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修订情况与亮点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修订情况与亮点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是我国民事关系的根本法。
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修订是构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修订情况与亮点进行阐述。
一、司法解释的修订情况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修订,是对合同编权威性解释的具体规范,也是法条灵活性、适应变化的必然需要。
最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是在适应时代潮流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原有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完善和规范。
对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范围问题2. 合同内容的规范和约束3. 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定4. 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措施这些方面的修订,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解释的亮点1. 对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范围问题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对自然人的适格性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签约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有助于规范合同的签订行为,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频率。
2. 对合同内容的规范和约束的明确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规范和约束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针对性的规定了合同中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的具体要求,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对于合同履行的期限、方式、条件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4. 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措施的明确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认定和救济措施作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违约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修订是适应时代需求和社会实践的必然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将有力地构建健全的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调整市场交易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对市场交易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编的内容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总结下《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准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新增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当事人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完善了情势变更制度,衡平当事人利益《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利益,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的新规和亮点

法系百茜/黄萌邮箱:402558207@q q.c o m《民法典》的新规和亮点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具有重要地 位。
《民法典》中合同部分包含3个分 编,共526条,可以说是《民法典》分则 各编中的“重头戏”。
那么,它具体体 现了哪些新规定和亮点呢?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快件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案例】徐某通过某APP在网上购 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 并会在3日内将商品送达徐某手中。
然 而,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手机的快递 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整 车货物全部损毁。
徐某找商家讨说法,但商家回复称徐某应向物流公司索赔。
那么,徐某究竟该找谁索要赔偿呢?【说法】《民法典》就网络交易 中的特殊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 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 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 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 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 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 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就交付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 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 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 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
本案中,在徐 某和卖家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手机损 毁的责任应由卖家承担。
出现情势变更,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案例】2019年9月,许某借给龚某 10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
现在,许某因妻子所患精神病病情加 重、女儿患有血管瘤需要尽快手术,所 需医疗费达30万元,于是请求龚某提前 偿还欠款。
那么,法律会支持许某的请 求吗?【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 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 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 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的新亮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新亮点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亮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适应时代需求,服务电子商务领域: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充分适应时代需求,服务电子商务领域,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并且这些数据电文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2. 完善了向第三人履行相关债权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例如甲委托乙购买某商品并支付价款,乙将价款支付给卖方丙。
《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了向第三人履行相关债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
3. 制定情势变更制度: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合同编制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4. 优化了合同的解除程序:在传统的合同解除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如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
《民法典》合同编优化了合同的解除程序,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简易程序,使得合同解除更加便捷和高效。
5. 强化了对合同违约行为的惩罚:为了加强对合同违约行为的打击,《民法典》合同编强化了对合同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
例如,对于恶意违约行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的新亮点在于适应时代需求、完善法律规定、维护公平和正义等方面,为人们签订和履行合同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法律保障。
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编亮点

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编亮点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合同编各条款进行解释和具体应用的法律规定,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为了使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民法典合同编,我将针对合同编的几个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依照合同编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当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和讨论。
同时,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不得以欺诈、隐藏瑕疵等手段违反合同原则。
其次,合同编对合同内容的约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编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和有明确约定的。
这意味着任何合同的内容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应当具备明确和清晰的约定。
合同编还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格式,明确了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编进一步强调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编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力避免损害对方的权益,并及时通知对方。
这条规定强调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诚实和信用的行为准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对于当事人发现自己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以减少损失。
此外,合同编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相应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这意味着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履行义务等。
此外,合同编还对违约责任的期限和赔偿范围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为合同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准则,并且对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亮点解读及法律适用

法条链接: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解读:比如说,婚前财产协议、收养协议等可以参照民法典 合同编
法律适用:
被告高某因家庭困难自7岁起被父母 送至原告高某、郭某处抚养生活至23 岁。被告系原告郭某的侄女。二原告 视被告如己出,供其上大学,并安排 到国企上班。后被告因与二原告缺乏 沟通,关系恶化,常因琐事发生争执 ,遂签订了《脱离收养关系协议》。 之后被告便再未与二原告联系,二原 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脱离收养 协议》履行支付生活费的义务。
亮点三:悬赏广告性质明确。
法条链接: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 式。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 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 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条文解读: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 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 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
法条链接: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 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 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

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合同的基本规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解除与终止等内容。
其中,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自由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积极推进市场经济化和法制化进程,其中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民法典合同编在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合同的自由原则,如在确定合同标的、约定合同内容、确定履行方式、约定履行期限等方面均得到进一步加强。
这有助于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的基本规定中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明确禁止使用不公平条款、规定消费者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履行等方面,也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在和企业签订合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作出更详细规定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在此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同时,对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并规定了一定的补偿和违约金等措施,这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四、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得到更好的适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和交易模式层出不穷。
民法典合同编在此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新型合同形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保障互联网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之合同编变化亮点宣讲课件

A.合同通则部分的主要变化亮点。
四.将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贯穿到了合同通则中。例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针对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浪费资源、污染环 境等现状,增加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绿色履行条款。
二.突显了对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民法典规定提供各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 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 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496条)即接受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未成立, 这是民法典一个新的创举。
三.对于预约合同作出了明确:民法典第495条不仅明确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可构成预约合 同,更是删除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
九.区分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对解除后果的不同影响。无偿委托:因解除时间不当造 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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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典型合同中新增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1)保证合同中的亮点主要有:
①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民法典686条) ② 对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此次专门提到“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相对于之前 《担保法》中所采用的的列举式的表述,范围增大。(民法典683条) ③ 调整了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外的情形。此次修改为(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这次的修改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 夯实了基础(民法典6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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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六大亮点+解读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合同编五大亮点亮点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重点关注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本条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出台之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存在某些无法规制的范围,如当事人在与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卖家(如“闲鱼”、“转转”等平台上的卖家)产生纠纷时,无法适用《电子商务法》维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吸收并扩大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到了所有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
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亮点二: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重点关注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等,尤其是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
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
当然,该条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可能。
例如,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其仅应当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双重责任。
再如,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而言,第三人应当享有拒绝权,也就是说,即便合同约定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但该第三人仍然有权拒绝接受。
亮点三:完善合同保全制度重点关注领域:所有合同领域我国《合同法》已经对合同保全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单列并细化,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以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此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还新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合同保全制度仍有地方值得我们思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后如果未完全受偿,是否可以继续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来看,对于这一规定仍可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不能实现其债权,则仍应可以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亮点四:明确(非金钱债务)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重点关注领域: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这样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减少道德风险,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也有利于防止违约方从合同解除中获利。
当然,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出现合同僵局,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也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借鉴比较法上的司法解除制度,即在出现合同履行困境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拒绝解除,则应当证明其对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合法利益。
该规定从目前看来对于打破解除的僵局是有裨益的,但由于为违约方提供了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仍然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验证。
亮点五:保证方式回到“从前”重点关注领域:银行、金融借贷合同等在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
《担保法》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履行”不问原因,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则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改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合理,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笔者认为若采取推定的方式直接认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略显不公。
合同编之重要增改(一)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本是债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学理研究成果亦可谓汗牛充栋。
《民法典》在合同编对其加以规定,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以成文规则明确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即任一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而言产生何种效力。
例如,《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偿和债务加入规则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偿和债务加入均涉及第三人对合同的介入,系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但长久以来缺乏系统性成文法规定,《民法典》弥补了该领域立法缺憾。
第一,在《合同法》第64条规定下,“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其地位多被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此,《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则明确,第三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524条新增第三人清偿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一概肯定第三人清偿的效力,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
典型的,如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次承租人代为支付,而后取得对承租人的债权。
对于没有履行债务的合法利益的场合,根据体系解释,第三人清偿需建立在《民法典》第523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基础上。
第三,《民法典》第552条新增债务加入规则。
司法实践对债务加入构成要件的认识并不一致,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
本条明确,第三人可以单方允诺的形式加入债务,但需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三)实践塑造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体系下的法定解除权制度,框架完整但细节不足,后经由实践运行而渐趋丰满。
《民法典》汲取了司法实践的经验。
第一,解除事由方面,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下的任意解除权(563),另外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限制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787)。
第二,解除行使方面,明确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与附条件情形,以及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解除的程序(564、565)。
第三,解除效果方面,强调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行不悖(566);并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933)。
(四)违约责任的“缝补”与“动刀”《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部分的修改主要以“缝补”为主,承认部分学理通说,整合法规、解释与实践。
《民法典》第581条认可替代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第589条新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规定;第592条第2款在《合同法》第120条基础上,吸纳《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的与有过失规则,将其提升为违约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
不过,在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的交界地带亦有部分“动刀”。
如《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本款所要解决的,是债务人履行不能后对待给付义务是否消灭的问题,还是应对所谓的“合同僵局”,并不清晰,可以预见该条款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对法律人功力的十足考验。
(五)一般保证推定与保证代位追偿如果说《民法典》物权编的颠覆性修改在于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那么合同编的颠覆性修改便属一般保证的推定。
《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完全改变了我国长久以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的立场。
由此,一般保证的相应规则修改更值得重点关注。
如《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修改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除外事由,第694条对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700条对保证人的追偿权重新作出规定,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对保证追偿的表述与物保追偿存在显著差异,“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法定的债权转让、保证人是否由此享有债权人的担保权利,还需进一步解释。
(六)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因未设债权编,《民法典》在合同编项下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纳入“准合同”分编,并对二者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作出系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