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主 管 理 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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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01、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阳光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管理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 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辖区街道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

02、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1路;南至2路;西至3路;北至4路。

本物业管理区域目前采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模式管理。

业主提议变更物业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会议确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一)共用部位: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二)共用设施: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游泳池、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

什么是物业管理规约,物业管理规约有法律效力吗

什么是物业管理规约,物业管理规约有法律效力吗

什么是物业管理规约,物业管理规约有法律效⼒吗
物业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经业主⼤会表决通过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维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并对物业的使⽤⼈(如承租⼈、借⽤⼈)和继受⼈(如买受⼈、继承⼈)等物业建筑物的占有或使⽤⼈,同样具有约束⼒。

1、什么是物业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规约,以前称作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的有关物业使⽤、维护及其管理等⽅⾯⾏为的合同。

2、物业管理规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内容应包括有关物业的使⽤、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3、物业管理规约有法律效⼒吗?
实践中,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即使是通过⼆⼿房交易成为新业主的,也应遵守已经制定的管理规约,不能以其没有参与制定管理规约为由,否定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但⼩区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属于⽆效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其对该条款进⾏修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规定。

4、物业管理规约具有什么作⽤?
物业管理规约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能起到规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全体业主整体权益的作⽤。

例如,物业管理规约规定不允许在⼩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就是为了保证⼩区全体住户的安全;⼜如物业管理规约规定对⽋缴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公布⽋费名单催缴,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费业主的约束。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约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哈尔滨市(区、市、县)街道号;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箱、避雷装置、通讯线路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围墙等。

物业业主管理规约

物业业主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如本规约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文景国际小区座落位置:丰州路东、陕坝路西、解放街别、塞北街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第四条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岑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2015]L144邮编:015000联系电话:8788858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八)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九)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相关议案予以表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业主管理公约

业主管理公约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物业座落位置:栋单元楼号第二条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三条本物业业主的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11、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12、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及大邑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活楚物业服务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5、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建筑及附届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6、当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7、在本物业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对房屋的阳台、阴台、空中连接体等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封闭(或半封闭)成房屋或阳光房(蓬)或改变其使用功能;(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 (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或阴(阳)台及外墙悬:挂花盆等物件,在公共区域和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6)存放易燃、易爆、剧蠹、放射性、恶臭等物品和排放有蠹、有害、危险物质;(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污染小区内公共水体;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规范方法排放污水,活倒垃圾、残渣、废物或其他物品等;(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晾晒任何物品等;(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擅自在停车位安置任何装置;(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11)擅自封闭阳台或加建任何结构,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形象;擅自在露台、屋顶、阳台、地面花园内搭建阳光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12)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燃烧香烛、冥纸,燃放鞭炮和烟花等;(13)室内搭建隔层、室内增加房间而增加楼层及基础荷载,在物业内放置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机器、设备,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14)在公用供电、给水、供气、通信、消防、弱电等线路上私接乱搭管线,盗用水、电、气、讯等;(15)因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排水、排污等管道损坏、堵塞或漏水不及时修理(或造成电力供应中断、损坏不及时修理),影响或使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其他业主物业丧失使用功能;(16)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打麻将或纸牌等;在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烹饪、饲养家禽、宠物等;(17)聚众喧闹、噪音扰民、利用、允许或默许他人利用本物业从事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及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8)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8、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将用途为住宅的物业用于住宅功能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经营活动及任何非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住宅物业作为设立任何企业及组织的注册地址;9、商业用房的业主和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进入住宅小区管理区域内。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和管理,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整洁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意见,特订立《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权利。

业主行使的权利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按照本管理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管理公约未约定的或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维护。

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对共有部分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有管理与监督小区公共部分的权利,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做出决议(除被业主大会否决外)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物业公司对本区域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定前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示七天,广泛听取业主意见。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全体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法规、条例和本管理公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配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授权使用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本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安全、合理地使用物业设备设施。

第七条业主权利: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按设置目的和相关的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依法合理使用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人防工程等;3、依法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参与权,并且对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4、依法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有权就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质询;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工作,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7、有权监督公共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布(半年不少于一次)公共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以及为业主代收代付的各种账务收支情况;8、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9、有权根据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物业状况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10、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11、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区域内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的其它行为予以制止,纠正;12、国家法律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座落位置:市(州)(县)区街(乡、镇)号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园林保护、车辆停放、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装饰装修等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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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公约社区大法>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日常物业管理中的进出来访登记、进出搬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查验登记、住户档案管理、住宅装修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共同遵守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要在家中放置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将此类物品存放到银行保管箱,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家中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责任。

六、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整改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拒不进行维修整改的,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不得人为阻挠维修整改,因阻挠维修整改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房屋出租情
况及相关租赁人员身份证等资料报送物业管理处存档备案,并对此承担协助管理该房屋出租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十、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公共走廊外吊挂和晾晒物品;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二、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的和谐环境。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楼房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业主(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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