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业主管理规约(公示版)word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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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委、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及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等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不得有违公约的行为。

第七条业主应当尊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其进行侮辱、威胁等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当自觉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第十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绿化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在公共绿地上行走、停车等。

第三章小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放烟花爆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

第四章小区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车辆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在消防通道、楼道等地方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停车费用管理规定,不得拒不支付停车费用。

第五章小区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文明行为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物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了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规定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名称:------------------;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路(巷)---------号;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总户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共用部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一个业主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供业主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1.2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业主应当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卫生死角,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3.1 业主应当爱惜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3.2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3 业主应当按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业主应当加强对家庭安全的意识,做好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2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占用消防通道。

4.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安全巡逻和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社区和谐管理5.1 业主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友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5.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区秩序。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6.2 对于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6.3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结语本规约是小区管理的基本法规,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范本(Word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范本(Word版)

XXXX项目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物业面积:****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天台规划使用权;2.地下车库停车位;3.信息网络系统;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有产权或使用权的部分;5.其它由建设单位享有产权的部分。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遵守以下约定:1.业主应按《装修管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2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参与表决或表决意见为不同意为由,不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为,基本情况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1):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户)数套(户)。

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计套;非住宅面积平方米,计套。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

物业构成明细及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2、附件3。

(备注: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水落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三)自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委会业主管理规约(公示版)

业委会业主管理规约(公示版)

X X X X X X 业主管理规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3)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4)第四章物业服务 (7)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8)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12)附件2:基本情况 (12)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12)二、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12)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12)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选举业主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业主监事会章程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

第十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监事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决定。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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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X X 业主管理规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3)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4)第四章物业服务 (7)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8)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9)第七章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1)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12)附件2:基本情况 (12)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12)二、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12)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号。

物业类型为:商住混合,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安全、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公共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20日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若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无法解决相关问题,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选举业主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业主监事会章程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

第十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监事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决定。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至次日上午8:00、周末、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应统一停放至非机动车库(车库应保留自管部分,不能全部外包)不能停放到楼梯间;(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法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商业用房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和经营,不得超出划定的区域摆摊设点,不得在晚上22点以后因经营产生噪音影响住户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因经营制造垃圾、污水、恶臭影响住户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非机动车停车库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的广场和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用品,在经营活动中超出规划范围摆摊设点、不得制造超出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排放噪音、违规排放污水和废物及恶臭;(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非机动车和一切机动车辆,驶入全体业主生活和活动的区域,且驶入绿化和电梯及楼道,不在指定的停车点停放;(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广告牌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商铺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不按照规定安装前述设施,侵害业主共有利益及危害业主安全;(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损害公共设施等行为;(十四)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五)占用楼顶公共资源行为,如养植物,烧火等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六)阳台摆放植物等物品,且无安全固定设施,对其他业主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十七)收容吸毒、贩毒、传销等违法人员;(十八)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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