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开发建设,地址位于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应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业主应当爱护物业,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放杂物,不得在阳台、窗户外晾晒衣物,不得在楼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物业费用。
如有拖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催缴。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阻挠或干扰。
第十五条业主如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维修。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十六条业主应当共同维护物业的共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第六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3、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企业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3、爱护物业,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4、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物业费用。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和居民行为准则。
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有效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幸福感。
2. 小区管理机构2.1 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小区内的事务和管理规约的执行•负责与物业公司协商并监督物业服务质量2.2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和设施,并保障居民基本需求3. 小区环境与设施管理3.1 绿化管理•居民应共同爱护小区绿化,不得随意践踏花草或损坏树木•不得在绿化带或花坛中随意倾倒垃圾或杂物3.2 垃圾分类与处理•居民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按要求投放垃圾•不得将垃圾乱丢乱倒,应妥善处理好个人生活垃圾3.3 公共设施维护•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门禁系统等•居民要爱护并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4. 居民行为准则4.1 善邻互助•居民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进行言语或身体上的威胁、侵犯4.2 禁止噪音扰民•居民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和生活习惯,避免噪音扰民•特别是晚间,尤其应注意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安宁4.3 禁止非法活动•居民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禁止在小区内从事赌博、涉黄、贩毒等违法行为5. 安全与保卫管理5.1 防火安全•居民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将可燃物品或危险品堆放在通道、消防通道等位置5.2 电力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高功率电器应符合规定•遇到电力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5.3 门禁管理•居民应妥善保管门禁卡,不得私自带人进入小区•不得随意将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强行进入他人住宅6. 违约与处罚6.1 违约责任•如居民违反本规约,系小区内的其他居民或物业公司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举报•业主委员会将视情况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并依规约规定进行相应处理6.2 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使用部分服务或设施、罚款等•对于严重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7. 规约的修订和生效7.1 修订程序•规约的修订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发起并征求业主意见•经过全体业主的表决通过后,修订的规约正式生效7.2 生效日期•本规约自修订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小区居民•如对规约内容有异议,可在一周内提出并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讨论结论本规约旨在营造和谐、安全、舒适的小区生活环境,要求所有居民共同遵守和执行。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小区管理规约范本是为了规范小区居民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和居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相关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社区居民的安全和权益,本小区管理规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的住宅、商铺及其他公共场所,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业主。
第三条本规约的内容包括小区居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
第四条本规约的执行单位为小区业委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约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小区居民在居住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第二章居民行为规范第六条居民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七条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倒水、随意涂写等。
第八条居民不得随意破坏或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
第九条居民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社区活动,如广场舞、义务劳动等,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
第三章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居民可免费使用,但需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公共设施时,居民应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做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使用完公共设施后,居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维护第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保持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等公共绿地,居民应当爱护,不得踩踏、破坏植物。
第五章安全防范规定第十七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如发现火灾、盗窃等紧急情况,居民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
二、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三、管理规约内容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文本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业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成立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配合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六)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公共管理规定。
一、小区环境管理1、居民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或种植私人植物。
2、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内乱丢垃圾,应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3、宠物主人应文明养宠,及时清理宠物粪便,避免宠物在公共区域大声吠叫或攻击他人。
4、不得在小区建筑物外墙、楼道等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张贴广告。
二、小区设施管理1、小区内的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得到妥善维护,如有损坏,居民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2、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休闲设备应由居民共同爱护,不得故意损坏。
3、小区的停车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占用他人车位或在非停车位区域停车。
4、电梯、楼道灯等公共电气设备应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三、小区安全管理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外来人员需登记后方可进入。
2、居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出门时关好门窗。
3、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以防发生火灾。
4、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四、小区房屋管理1、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确需改造,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不得在阳台上堆放过重或危险物品,以免发生坠落伤人事件。
3、房屋出租时,房东应将租客信息向物业管理处备案。
五、小区噪音管理1、居民应控制家庭娱乐活动的音量,避免影响邻居休息。
2、装修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避免在午休和夜间产生噪音。
3、不得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
六、小区文明行为规范1、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因琐事发生争吵或斗殴。
2、尊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积极配合其工作。
3、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公共管理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通报批评等。
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宁波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居民小区的文明秩序,使其成为和谐、美丽、安全、舒适的宜居社区,在居民自治原则下,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范围包括宁波市各类住宅小区及其管理机构或人员,居民、业主和租户等。
第三条居民小区应遵循“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和执行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负责,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二章居民小区的管理第五条居民小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实行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质量负责,确保业主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居民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整洁;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等。
第七条居民小区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乱倒污水、垃圾;不得滋扰邻居,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对于上述行为的违反者,小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第八条居民小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防止车辆在小区内乱停放、占用他人停车位等,并加强对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居民小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居民小区内的商业经营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滋扰居民生活。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合法的住房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小区规则。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遵守国家及宁波市的法律法规,遵守小区的规定和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邻里的正常生活,尤其不得干扰他人的家庭生活。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整洁,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绿化,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加强对小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不得乱停车、占用他人停车位等,尤其是不得影响小区消防通道,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六条居民应当保持小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违规行为和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在小区内违反本规约和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久睦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长睦路25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东风港;南至:长睦路;西至:长睦路;北至:临丁路;(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448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77217.313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00.54平方米,坐落:1号楼1层、13号楼1-2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30.3平方米,坐落:3号楼底商铺,长睦路226号、228号、230号。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住宅小区管理系统规约
嘉园小区管理规约序言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嘉园座落位置: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物业类型:商品住宅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围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的上水管道、楼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XX小区管理规约
XX小区管理规约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五)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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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序言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恒信嘉园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物业类型:商品住宅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
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
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的其他权利:(一)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建议权,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治活动的参与权。
(四)享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及其获选人员的质询权和罢免权。
(五)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有权向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有权按程序查阅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财务账目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信息资料。
(六)有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因占用或使用公共区域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收支账目。
(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专有部分的装饰装修。
(八)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专有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九)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十)有权要求己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并履行因相邻权产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单个业主有权利主张本小区公共区域内其相应份额的利益,其结果对全体业主有效。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的规章制度。
(二)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四)接受依照本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共同决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七)分摊因共有而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
(八)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业主的合理请求应予以配合。
(九)保护本物业区域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共有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十)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十一)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房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十二)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方式的选择和服务费用的交纳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业主有权决定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可以聘用不同企业进行分项服务,也可以聘用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
目前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划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受聘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机构及其聘用人员,不得介入和干涉本小区业主共同管理权事务,包括业主大会监事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等;不得拒绝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文本须由全体业主审核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应对服务内容和标准及监督措施有明确规定,以便于业主和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监督。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均参考清远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物业费核算应以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为基准。
如因通货膨胀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上涨,可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新的物业费标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合同文本提供给每户业主。
第十七条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合理使用本物业区域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整洁、美观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