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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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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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防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甲级资质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

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九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一)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应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2);申请表中的“企业概况”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说明(硬件、软件、用户反映、技术水平等),如申请单位相关情况与其成立前身有关,还需说明申请单位的前身和历史沿革等情况。

同时申请设计、施工资质时,两个申请表的“企业概况”应有不同侧重的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乙级)》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级)》副本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年检记录应完整,且内容不得涂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三年有效期。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3),相关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应属于工程技术人员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复印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上岗证的复印件;对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外聘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注明兼职及本人目前全职就任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六)仪器设备清单;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提交包括勘察和绘(描)图工具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工具在内的必备仪器设备清单。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保障防雷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施工资质,是指承担防雷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条件,以及承担相应防雷工程建设的资格。

第三条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乙级资质分为四级;丙级资质分为五级。

第四条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业绩和施工能力;(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场所;(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税务登记证;(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七)工程业绩证明;(八)财务报表;(九)经营场所证明;(十)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管理制度

防雷工程管理制度

防雷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设施的防雷工程管理。

第三条防雷工程应当依法合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立项批准、设计审查等阶段,就建设对象中可能存在的雷电灾害风险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确定相应的防雷工程设计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并与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共同负责审查设计文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防雷施工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雷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防雷工程的施工进展和质量状况。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雷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协调防雷工程各方面工作。

第二章防雷工程设计第十一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建设对象所处地理环境和气象条件等因素。

第十二条对于大型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等建设对象,应当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综合采取外保护、内保护和接地系统等多种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合理布局,并保证防雷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合理选用防雷材料和设备,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详细记录防雷设施的类型、布局、材料、参数和安装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专业审核和验收,并出具相关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合理组织施工过程,保证防雷设施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防雷施工人员,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记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上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工程施工须什么资质

防雷工程施工须什么资质

一、资质类别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且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1. 设计资质:指单位在防雷工程领域进行设计工作的能力。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各类防雷工程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则只能从事部分防雷工程设计。

2. 施工资质:指单位在防雷工程领域进行施工工作的能力。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各类防雷工程施工,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则只能从事部分防雷工程施工。

二、资质申请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3. 技术人员资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 规范、标准资料: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 质量保证体系: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6. 注册资本要求:甲级资质单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7.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要求:甲级资质单位应有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 工程业绩要求: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应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防雷工程。

三、资质认定程序1.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 审核合格后,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4.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内,资质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

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

一、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不断增加,雷电灾害的风险也随之提高。

为了提高防雷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我国于2005年4月1日颁布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对防雷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管理。

二、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分类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一类、二类和三类防雷工程。

1. 甲级资质:适用于一类防雷工程,包括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重点工程等。

甲级资质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施工经验。

2. 乙级资质:适用于二类防雷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等。

乙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

3. 丙级资质:适用于三类防雷工程,包括小型建筑、临时建筑等。

丙级资质企业应具备基本的施工能力。

三、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申请条件1.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 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

3. 企业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施工设备。

4.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保密、设计、审核、批准、资料交接、档案管理等。

5. 企业应具备符合规范的资料档案库(室)和档案保险柜(箱)。

四、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颁发与管理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颁发与管理由各省(市)气象局负责。

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气象局颁发资质证书。

五、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重要性1. 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是企业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证明,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提升企业竞争力:拥有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

3.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颁发,有助于降低雷电灾害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是企业从事防雷工程施工的重要凭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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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民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等级与范围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发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书。

(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 1 名、 2 名、 3 名,中级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3 名、 4 名、 5 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30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150 万元、300 万元、600 万元;(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九)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九条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涂料:(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骋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五)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六)必须出具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九)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涂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地、州、市、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审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涂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涂料一同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二十日内颂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才送审单位。

第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5~9 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 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委托评审委员会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 3 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审批合格后,必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并颁发资质证后,方可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4 月30 日。

第十八条受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涂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

对甲级资质单位年检结论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一)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二)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的,为“基本合格”;(三)单位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且上一年度没有承接任何工程项目,或者发生地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没有参加资抽年度检查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度检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示后十五日内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失效。

第二十条在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设计、施工资持证书有效期内,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新成立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禁止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必须主动到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复印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凡过去我局制定的有关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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