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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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浅析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浅析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浅析《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浅析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出现了生活污水处理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导则,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建设。

本文以浙江省的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为例,对其进行浅析。

一、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的制定背景浙江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地区面临着污水排放难题。

为了提高农村地区环境质量,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

该导则旨在通过制定标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高污水处理的效果。

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的主要内容该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设施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基本要求,包括处理能力、出水水质、占地面积等指标。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设施能够有效地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2. 运营管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

这些要求能够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

3. 监测与评估:强调了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性。

导则要求建设单位要定期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对处理效果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持续运行。

4. 政策支持:指出了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政策支持。

这包括财政支持、技术支持、宣传推广等。

政府的支持能够为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保障。

三、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的意义该导则的制定对于促进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1. 规范建设和运营:该导则明确了设施的标准和要求,能够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2. 保障环境质量:通过该导则的实施,能够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村地区环境质量。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

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 XXXXX —XX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Projects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6)浙江省XXX 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3)5 总体设计 (4)6 工艺选择 (6)7 污水处理 (9)8 恶臭控制 (15)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5)10 施工与验收 (15)11 运行与维护 (18)(资料性附录) (2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污染,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当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我省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基本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其余技术及设施可参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XXX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及农村人口参考人数为1500人以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为科学合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部分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管控治理。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编制组对现有农村污水治理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并反复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的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导则编制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24号;邮编:324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傅招旗王侃许枫袁挺包丽雯杨泽亮许想想潘晨龙季安钟震黄晓波盛晓琳徐晓坡邱泽峰马强陈倩倩戴羿俊主要审查人:叶红玉陆麟李家杰郑少午徐翔徐松马骁1总则 (1)2术语 (1)3基本规定 (1)4信息摸排 (2)5认定与调整 (2)6监督管理 (3)本导则用词说明 (4)附录A (5)附录B (6)附录C (7)1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

1.0.3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管控治理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

2.0.2处理设施治理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

污水纳入设新规!浙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污水纳入设新规!浙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STANDARD |标准2020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 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

《意见》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幵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等。

截止到2020年4月,各地方省市也纷纷相应国务院号召,发布多个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标准文件。

本次栏目将近期相关政策加以汇总,希望给读者带来思考与帮助。

污水纳人设新规!浙江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人标准》(征求意见稿)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人标准》征求意见。

本标准共分6 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禁止排人的污水、排入的污水控制、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户污水排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涉及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中关于排人污水的控制具体内容为:1. 水量的控制(1)排水户合计排入处理设施的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量减去在排水户污水排入前实际处理量计算所得的剩余处理J^L里。

(2)日累计污水量的排入流量的控制应按照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冲击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 水质的控制(1)表中9项常规性监测指标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B 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 B/T51347)等确定。

餐饮废水、食品腌制污水及洗涤行业污水分别携带的动植物油、氯化物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属于农村生活污水的特征指标,处理设施对该类污染物不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过量排人甚至会造成设备的损伤、出水不达标,因此提出控制要求。

(2)表中取值参考《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BAT 51347)、《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同一指标存在不同参考数值时按较大值取值,以便更多污水可接人处理设施。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8 月前言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运维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安全的技术要求,巩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导则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浙江经验,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九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安全操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安全事项相关记录、导则用词说明,导则引用名录。

导则执行过程中,由导则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目录1.总则 (5)2.术语 (5)3.基本规定 (6)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 (7)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4.2安全值班制度 (11)4.3安全检查制度 (12)4.4安全生产目标 (13)4.5安全生产责任 (15)4.6安全管理制度 (16)5.安全操作规范 (17)5.1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7)5.2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作票制度 (18)5.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9)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 (21)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主要类型 (21)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26)7.安全事项相关记录 (35)7.1附录A (35)7.2附录B (38)7.3附录C (41)7.4附录D (42)7.5附录E (45)7.6附录F (46)7.7附录G (52)7.8附录H (55)7.9附录I (56)8.本导则用词说明 (58)9.本导则引用名录 (58)1.总则1.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的公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的公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Guidelines for Label Setting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01月前言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导则编制计划的通知》(建村发〔2018〕21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7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标志,专用标志,标志设置,管理与维护等。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由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越州大道东,邮编:31203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参编单位: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冯梁峰马春雨陈关海朱湖波徐国洋何利民易嘉雨许兴国蒋宁丰沈绍良邓铭庭主要审查人:赵萍方强陈鸣卢汉清竺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安全标志 (5)4.1 禁止标志 (5)4.2 警告标志 (9)4.3 指令标志 (13)4.4 提示标志 (16)5 专用标志 (18)5.1 名称标志 (18)5.2 制度标志 (18)5.3 管线标志 (19)5.4 窨井标志 (20)5.5 标色 (20)6 标志设置 (22)6.1 一般规定 (22)6.2 载体与版面布置 (22)6.3 设置位置 (22)6.4 设置方式 (23)7 管理与维护 (24)本导则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27)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与处理模式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与处理模式


要: 目前 , 汀 省 农村 生 活 污水 的处理 形 势 仍 然 十分 严 峻 , 浙 如何 简 明 扼 要 地推 介 农 村 污 水 处理 技 术 是 新农 村 建 设 过 程 中 的重 要 任 务 。在 对农 村 生 活污 水 常 用处 理 技 术 的技 术 分 析 和 选用 原 则 总 结 后发 现 ,各 类 技术 的系 统 性 不 够 . 缺乏 处 理 技 术与 适 用 村庄 特 点 的对 应 关 系 。针 对 这 些 问题 , 文 以浙 汀 省 目前 应用 效 果 较好 的农 村 生 活 更 本 污 水 处理 技 术 为 基 础 , 统 地 归纳 、 系 总结 J浙 江 省 农 村 生 活 污水 的十 大 处 理 模 式 , 对十 大 模 式 适 用 的 村 庄 主 , 并 要特 点 、 价 与运 行 费 用 、 用 实例 及 处 理效 果 等进 行 了评 价 。 造 应
同技 术特 点 , 以便根据 自身 的情 况作正 确 的选择 。 因
此, 如何 简 明扼 要地推 介农 村污 水处理 技术 也是新 农 村建 设过程 中政府 和技术工作 者的重要 任务 。
2 常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技术特点
农 村 生 活污 水 的处理 技 术 , 单 地说 , 为使 排 简 指
的有 生 活污 水净 化 沼气 池 和地 埋式 无 动力 生 活污 水 处 理 装置 ( U R) ; U A 等 第二 类 是 以土地 处理 为 主 的处
环境 整治 ・ N I E VR.CON R T OL
理技 术 , 是 利用 土 壤过 滤 、 物 吸 收 和微 生 物分 解 它 植 的原 理有效 处置 污水 ,常用 的有 人工 湿地 处理 系 统 、
32万多个行政 村 中 , . 仅有 l 0 0个左 右 的行 政村有 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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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P3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2012-11-29发布2012-12-2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868—2012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 (3)5 总体设计 (4)6 工艺选择 (4)7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5)8 恶臭控制 (10)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0 施工与验收 (10)11 运行与维护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水定额 (12)IDB33/T 868—2012II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大学、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王浙明、曹杰、龚跃、邱琳、梁志伟、卓明、张华岳、沈琴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DB33/T 868—20122 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217-8-6:隔油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701:砖砌化粪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70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浴以及家庭畜禽散养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对不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就地或就近处理而建设的分散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管网、化粪池、沼气池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一般由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等单元组成。

3.3一级处理污水进入二级处理之前,根据后续处理流程对水质的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主要有格栅、隔油池、沉砂池、集水池等。

3.4二级处理一般指生物处理单元,主要有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

3.5三级处理继二级处理以后的废水处理过程,主要有人工湿地、稳定塘等。

3.6厌氧生物处理又称厌氧消化(俗称沼气处理)。

利用厌氧微生物对废水处理的方法。

在厌氧条件下,利用厌氧微DB33/T 868—2012生物降解废水中有机污染物,有机物不能完全降解,有一部分转化为甲烷,可以作为能源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有厌氧消化池、水解(酸化)池、厌氧生物滤池等。

3.7好氧生物处理利用好氧微生物进行的废水处理方法。

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微生物)的作用,把复杂的有机物转化、降解成简单的无机物,使污水得到净化。

好氧生物处理可分为好氧生物膜法和好氧活性污泥法两大类。

3.8人工湿地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填充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为潜流人工湿地。

3.9稳定塘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塘型有兼性塘、好氧塘、水生植物塘和生态塘等。

4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4.1 设计水量4.1.1 设计水量应根据所纳农户实际产生的废水水量确定。

在无实测数据时,可按《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相关用水定额(详见附录A)的80%~90%采用,并充分考虑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参考当地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

4.1.2 农家乐水量以最大接待能力核算。

4.2 设计水质4.2.1 粪便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或沼气池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的卫生学指标应达到GB 7959的要求。

4.2.2 农村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当没有畜禽散养和农家乐污水接入的情况下,可按本规范表1取值;当猪散养存栏量超过3头时,在设计工艺上要根据这部分废水的水量水质进行调整,确保进水水质达到表1参数范围。

表1 农村生活污水进水水质平均参数范围表3DB33/T 868—20124.2.3 根据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及排水去向,排放水质应达到GB 8978、GB 18918、GB 5084中相应要求。

5 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5.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招投标、重要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等工程管理环节,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5.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或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水)或市政(排水)设计资质。

5.1.4 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5.1.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鼓励源头控制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推行节约用水,各类生活污水应全部收集处理。

5.1.6 粪便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的上清液和熟污泥(农家肥)可还田综合利用,产生的农家肥量应与土地的可消纳的农家肥量相配套。

5.1.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电气设计应符合GB 50052、GB 50054的规定。

5.2 项目构成5.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对象主要包括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配套工程及运行管理服务设施。

5.2.2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按GB 50014有关规定执行。

5.3 选址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选址应考虑地理位置、常年风向、自然水位等。

宜利用原有地势高差,尽量减少动力成本。

排放口的位置应避免雨季和洪水季节自然水体的倒灌,出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或特殊水域。

其他要求参照GB 50014有关规定执行。

5.4 总平面布置5.4.1 平面布置以污水处理主体工程为核心,其它各项设施按污水处理流程合理安排,确保相关设备发挥功效,保证设施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5.4.2 总体布置应根据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行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5.4.3 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5.4.4 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6 工艺选择6.1 一般规定6.1.1 新建污水收集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已建成合流制收集系统的地方,应尽量创造条件进行改造;近期确实无法改造的,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中远期仍应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4DB33/T 868—20126.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的通用工艺模式为:一级处理单元+二级处理单元+(或)三级处理单元。

6.2 污水收集系统6.2.1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计参照GB 50014,收集系统示意参见图1。

6.2.2 化粪池设计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701、03S702和CJJ 124。

沼气池设计参照GB/T 4750和CJJ 124。

图1 农村集聚区污水收集系统示意图注:若涉及农家乐经营户,则虚线框内隔油池必须设置。

6.3 工艺选择原则6.3.1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充分利用农村地形地势、可利用的水塘及闲置地,降低能耗,节约成本。

6.3.2 污水处理工艺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优先选用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少、运行维护简单方便、出水水质稳定达标、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对经济及相关条件具备的村庄尽可能采用适应减排要求、综合效益较高的处理模式。

6.3.3 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应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

在水质成分复杂或特殊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6.3.4 采用自然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应尽可能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7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农村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

7.1.2 缺水地区的农村、纳入水体为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或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功能区内,污水处理宜从严设计,处理后宜进行回用。

5DB33/T 868—201267.1.3 污水处理设施的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

7.1.4 污水处理设施总进水应设进水井(可与格栅井合建)和总出水排放井,当污水处理量超过50m3/d 时应设标准排放口。

各处理单元应设取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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