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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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简介亲亲相隐是指在中华文化习俗中的一种表达敬意、感情和亲密关系的独特方式,也称为亲热礼仪或接吻礼节。

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家庭、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不仅表示亲情、友情、爱情的感慨,还能体现出人们奉行礼仪之道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现代化,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也在改变。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亲亲相隐最早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场礼仪,后来逐渐普及到家庭、社交、娱乐场所等各个层面。

它的形式包括抱、亲、握手、拥抱等,还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例如,亲嘴和亲脸颊通常表示亲情和感激,拥抱则是表示友情和关爱,握手则是表示尊敬和礼貌。

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因地域、文化和民族等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尊重的方式。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亲亲相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在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可以表达情感,但也需要遵循适当的礼仪,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公共场合亲亲相隐需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文化背景。

另一方面,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化交流的加强,亲亲相隐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和开放,例如很多年轻人会在社交场合亲吻表达感情,这些都是制度的现代化表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历史的演进,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可能会继续发生改变。

在未来,亲亲相隐制度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平衡保持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和迎接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此外,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规范亲亲相隐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以避免身体上的侵犯和情感上的伤害。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形式、含义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文化的演变历程,也能更好地理解和认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传承和创新亲亲相隐制度,以维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文化的多样性。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三 、 亲 亲 相 隐 ” 其他 地 区 、 家 的 立法 例 “ 在 国
想 为 支撑 , 色 在 于 对 触 犯 法律 后 亲 属 之 间 的 包 庇 行 为 采 取 宽 容 的 态 特
度 。 在 当代 , 们 在 摒 弃 其 包含 的 封 建 落 后 内容 同 时 , 应 当 注 意 其 存 我 也 在 的 合 理 价 值 及 其 他 地 区 、 家 相 关 立 法 倒 , 期 找 到 对 我 国 现 代 刑 事 国 以
亲 亲 相 隐 制度 的历 史 源 流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 叫亲 属 容 隐 制 度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可 以 也 指
一律 规 定 应 当 隐 匿 的 亲 属 进 行 告 发 则 会 被 处 而
以一 定 刑 罚 的 制 度 。作 为 古 代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深 远 的 历 史 。 有 在 秦 时 , 于 立 法 以法 家 思 想 为 主 导 , 以 “ 亲 相 隐 ” 成 为 普 遍 由 所 亲 未
祸 患 , 蒙死 而存 之 。诚 爱 结 于 心 , 厚 之 至 也 , 能 违 哉 ! 自今 犹 仁 岂 子首匿父母 , 匿夫 , 匿大父 母 , 匆坐 , 父母匿子 , 匿妻 , 妻 孙 皆 其 夫 大
父 母 匿 孙 辈 殊 死 , 上请 庭 尉 以 闻 。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 幼 隐 尊 长 者 皆 ” 卑 不为罪 . 尊长 隐 幼 者 死 罪 以 下 不 负 刑 事 责任 , 死 罪 的 可 以 通 过 犯 上 请 群 序 酌 情 减 免 。唐 的 《 名例 律 》 对 “ 隐 ” 一 原 则 作 了 更 为 则 相 这 详 尽 的 规 定 。 范 围 方 面 由汉 代 的 代 扩 大 为 “ 居 ” 该 原 则 被 刑 同 ,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共5页文档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共5页文档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一、“亲亲相隐”原则的价值分析(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价值(1)亲亲相隐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

对人性的热切关爱,这或许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

故而,认其为亲亲相隐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毫不为过的。

亲亲相隐首先是以道德的身份降临人间,然后才被法律化,伦理、道德是它的灵魂;而在某种意义上,伦理、道德可以说就是人性。

因此,人性是亲亲相隐的当然主题。

(2)亲亲相隐制度的设计理念――法律不强人所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

法律只要求也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不可能的任务”,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法律强制人们为不可为之事,必然导致法律规定的虚置现象。

而亲亲相隐制度的设计,无疑充分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正如有论:“如果完全排斥亲亲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大义灭亲’、告发至亲?如果在法律上断然否定亲属相隐,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出庭指证亲属有罪呢?会有多少人不作伪证呢?相反,如果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亲属相隐的存在,以上麻烦便不复存在。

”(3)亲亲相隐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安全。

亲亲相隐观念与制度给予人性如许的关爱,这于个人无疑是无上的福音。

但是,显然,统治者不可能仅仅出于此种考虑而将亲亲相隐构筑成法律制度,在此之外,定然有更大的利益驱动。

这就是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

亲亲相隐所饱含的融融温情,培育、增进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更加意味着国家统治的稳固与安全。

亲亲相隐得以法律制度化,当然是由后一利益所决定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负价值(1)不利于平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平等思想的缺乏上,表现是极其明显的。

在法律上,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平等的首要表现。

质言之,基于身份而规定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是欠缺平等精神的,至少是不注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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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
“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
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
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对人性的关爱,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

对少数犯罪人的惩治,不能牺牲多数人的良心,当法律与基本伦理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的伦理包容性。

(二)“亲亲相隐”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选择
法律的价值包含多重衡量因素,位阶高低不一,如安全、秩序、自由、公正等。

当不同的衡量因素相互冲突时,就存在着价值抉择,“亲亲相隐”就是权衡利益冲突时的折中选择。

这样的规定必然牺牲个案的事实真相,对于个别人而言肯定是不公正的,但它维护了社会亲情,以及基于亲情而产生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进而最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的执政地位,所以从价值位阶的选择上来说,虽不完美却是值得的。

(三)
“亲亲相隐”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首先,追究犯罪是警察、检察、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公民个人没有追究犯罪的义务;其次,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暴力机器相比,公民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并不能左右刑事责任是否追究,亲属之间不检举揭发犯罪,并不意味罪行就不暴露;亲属之间不指证犯罪,也不意味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

相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作证还具有偏袒的嫌疑,故立法者不必在非决定性因素上过于纠结,强令亲属之间揭发指证,而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亲亲相隐”给予亲属之间适度的沉默权、不强迫作证,既现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伦理道德观,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四)“亲亲相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国家长治久安要求公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公民守法、依法、敬法的前提必然要求法律规定是善的,只有承认最基本的亲情伦理的正当性,从能培育法治社会的存在基础,一切政治伦理才可以展开,国家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三、当代中国容隐权构建的设想
不否认“亲亲相隐”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但是简单粗暴地抛弃也不明智,批判地借鉴、继承才是应有之义。

而且“亲亲相隐”应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在现代社会,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容隐权”。

关于容隐权人的范围,不同的法律体系,因为文化传统不一致,规定各有差异,大陆法系规定的范围较宽,而英美法系规定的范围
则较窄。

如大陆法系的法国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及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自己的配偶及姘居等人均可相互容隐。

而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一般仅限于配偶。

在我国古代,可以容隐的亲属为父子、祖孙、夫妻。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容隐权人的范围可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范围宽窄适中,一方面,易于被社会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又与刑法相衔接,不致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关于容隐权行为的范围,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法理和人文分析,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不宜作过多限制,在立法设计上国家公权力应当向公民私权利让步,侧重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除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亲属之间的严重伤害犯罪以及职务行为不得容隐外,其他行为不作限制性规定,亲属之间均可相互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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