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_钢构件组装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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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钢构件组装工艺标准

10.1 适用围

本标准给出了钢构件组装的方法和组装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钢结构安装工程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护栏等的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2编制依据的标准、规

JGF99-199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2——9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10.3 术语和符号

(1)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的统称。

(2)材质证明书:由钢材生产部门或销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某批钢材质量的证明文件。

(3)零件: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腹板、翼缘板、连接板、节点板、加劲肋等

(4)部件:由若干零件,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5)预拼装: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在安装前进行的拼装。

(6)放样:按照技术部门审核过的施工详图,以1:1的比例在枯板台上划出实样,求出实长,根据实长制成样板。

(7)号料:以样板为依据,在原材料上划出实样,并打上各种加工记号。

(8)采用国家通用符号。

10.4 施工准备

10.4.1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进行图纸会审,与甲方、设计人员、监理充分沟通,了解设计意图。

(2)组织必要的工艺实验,如焊接工艺评定等试验,尤其是对新工艺、新材料,要做好工艺试验,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

(3)根据构件特点和工厂实际情况,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操作方便,。应适当设计制作部分工装夹具。

10.4.2 材料准备

10.4.2.1材料要求

(1)钢材

(2)焊接材料

1)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1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

2)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及《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17493的规定。

3)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T12470的规定。

4)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气》GT/T4842的规定,其纯度不应低于99.5%。

5)气体保护焊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GB/T2537的规定。大型、重型及特殊钢结构工程中主要构件的重要焊接节点采用的二氧化碳气体质量应符合该标准中优等品的要求,即其二氧化碳含量(V/V)不得低于99.9%,水蒸气与乙醇总含量(m/m)不得高于0.005%,并不得检了液态水。

(3)紧固件

1)钢结构工程所用的紧固件(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焊钉),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中规定的Q235钢制成。

3)高强度大角头螺栓连接副包括一个螺栓,一个螺母和二个垫圈。对于性能等级为8.8级、10.9级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强度十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十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扩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十六角头螺栓、十六角头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4)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包括一个螺栓,一个螺母和一个垫圈。对于性能等级为8.8级、10.9级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钢结构用扭剪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

5)焊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1043焊剂》GB/T5293、《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T12470的规定。

(4)组合件

1)钢网架节点中采用的焊接球、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等组合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焊接球节点》JGJ75.1。

2)钢结构及其围护体系中用金属压型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用压型钢板》GB/T12755、《铝及铝合金压型板》GB6891。

(5)材料管理

1)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应附有产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进场的材料,除有出厂质量证明之外,还应按合理要求和有关现行标准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和验收,做好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

3)在组装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有缺陷,必须经检查人员、主管技术人员研究处理。

4)材料代用应有制造单位事先提出附有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申请书(技术核定单),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

5)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产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竽锈的焊丝。焊钉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6)焊接材料和螺栓应集中管理、建立专用仓库,库要干燥,通风良好。

7)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存放在专用的仓库,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结块失效的涂料。

10.4.3 施工机具准备

参见表10.4.3.1。

表10.4.3.1

续表

10.4.4 作业条件准备

(1)主要材料已经进场。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各种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3)各种机械设备调试验收合格。

(4)所有生产工人都进行了施工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10.4.5 其他条件准备

10.4.5.1 材料的关键要求

(1)钢结构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和紧固件等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

(2)进场的原材料,除必须有生产厂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外,并应按合同要求和有关现行标准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和验收,做好检查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

(3)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代用,一般是以高强度材料代替低强度材料,以厚代薄。

(4)钢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必须按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实验,其检验项目应根据钢材材质进行确定,对于B、C、D三级的钢材应按要求进行冲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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