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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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XXXXX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屋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ه建筑区划名称:XXXX建筑区划了座落:XXXXX88号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楼栋、商铺间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有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局部,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德律风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高低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办法、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局部,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办法、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体系、隶属办法设备使用的房屋、公用处地修建的姑且商铺等。

第五条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2)

XX社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为加强XX社区(如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背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故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

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四、增强安全防备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备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与社会保险。

如浮现失火、失窃和其她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五、业主装修房屋,应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合同。

物业服务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引和监督,对违背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对于不改正的,物业服务公司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

业主违规装修房屋或防碍她人正常使用物业而导致她人损失的,应承当补偿责任。

六、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其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及其配套文献规定执行。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坏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保等方面妥善解决相邻业主的关系。

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补偿,费用由行为人承当。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完整版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完整版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完整版
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实现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规范住户行为,保护公
寓小区环境的安全、秩序和舒适,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主要针对业主、业代、租客,办理有关公寓小区日常管
理工作,适用于公寓小区内所有的住户和租客。

第二章住户须知
第一条住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遵守当地小区的
社会公德,不得在小区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破坏小区内的秩序及环境。

第二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制度,按物业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入住、缴费、换房和退房等手续,并向物业备案有关住宿的住户信息,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三条住户应当按照物业要求,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小区内
吊悬物品、经营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禁物品的经营;不得大
声喧哗、滋扰邻里;不得不文明抽烟、放鞭炮、酗酒等行为。

第三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统一管理小区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及其他会议活动,以有效规范会议进行。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讨论小区及其他活动的建议;(2)选举管理层的负责人;。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尊敬的XX小区业主们:为了更好地规范小区的管理秩序,提升小区的生活质量,经过小区业委会的讨论与研究,制定了《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向各位业主进行介绍,并欢迎大家踊跃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约。

2. 本规约适用于XX小区的所有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遵守。

3. 本规约内容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小区业委会进行监督和执行。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1. 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保持清洁、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2. 业主应按照规定时间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并严禁私自倾倒垃圾。

3. 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绿化规划,不得随意破坏植被和花草。

第三章:住房装修1. 业主进行住房装修时,应提前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2. 业主装修期间应减少噪音污染,不得影响到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3. 业主装修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废弃物,并将公共区域恢复原状。

第四章:停车管理1. 小区内车辆停放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他人专用停车位。

2. 小区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长时间占用。

3. 小区内有特殊停车需求的业主,应提前向小区业委会申请,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章:安全和保卫1. 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密切关注小区的安全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2. 业主家中安装防盗门禁系统,保障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3. 业主应严格遵守小区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堆放易燃物品等。

第六章:公共设施的使用1. 公共设施(如小区会所、游泳池、健身房等)的使用需提前预约,并按照预定时间使用。

2. 使用完毕后,应做好设施清洁工作,并保持场地的整洁有序。

3.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不得进行违规活动和危险行为。

以上是《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位业主能够认真阅读,并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XX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沁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沁园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平安、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运用,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平顶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其次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委会和业委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确定。

协作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运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运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委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委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样。

其次章物业基本状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状况物业名称:中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位置: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9号物业类型:一般住宅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总户数:2400户土地宗地号: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平煤帘子布厂铁路南至姚电大道铁路西至诚朴路路北至站南路第六条依据《平顶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运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市物业住宅小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物业住宅小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物业住宅小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小区的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着力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物业小区是指由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小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桂平、平南、三区)物业小区管理。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各项物业服务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公共区域公示。

第五条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客户经理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服务电话。

第六条对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建立完整的共用设备设施清册档案(设备台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第七条配置有监控设备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维护,做好记录,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八条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主出入口有24小时岗位值守。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出入管理。

第九条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夜间主出入口及停车场等值勤人员需配置通讯设备,收到警情信号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第十条对小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并提供智能充电服务,充电设施齐全,充电管理规范。

消防设施、装置设置合理有效。

第十一条对秩序维护人员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流程培训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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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沁园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平顶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委会和业委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委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委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中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位置: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中路9号物业类型:普通住宅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总户数:2400户土地宗地号: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平煤帘子布厂铁路南至姚电大道铁路西至诚朴路路北至站南路第六条根据《平顶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第三章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业主应参加业委会,协助业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委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委会决定及业委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六)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委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九)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一条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委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同意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终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时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规定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9:00-12:00、14:00-18:00,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在12:00-14:00、18:00-09:00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标准由业委会制定。

第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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