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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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背景介绍评审专家是在各种评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人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评判水平直接影响着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这些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应该如何进行劳务报酬标准的制定和支付?公司考虑1.公司是否有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政策和规定?2.标准制定的依据和过程是什么?3.建立什么样的报酬机制能够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评审专家?按照专业分配奖励1.形成专家奖励的因素a.根据专家的知识能力b.根据专家的经济能力c.根据专家在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能力2.具体奖励标准a.高水平专业责任评审员 2000元/人天b.中等水平专业评审员 1200元/人天c.初级水平专业评审员 800元/人天建立奖惩机制1.根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提供更多更大的招标项目,或者更多的评审机会。

2.对于评审结果不佳的评审专家,可以采取适当惩罚机制,比如降低他们的劳务报酬或者暂时不在公司进行招标评审活动等。

总结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标准化、公正和科学可以吸引更多高水平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而提高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专家的职业道德和评审水平。

实施策略1.梳理公司的评审专家组织和管理规定,确保有针对性地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2.对于评审专家的水平、经验、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类,确立不同级别和相应的报酬标准。

3.对于评审活动周期较长的项目,建立阶段性的报酬支付机制,激励评审专家积极参与评审工作。

4.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5.推行和宣传奖惩机制,同时建立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保障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论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直接关系到评审活动的质量和公正性,因此公司应该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同时,应该建立科学的评审管理机制,以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评审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服从湖南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自觉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并作如下承诺: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二、提供的专家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千扰,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绝不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绝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活动情况及相关保密要求事项;五、发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报告财政部门;六、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主动提出回避;七、依法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咨询解答、质疑信访处理;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询问、质疑和投诉调查;八、不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严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不参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活动。

如不进微信、QQ群,不从事涉嫌勾联串通活动,不贴发或者采用暗示方式传递法律法规应该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泄露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关的抽取信息、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单位等应该保密的事项。

特别提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专家回避情形的主要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5、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严守上述各项承诺。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8〕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8〕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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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购〔2018〕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结束——。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地区
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山东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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