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管的需要,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测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监控施工过程,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工程整体管理水平。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公开透明: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授权和管理权限。
3. 专业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1. 设备选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摄像头、录像设备、监控软件等设备和系统。
2. 安装位置: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应能够全面监控施工现场,具备良好的视野和画面清晰度,并确保不影响施工作业。
3. 电源和网络接入:保障视频监控设备的稳定供电和网络接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存储和备份: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足够的存储空间,同时定期进行视频数据的备份和存档,以备后期查阅和分析。
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1. 系统管理:设立专门的视频监控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监控设备的巡检、故障处理等。
2. 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操作视频监控系统。
3. 审核和监督:定期对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控系统的运行有效性。
4. 备案登记: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地点等信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六、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数据保护: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保护视频监控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的篡改、丢失或泄露。
2. 隐私保密:在视频监控设备的位置选择和角度设置上,要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
建筑建设公司施工影像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建设公司施工影像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建设公司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影像进行管理,以便于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影像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施工影像管理的目的施工影像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记录、监督和评估,为后续的验收和保修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同时,对施工影像的管理能够帮助建筑建设公司提升工程质量、提高效率和加强安全管理。
二、施工影像管理的内容1、施工过程的拍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拍摄记录,并保存到电脑或云存储中,方便日后查看和管理。
拍摄的对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外墙和门窗、室内电气布线等。
2、施工影像的整理和分类管理人员应将拍摄的施工影像按照时间、工程部位等方式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于后续查阅和管理。
如果需要进行标注,可以对影像进行文字描述或涂鸦。
3、施工影像的审核和交流管理人员应对施工影像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可靠。
在需要讨论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时,可以通过分享影像进行交流。
此外,也可以拍摄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4、施工影像的保密和备份管理人员应将施工影像保密,不得随意外传。
同时,建筑建设公司应对施工影像进行及时备份,以防止意外数据丢失。
三、施工影像管理的流程1、施工影像拍摄施工影像的拍摄需要统一规划和安排,由专人负责。
每个施工部位需要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拍摄记录。
拍摄的格式要求为JPEG或PNG,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
2、施工影像整理责任人应将拍摄的施工影像按照日期、部位等方式进行整理和归档,并负责对施工影像进行备份。
3、施工影像审核和交流审核人员应对施工影像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可靠,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4、施工影像保密和备份备份人员需按照备份计划,定期对施工影像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
同时,应对备份文件进行加密和保密处理。
四、施工影像管理的注意事项1、施工影像应保证真实可靠,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各工区及拌合站:为进一步推进台州市域铁路S1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管控平台的应用,对全线各重要工点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及时记录施工过程。
现就视频监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区和拌合站职责工区和拌合站负责所辖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1)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负责所辖区域视频监控室及前端摄像头安装(安装牢固)、视频数据接入,完成现场监控系统的建设。
(2)根据工程进度,对前端摄像头及时增加或移动跟进,确保有效监控。
(3)对本工区或拌合站监控设备及监控室进行维护,并保证设备图像清晰,运转正常。
二、设备参数要求(1)摄像头枪机摄像机和球机采用 200 万以上像素高清网络摄像机,录像压缩标准采用 H.264、H.265 编码;另外,矿山隧道摄像机具有防爆功能。
(2)硬盘录像机视频监控数据应在本地录像机中保存至少 30 天,存储视频流分辨率不低于 720P。
视频监控设备输出的视频流应采用 H264、H265 编码,能够支持最大 1080P 分辨率的视频流稳定传输,并支持多路视频输出。
(3)网络各工区负责各工点施工现场的光纤布置、调试,同时负责保护设备、光纤网络,避免施工过程中遭受破坏。
三、摄像机安装数量、安装部位要求(1)地下车站、明挖段、深基坑及附属工程:施工围挡内设置不少于 2 个球机,交叉对角安装;在基坑冠梁下方或沿基坑长边每 100 米不少于 1 个球机;钢筋加工区设置不少于 1 个摄像头;车站现场进出口设置1个摄像头。
(2)盾构工程:盾构进出洞口、盾构机管片拼装区各布置不少于 1 个摄像头;成洞地段每400米设置1个摄像头。
(3)矿山法隧道工程:隧道洞口、隧道衬砌台车、掌子面各布置不少于 1 个摄像头,爆破面部位应设置防爆摄像头;成洞地段每400米设置1个摄像头。
(4)高架车站工程:施工围挡内设置不少于 2 个球机,交叉(5)高架区间工程:高架区间每 1 公里不少于 1 个球机,要求架设视野条件好,辐射面广;重要施工部位如临河、交叉施工、特殊工法等,需加密布置 12 个摄像头。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台建规〔2014〕199号索引号:TZ016-0201-2014-000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日期:2014 04 2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4年4月21日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实施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2〕114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条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辅助手段,应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落实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
台州市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台州市内其它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外地进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配置1台或以上显示设备,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台州范围内施工单位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
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完整版)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维护保养、完工拆除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单位和职责
第四条信息化部负责监控软硬件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4.2.硬件部分
(四)要求供货厂商履行合同要约,保证设备产品质量
及提供售后服务。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监控系统现场设备的安装及日常管理
维护工作。
主要职责:
尽快查处。
5.(五)5与信息化部处理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监控系统出现的故障与事故,配合设备供货厂商和技术管理单位进
行现场故障与事故的排除。
5.(六)6项目完工需要拆除监控设备时需通知信息化部,
经批准后进行拆除,并交回信息化部。
责维修,项目部配合。
6.3在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
或丢失的,由项目部按设备款的三倍予以赔偿。
6.4在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停电未及时恢复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对项目部按每停电一次500元处
罚。
为各用户安装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并开通其使用权限。
(三)配合供货厂商做好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调试、拆移、站端子系统接入系统平台等技术工作。
(五)为监控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
用户的技术保障工作。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具备良好的图像清晰度、运行稳定性和信息存储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控摄像头,确保监控范围全面、有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监控系统设备。
第二章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确定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方案,并提前申请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在施工现场的重要区域,包括材料堆放场、设备工作区、办公室、出入口等位置。
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连接的稳固可靠。
第九条安装位置应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安全和稳定,避免被恶劣天气等因素损坏。
第十条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头应设置在能够全面监控施工现场的角度,并保证图像清晰度。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应采用稳定的网络连接,确保图像传输的实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相应的电源和存储设备,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图像信息的保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章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第十四条在施工现场摆放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该区域具有监控设备,增加施工现场的监管效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权限。
第十六条监控中心应24小时监管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除施工单位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看、复制、删除监控视频信息。
第十八条监控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概述本文档旨在明确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以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在施工现场进行视频监控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现场。
2.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与布局2.1 系统安装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且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2.2 系统布局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应布局在施工现场各个关键区域,包括出入口、围墙周边、设备房间等。
同时,应考虑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需要监控的区域,在合理的位置设置摄像机,确保监控全面。
3. 视频录像与存储3.1 视频录像方式视频监控系统应支持连续录像和事件录像两种方式。
连续录像用于对施工现场全天候进行监控,事件录像则在发生重要事件时进行录像。
录像时间间隔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3.2 录像存储录像数据应存储在可靠的存储设备中,例如硬盘录像机(DVR)或网络视频录像机(NVR)。
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存储空间,并且支持备份和恢复功能。
3.3 数据管理为了方便数据查找和管理,录像数据应按照时间和位置进行归档和索引。
同时,应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视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4.1 系统维护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包括硬件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以及软件系统的更新和升级。
维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
4.2 故障处理一旦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故障排除措施,并确保系统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的故障,应及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4.3 安全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性是重要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系统设置密码、定期更改密码、限制访问权限等。
同时,应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保密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监控数据。
5. 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定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关闭摄像机、篡改监控数据、未经许可访问监控系统等行为。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视频监控系统的申报、安装、使用、拆除一、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
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进行安装,并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运行服务商。
二、确定安装方案.网络运行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的数量、安装位置、安装计划等;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在3日内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三、系统审批。
按规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资料: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同时提交《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1份、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1份;2.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视频监控服务合同;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等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安装与使用。
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配合下,网络运行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至少1处视频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及时安装.五、系统方案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六、拆除与移机。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
2023年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等各类施工现场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监控摄像机和相关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规范和保密要求。
第五条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原则。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原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方案和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需要,进行视频监控系统的合理布设和建设。
第九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尽可能全面、合理的摄像监控点,确保对施工现场的重要区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图像质量和音频质量,能够清晰显示和记录相关画面及声音。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应当安装在合适的位置,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施工现场的各个区域。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保持稳定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行,无障碍地实时监控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存储时间和画面质量,并在系统设置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画面和录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并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复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记录和存储记录,确保监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施工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监控措施
施工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监控措施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且危险的环境,为了保障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安全监控措施。
本文将详细阐述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的细则。
一、背景介绍施工现场安全监控是指通过安装各类监控设备和使用相应的软件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实时的安全监测和把控。
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监控设备的选择在施工现场安全监控中,选择适当的监控设备至关重要。
一般常用的监控设备包括摄像头、报警器和烟雾传感器等。
摄像头用于拍摄施工现场的实时画面,以便监控人员随时查看;报警器能够发出声音或光线信号,以提醒人员有可能的安全风险;烟雾传感器则用于检测烟雾,及时发出警报。
三、监控软件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控,监控软件的应用也至关重要。
监控软件能够将监控设备所获取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实时监测各个区域的安全情况,并通过报警系统提醒管理人员。
同时,监控软件还能记录下施工现场的各类数据,以便后期检查和事故调查。
四、施工现场布局设计在施工现场安全监控中,施工现场的布局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施工现场应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在每个区域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
其次,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出入口,以便控制人员进出。
此外,还要合理布置消防设备和应急通道,以应对突发事件。
五、监控人员培训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的有效运作,监控人员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监控人员应该掌握监控软件的操作技能,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安全控制措施,并学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此外,监控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应急处理能力,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各类安全事件。
六、隐私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监控需要涉及到许多人员的隐私,因此在监控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监控设备仅应用于安全监控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且监控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七、定期维护和检查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的有效性,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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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视频监控系统的申报、安装、使用、拆除一、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
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进行安装,并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运行服务商。
二、确定安装方案。
网络运行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的数量、安装位置、安装计划等;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在3日内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三、系统审批。
按规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资料: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同时提交《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1份、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1份;2.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视频监控服务合同;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等资料。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安装与使用。
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配合下,网络运行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至少1处视频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及时安装。
五、系统方案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六、拆除与移机。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
需要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拆除(移机)告知表》。
凭《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拆除(移机)告知表》由网络运行服务商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章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一、工程在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录入工程概况及报监资料;二、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5个工作日内到质监站采集照片信息。
三、施工过程中以上岗位人员变更时应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持身份证、变更审批表至监控中心重新采集照片信息。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建筑工地的在线视频信息。
二、在线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视频监控中心平台,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管理。
三、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派专人组成监控中心,负责视频监控工作。
第四章视频实时检查要求一、检查时间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人员到位情况检查时段:早上8:00至11: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查对象、检查频率1、一般监控工地从建筑工地中随机抽取,监控中心对其检查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
2、重点监控工地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多次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议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监控中心对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每星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3、责令停工工地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监控中心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工地是否落实停工整改措施。
三、检查内容1、人员到位情况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认到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被检查人员不到位:(1)接到电话通知后,20分钟内未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的;(2)因学习、会议、述职、事(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到位的,未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并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互相确认);(3)因突发情况无法到位的,20分钟内未向监控中心传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事后须补充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互相确认的手续);(4)因第(2)条原因超过5个工作日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履行被检查人员职责的或被委托人不具有相同资格或出具的委托文件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未将委托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5)因(2)条原因超过1个月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在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将变更手续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2、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状态,有权以电话询问的方式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将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传真至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控中心主要检查下列安全隐患:(1)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方案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深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开裂、渗漏等异常情况,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人工挖孔桩洞口无防护或洞口附近堆放土石方或工人下井作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3)高大模板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稳定系统(纵横剪刀撑)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支撑系统使用竹木结构,高大模板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外脚手架工程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搭或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时未及时提供《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未及时提供检测合格和安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使用时提供的操作人员人证不符(即操作证与操作人员不符)或吊笼内无限载标志;(6)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的;(7)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电线电缆乱拉乱接或随意拖地的。
3、原材料进场监控抽查原材料进场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告知项目质量监督组,由监督员核查原材料送检情况。
4、停工情况视频检查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视频检查,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建筑工程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进行砼浇捣、钢筋绑扎、砌砖、内外墙抹灰等与停工整改无关的施工活动的;(2)未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方案,擅自进行停工整改等施工活动的;(3)未经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进行作业人员运输或物料运输的。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运营一、网络运行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应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
二、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每天均要检查,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网络运行运营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运行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维护。
三、施工单位应与网络运行服务商在视频监控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维护责任。
合同未约定的,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发生损坏或被盗的,施工单位应立即联系网络服务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监控中心通过检查测试摄像仪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而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由网络运行服务商负责到工地现场进行核查并修复,单个监控点的故障修复时限为24小时。
网络运行服务商应将故障原因和修复情况及时上报监控中心。
五、各工地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视频监控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视频监控装置工作状态检查纳入日常工地检查范围。
第六章视频监控检查结果的处理一、实施处罚措施(一)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或采取信用处罚。
(二)如经检查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网络运行服务商应报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如确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并视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三)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到位的,监控中心予以记录,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记录内容,依据《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和《关于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及建筑业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的补充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
(四)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文明施工存在问题、监控中心予以记录并照相取证,由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记录内容,依据《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