 总工发[2001]16号《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1—12—31 总工发[20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国经簿字244号项规定》《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已废止 1995—12-20 劳部发[1995]457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8-11 劳部发[1994]246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7 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4—1 国质检锅[2002]16号2000—3—1 2012—08—21 2013-01-01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计分办法》公安部令123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废止 2000-3—1 公安部令[2000]第4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11-17 2009—04—01 公安部令第105号四、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 GB/T1。

GBZ_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_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8-01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GBZ-T225-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日期:2010-01-22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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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条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第十二条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

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

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

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

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交流、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制。

对水平高、效果好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出版、印刷由卫生部委托指定出版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当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时期,职业卫生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样性、特殊性。

既有老企业原有严重职业危害的治理,也有新建项目如何避免产生职业危害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WTO,又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引进外资、引进新技术带来的新毒物、新危害问题。

在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

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事业第九个五年计划即2010年规划设想》也将“进一步完善卫生规章条例、标准制定”列为重要奋斗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泽民主席于同日发布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职业卫生标准是一系列职业卫生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

为更好地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我们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本管理办法由法监司牵头,组成了由预科院标准处、劳卫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按照国务院令33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借鉴其他部门的有关经验和管理模式,起草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在此基础上,征求了有关标准委员会专家、法学专家、部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意见。

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反复多次的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2002年2月又一轮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石油集团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形成了现在的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一条。

对职业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性质、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解释、出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原卫生标准体系中的劳动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职业照射部分。

(二)管理机构本办法明确卫生部主管职业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立项和计划的批准下达、标准的批准公布(卫生部通告)、标准的复审、标准的解释。

并负责对其他部委之间的协调。

由于职业卫生标准技术性极强,对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

(三)立项原卫生标准的立项一般由各单位向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申请,经审核后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批准执行,后为加强管理改由卫生部批准。

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立项的建议由卫生部标准办机构审核后拟定年度标准研制计划,报卫生部批准并下达执行。

标委会是技术咨询组织而没有常设机构,改由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负责立项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更便于管理,也便于操作。

标准的研制申请也由单位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体现了职业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公正性。

(四)标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职业卫生标准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公告公布。

我们已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将废止原有的国家标准及编号,统一由卫生部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编号发布。

(五)科研成果本办法根据(84)卫科教字第7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标准属科技成果。

有利于鼓励标准研制者的积极性。

(六)复审本办法规定卫生部应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

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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