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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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业主管理规约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8、;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第二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八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0)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0)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四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区划四至:东南西北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消防、智能化监控设施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及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等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不得有违公约的行为。

第七条业主应当尊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其进行侮辱、威胁等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当自觉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第十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绿化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在公共绿地上行走、停车等。

第三章小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放烟花爆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

第四章小区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车辆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在消防通道、楼道等地方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停车费用管理规定,不得拒不支付停车费用。

第五章小区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文明行为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

二、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三、管理规约内容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文本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业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成立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配合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六)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一个业主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供业主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1.2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业主应当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卫生死角,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3.1 业主应当爱惜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3.2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3 业主应当按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业主应当加强对家庭安全的意识,做好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2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占用消防通道。

4.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安全巡逻和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社区和谐管理5.1 业主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友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5.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区秩序。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6.2 对于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6.3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结语本规约是小区管理的基本法规,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物业业主管理规约

物业业主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小区内良好的社区环境,促进居民之间的和谐互动,特制定《物业业主管理规约》,以规范业主在小区内的行为举止。

请所有业主积极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条公共区域使用规定1. 为了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请业主爱护公共设施,并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2. 公共区域禁止擅自堆放杂物,损坏公共设施,如有发现需及时报修或移除。

3.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公共区域或设施,请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条住户安全及责任1. 业主需负责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和个人财产安全,出门请检查是否关闭门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2. 严禁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请及时报警。

3. 责任清单:各业主需定期检查自家水电设施安全性,定期维修检查煤气管道,定期检查楼道灯、防火门、车辆通道等,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条噪音管控1. 居住区内需维持安静的环境,业主在家中进行噪音大的活动需尽量避免影响邻居。

2. 禁止高音量音乐、乐器演奏、大声喧哗、装修噪音等行为,尤其在夜间时段需特别注意。

3. 若邻居存在噪音扰民行为,请根据情况友好提醒或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维护整个小区的宁静与安宁。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1. 按照规定的车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无特殊情况禁止借用他人车位。

2. 车辆出入需遵循交通规则,保持车速适中,严禁闯红灯和不礼让行人。

3.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车辆行驶过程中请注意安全,不超速、不打电话、不玩手机。

第五条小区绿化及环境保护1. 爱护小区内的绿化和花草植物,不得随意破坏、乱摘花草。

2. 禁止乱倒垃圾,应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 扔垃圾时务必将垃圾袋扎紧,以避免蚊蝇滋生,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社区活动参与1. 小区将定期组织各种有益的社区活动,业主应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融洽的邻里关系。

2. 可以提议并组织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共同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

3. 举办各类文艺展览、座谈会等,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共同成长。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2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参与表决或表决意见为不同意为由,不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为,基本情况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1):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户)数套(户)。

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计套;非住宅面积平方米,计套。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

物业构成明细及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2、附件3。

(备注: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水落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三)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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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
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
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
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章)
年月日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启用。

2、本管理规约供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使用,其他相应单位和组织也可参考使用。

3、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对本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小区(大厦)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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