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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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文件名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文件编号: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2日实施时间:2016年03月02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最早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曾经数次修订;本版系于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2日发布的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管理制度(通⽤6篇) 随着社会⼀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们⾏动的准则和依据。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是⼩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管理制度(通⽤6篇),欢迎⼤家分享。

公共场所卫⽣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下列公共场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应符合国家卫⽣标准和要求: (⼀)空⽓、微⼩⽓候(湿度、温度、风速); (⼆)⽔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 (五)顾客⽤具和卫⽣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标准和要求,由卫⽣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卫⽣许可证"制度。

"卫⽣许可证"由县以上卫⽣⾏政部门签发。

第⼆章卫⽣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卫⽣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管理⼈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状况进⾏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管理,建⽴卫⽣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员进⾏卫⽣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员,持有"健康合格证"⽅能从事本职⼯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作。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打印版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打印版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一、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总则1.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码头等。

3.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

二、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规定1.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2. 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水质、噪声、采光等。

3.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档案,记录日常卫生管理情况、卫生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4.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质量符合要求。

5.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机制,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三、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监督与考核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公共场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通报。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乾净、美妙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学问的宣扬,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敬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当。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第八条机关公共区域(包含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雪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干净、会议桌洁净乾净、空气清爽。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管及处理。

第十二条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需特殊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发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第十五条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护消费者和员工的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公园、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落实卫生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共场所经营者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推广卫生新技术,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负责。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卫生职责,制定卫生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档案,记录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卫生监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测。

第三章卫生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处理制度,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宣传,设置卫生宣传设施,提高消费者的卫生意识。

第四章卫生操作规程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卫生职责和操作要求。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卫生间、宿舍等。

三、卫生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负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达标。

3. 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管理工作,包括环境卫生、消毒、垃圾处理等。

四、卫生管理要求1. 环境卫生(1)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干净,无杂物、无污渍。

(2)地面、墙面、天花板等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门窗、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2. 消毒(1)公共场所的卫生间、食堂等区域应配备消毒液,每日进行消毒。

(2)卫生间内的马桶、洗手池、地面等应每日进行消毒。

(3)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 垃圾处理(1)公共场所应设置垃圾容器,分类收集垃圾,并定期清理。

(2)垃圾容器应保持清洁,不得出现异味。

(3)废弃的针具、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传染病防治(1)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治宣传,提高员工和顾客的卫生意识。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3)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五、卫生管理措施1. 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和卫生管理要求。

2.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4. 购买必要的卫生用品和消毒剂,确保卫生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5. 定期开展卫生评比活动,对卫生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监督检查1. 单位内部设立卫生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下面是漂亮的小编帮助大家整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一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制度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有明显标志。

8、应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专兼职的水质净化、消毒员,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备有余氯检测设施,有检测记录。

9、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游离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时更换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二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

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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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档案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应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一)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为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及个人卫生习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场所时须更换下工作服,不得穿着工作服进入厕所等场所。

七、每名工作人员须配备两套以上工作服。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一、公共场所须设立独立密闭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做好标志,严格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

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存放于保洁柜内。

七、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燥,柜内不得存放杂物。

八、用品用具消毒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及时做好消毒记录。

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可参考《推荐的公共场所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直接接触顾客的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消毒。

2.顾客用品用具消毒后要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物品应分开存放。

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二、清洗消毒的原则1.清洗消毒程序:普通顾客使用过的物品,先清洗去除污染,再消毒。

皮肤病患者使用过的工具,应先消毒,清洗后再消毒。

清洗消毒流程:清除污物→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用清洁剂清洗→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干燥→保洁柜分类存放。

2.消毒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和器械,并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使用。

3.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方法,一是要保护被消毒物品不受损坏,二是保证达到消毒效果。

耐高温、耐湿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煮沸、流通蒸气等热力消毒方法;耐高温的金属器械(剪子、刀片等)可选用干热消毒;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金属制品进行的浸泡消毒时,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消毒剂。

理发器具应尽量选择使用物理方法进行消毒,无合适的物理方法时才选择化学消毒剂浸泡或擦拭。

三、常用消毒方法1.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电热消毒柜(红外线)、紫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min,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注意煮沸时物品要完全浸没在水中,计时从水沸腾开始。

(2)电热消毒柜(红外线消毒箱):选择二星级的消毒柜,消毒温度≥120℃,消毒时间≥15min,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耐热金属制品的消毒。

注意物品放入时要清洁干净并擦干,按照消毒柜使用说明消毒一个周期后待温度下降到50℃以下或消毒完毕等待30min后才能打开柜门,以免烫伤。

(3)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灯或紫外线表面消毒器,近距离照射理发工具表面,其照射剂量要达到100000μW·s/cm2,一般辐射强度的紫外线等要照射30min。

但是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下。

(辐照剂量是所用紫外线灯在照射物品表面处的辐照强度和照射时间的乘积。

因此,根据紫外线光源的辐照强度,可以计算出需要照射的时间。

例如,用辐照强度为70μW/cm2的紫外线表面消毒器近距离照射物品表面,选择的辐照剂量是 100 000μcm2,则需照射的时间是:100 000μcm2÷ 70μW/cm2 = 1429 s ÷ 60s ≌ 24min。

)2.化学消毒。

包括使用过氧化物类、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过氧化物类、氯制剂消毒:使用%~%的过氧乙酸、3%过氧化氢、200mg/L二氧化氯、有效氯含量500 mg/L的溶液,作用30~60min,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min,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使用时应注意:①将清洗后的用品用具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60min。

使用前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

②操作人员对醛过敏者禁用。

③戊二醛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对人有毒性,戊二醛使用液对眼睛有严重的伤害,配制、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建议佩戴防喷溅防护眼镜或全包裹式全面防护面罩。

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如伤及眼睛应及早就医。

④应在通风良好处使用,必要时,使用场所应有排风设备。

如使用处空气中戊二醛浓度过高,建议配备自给式呼吸器(正压式防护面具)。

⑤用于浸泡理发工具的容器,必须洁净、密闭,使用前需先经消毒处理。

⑥在室温条件下,加入亚硝酸钠和碳酸氢钠后的戊二醛消毒液最多可连续使用14天。

(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的新洁尔灭或新洁尔灭复配消毒液可用于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四、保洁方法1.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2.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一、工作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运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卫生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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