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道项目全国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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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职技鉴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工作,加强对竞赛裁判人员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办法通知抄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领导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2009年8月12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竞赛管理规定

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竞赛管理规定

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竞赛管理规定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决赛将于2017年8月7日至10日在中国民航大学体育馆拉开战幕。

这是十九大召开前夕,我国竞技体育实施新举措后的一届全运会,为了办好此次盛会,加强柔道项目赛事制度化建设,切实做好总局“维护核心跟党走,备战奥运扬国威”的主题教育活动,使柔道项目全运会竞赛平稳顺利举办,特制订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竞赛管理规定。

一、资格(一)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运动员决赛资格确定办法举摔柔中心采取积分选拔办法确定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决赛参赛资格。

具体规则如下:1、积分范围2016年全国冠军赛、2017年全国锦标赛各级别前16名。

2、积分分值(见下表)3、积分办法(1)各级别总积分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获得第十三届全运会决赛参赛资格。

(2)如积分相同,最近一次积分赛积分高者排名在先;如仍相同,则排名并列,下一排名顺延。

即如有2人并列第五,后一排名为第七。

(3)不同级别的积分不能累积。

(4)积分采用实名制,即积分属于运动员个人,不属于其代表单位。

4、各单位各级别最多能确认使用2个决赛资格,男女队分别最多确认使用12个决赛资格。

5、参赛资格采用实名制,即运动员如获得决赛资格,必须由其本人参赛。

未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决赛。

6、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更换级别,不得兼报其它级别。

7、如一单位在某一级别有2人以上进入最终排名前16名,该单位须于资格确认截止日期前(赛前一个月)确认其中2人参加该级别决赛。

未确认资格的运动员可列为该单位在该级别的替补人员。

8、各级别最终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如有被列为替补运动员,空缺名额按照该级别排名顺序由排名后一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递补。

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须于资格确认截止日期前确认是否使用该资格。

9、在资格确认截止时,如因故放弃资格,空缺名额按该级别排名顺序由排名后一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递补。

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须于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使用该资格。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社体字〔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体字〔20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柔力球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柔力球运动发展,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行为,评定裁判员专业水平,现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附件: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总局社体中心2020年9月15日附件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柔力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柔力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柔力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所成立的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柔力球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负责柔力球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柔力球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本地区柔力球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柔力球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并报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备案。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成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全国青年柔道锦标竞赛规程.doc

全国青年柔道锦标竞赛规程.doc

2019年山西省柔道锦标竞赛规程一、竞赛时间、地点2019年10月16日-21日二、主办单位山西省体育局三、承办单位洪洞县体校四、参赛单位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各市体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登记、民政注册的俱乐部及各类社会组织。

五、竞赛项目12岁以下:男子:30公斤级、40公斤级、50公斤级、60公斤级、70公斤级女子:30公斤级、40公斤级、50公斤级、60公斤级、70公斤级13—14岁组:男子:40公斤级、50公斤级、60公斤级、70公斤级、80公斤级女子:40公斤级、50公斤级、60公斤级、70公斤级、80公斤级(以上组别不达级。

比赛时间为三分钟,其中关节技为禁止动作)。

15-18岁组:男子:-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无差级女子:-45公斤级、-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8公斤级、+78公斤级、无差级(男子-9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运动员可兼报无差;女子-7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运动员可兼报无差)男、女混合团体赛:男子:-73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女子:-57公斤级、-70公斤级、+70公斤级(够4个级别可报团体赛)六、参赛办法(一)12岁以下组别: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报名运动员持有二代身份证均可参赛。

13—14岁组别: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报名运动员持有二代身份证均可参赛。

15-18岁组别: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运动员方可参赛。

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二代身份证,外省户口运动员必须参加过2019年的全国注册,因参加二青会俱乐部组没有参加2019年全国注册的运动员,也可参赛。

(二)每级别限报4人,可自选两个级别报6人。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丰硕成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运动会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团结协作、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2009年10月11日至23日在山东省举行。

二、竞赛项目: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武术(套路、散打)。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足球项目设置男女各2个年龄组别:男子20岁以下组、男子16岁以下组;女子成年组、女子18岁以下组。

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金融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航空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江河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

四、运动员资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运动员注册规定1、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和国家体育总局网络注册系统的规定进行注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参加2008和2009年度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方可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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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道项目全国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柔道项目全国竞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柔道项目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柔道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由中国柔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的全国柔道竞赛,各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于赛前与协会签订《柔道项目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前,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为地、市)体育局与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柔道项目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摔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对柔道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建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

裁委会委员由全国各省区市体育局、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体育院校、行业体协推荐候选委员名单,报经中心研究批准,并向全国公示。

原则上各单位担任裁委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1人。

裁委会每四年选举一次,每年年会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成立裁委会常委会。

裁委会常委会拟由11名委员组成,从裁委会选举产生,报经中心研究批准,并向全国公示。

中心和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心和协会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对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提出建议,报经中心和协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柔道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等。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一)公开的原则全国性单项赛事,由裁委会常委会提前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

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由中心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参加全国柔道竞赛的裁判员,必须思想作风过硬,组织纪律性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精通业务,身体健康并经过专门的裁判员培训班学习与考核,成绩优异,并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反判等重大工作失误。

(三)回避的原则严格实行裁判员回避制度,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各参赛单位的领导以及一线队领队、教练员,不得选派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全国柔道竞赛以省区市体育局、解放军主管部门、体育院校、行业体协及有关单位,作为选派裁判员的资格单位。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参赛单位作为选派裁判员的资格单位。

同一赛事选派同一资格单位的裁判员不得超过3人。

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编排组不占资格单位裁判名额。

(五)就近的原则举办全国柔道竞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比赛举办地周边地区符合执裁资格的裁判员。

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协会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办法,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人选,报中心批准。

(二)在协会网站上发布通知,通知各单位按规定名额和条件推荐裁判员人选。

(三)裁委会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的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心领导批准。

裁委会常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四)在协会网站公示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需由中心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公示。

(五)各参赛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截止到赛前15天)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心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

赛区报到后与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七)执裁年度全国柔道比赛的裁判员,需经过年度裁判员培训班的学习,且考核成绩优异。

执裁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柔道决赛阶段的裁判员,需经过专门裁判培训班的学习、考核成绩优异、执裁过预赛或当年的全国柔道比赛。

裁判员抵达赛区报到后,还须进行赛前考试,且考核成绩优异,方能执行裁判员工作。

(八)未经中心批准,裁判员不得私自到外省区市参加与柔道项目有联系的讲课、调研、交流、执裁等活动;不得以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取消选派资格、降级、停赛等处罚。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一)回避的原则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比赛裁判工作。

4.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临场抽签选派的原则临场裁判员选派是指每场比赛前在检录处由比赛双方运动员或教练员随机抽出的裁判员。

第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一)白方先抽主裁,蓝方后抽两名侧裁。

(二)抽签时,双方需同时在现场,抽签后在临场裁判上场表上签字认可。

(三)裁判员号码一经抽出确定,不再更改。

(四)提前1场进行抽签。

(五)抽签地点设在检录处,由裁委会常委会派专人负责抽签。

(六)在半决赛、决赛裁判员抽签前,参赛单位在本次比赛注册的教练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1名有条件回避的临场裁判员,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抽签时将回避的裁判员号码拿出来不参与抽签。

第十条 全国柔道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一)全国柔道比赛中,设立比赛录像回放系统,并以此作为执裁工作监督管理的手段和依据。

(二)中心在赛区的赛风赛纪督查小组、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

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次的量化评价。

(三)中心赛时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次的量化评价。

第十二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协会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协会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裁判长与赛区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和赛区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中心将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赛事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七)对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文件)的具体规定要求,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心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一)如有违反本细则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由中心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由中心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时进行处理。

(三)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细则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由中心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限时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向中心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八条 中心在赛区设立赛风赛纪举报信箱,参赛单位发现任何违纪行为和线索后可及时举报。

中心和协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劵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

中心将成立由中心领导班子、中心纪委、柔道部等组成的监督组,依据本细则和体党字(2014)62号文件的规定,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议定。

举摔柔中心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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