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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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裁判

田径竞赛裁判
赛后工作:1)录取名次并交由主裁判、技术官员及田赛裁判长 签字,成绩录入;2)运动带出。
投掷裁判法
不同之处: 1、内场裁判:负责判定成绩,宣布有效成绩;外场裁判,判
定落点和是否有效,准确丈量;内外场旗语联络; 2、丈量:须用钢卷尺,通过圆心丈量,落点最近点至起掷弧
或抵趾板或铁圈内沿的直线距离; 破纪录:器械称重、复测田赛裁判长全程跟随; 旗语:内场红白旗,外场红旗;内场成功举白旗,失败举红
旗,外场落地无效举红旗,有效不举旗,出界举红旗后指向 出场方向;
田赛项目成绩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高跳项目:
1、按最佳成绩排名; 2、若成绩相等,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少
者列前;
3、若仍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高度在内的全赛过程中, 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列前;
4、若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时,则要求在造成成绩相等 的最低失败高度上没人试跳一次,若仍不能判定,则升或 降低高度2cm-5cm试跳,直至决出名次。
起跑犯规: 1、发出信号之前开始动作; 2、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未能在适当时间内执
行起跑命令者; 3、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 判罚:对第一次犯规者给予警告,之后每次犯规的运动员将取消
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全能每人二次机会)。2010年1月1日始, 有抢跑即取消资格。
发令中的案例:
-赛前5分钟停止练习-整理场地器材; 5、丈量; 6、轮次:三跳结束排定名次后,前八名按名次倒序试跳4、5轮,
在再排名后倒序跳最后一轮(06新规则)仅为远度项目; 7、兼项处理、时限(叫号至运动员起跳开始)。 8、比赛结束,记录员、主裁判、裁判长核查成绩无误,分别签
字后送编排记录组,再次核查无误后,公告。

最全最详细的田径竞赛裁判法(总汇)

最全最详细的田径竞赛裁判法(总汇)

第二章裁判长第一节总裁判长(赛事主管)一、职责与任务在举行国内田径比赛时,可设总裁判长一职(必要时可增设若干名副总裁判长协助工作)行使赛事主管的职责。

总裁判长直接对竞事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行、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掌握比赛进程,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留在比赛场地。

总裁判长应领导各裁判长进行工作,但不取代裁判长的工作,领导检录主管(赛前控制中心)、技术主管(场地器材组)、赛后控制中心、竞赛秘书(编排记录、成绩公告组)等单位进行工作,协调它们与各裁判组的配合。

二、工作方法赛前工作1.要熟悉规则、规程、比赛日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场地、器材、设备情况。

2.要熟悉裁判长、主裁判及裁判员的业务、性格、工作方法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岗位,提出裁判员名单草案报竞赛主任批准。

3.制定裁判总体工作计划和后勤、生活、交通保障方案。

4.召开主裁判以上裁判长会,明确任务与分工,制作裁判工作流程与具体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

5.召开全体裁判员会,认真学习规则、规程和大会有关文件,统一工作方法,进行思想动员,使每名裁判员都能做到秉公执法,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都能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

6.组织裁判对场地、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通过培训熟悉器材、设备性能,掌握使用方法。

7.进行赛前联调(实习),通过联调及时调整各岗位、各工种和技术部门与裁判组之间的配合,如有必要有权调整个别人的岗位,使之能更好的发挥能力。

8.参加技术会议,宣布比赛有关规定(检录时间,起跳高度,升高计划等)并把经过技术会议讨论确定后的比赛有关规定做为大会正式文件下发,传达到各裁判组。

赛中工作每单元比赛开始前,要检查各裁判组到岗情况,督促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好裁判员入场。

比赛进行的全过程中,总裁判长均应在场。

要认真观察比赛情况,及时处理各岗位各工种和技术部门与裁判组之间的配合和新出现的不和协问题,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田径运动会的组织与裁判工作

田径运动会的组织与裁判工作
①根据已经统计好的参赛人数(队数)、跑 道的分道数以及比赛时间是否充裕等情况,拟 定“径赛分组计划表”(表5-3)。然后根据此 表进行分组。
②分组时尽量使每组的人数大致相等。同一单位的 运动员尽量避免分入同一组内。
③如按名次录取下一赛次参赛运动员,分组时应将 成绩较好的运动员分别编在各组之内;如按成绩录取 下一赛次参赛运动员,分组时则应将成绩较好的运动 员编在一组。
学校举办田径运动会,属于群众比赛的性质,其特点和要 求如下:
第一,学校举办田径运动会要有其自身的特点,要坚持以 “团结、奋进、文明、育人”为宗旨。
第二,在制定运动会方案和竞赛规程时,应考虑吸收更多 的学生参加比赛,让他们在运动会中当运动员而不是当观众。
第三,在项目设置上,要从学校和广大学生体质和实际运 动水平出发,把一些《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国家体育 锻炼标准》规定的项目作为主要比赛项目。另外,适当增加 集体比赛项目,如螃蟹跑、两人三足等项目。为了使学校田 径代表队的运动员有专项比赛机会,可将少数技术难度较大 的竞技项目列为运动会表演或测验项目。
外)。 3.接力和两人三足项目每班男、女各限报1队。
六、记分办法 个人项目取前6名,按7、5、4、3、2、1记分。集体项目
取前4名,按10、6、4、2记分。名次并列者,平分该名次得分。 破校、县、市记录,分别加7、14、21分。
团体总分各年级按各班男、女积分总分排名次,积分多者, 名次列前。如积分相等,则破纪录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则按 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各年级团体总分取前3名。
5. 参加比赛办法
对参加多少人(男、女),每人可报几项,每项限报几人,集体比 赛(包括接力跑项目)的参加办法以及参加者的资格规定等。
6.报名办法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新版资料)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新版资料)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新版资料)裁判员必须做到:1、认真学习规则与裁判法,加强岗位责任制;2、执行裁判工作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裁判长:径赛裁判长、田赛裁判长、全能裁判长、外场裁判长、检录裁判长径赛一、径赛的赛次:预、次、复、决二、跑道测量1、标准跑道全长应为400米,由两个直段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

内、外突沿高约5cm,宽至少5cmO2、跑道计算线:第一道在内突沿外沿以外30Cm处,其余各道在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20Cm处,若没有内突沿,则应在标志线外沿以外20Cm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分道比赛,每条分道宽1.22±0.01米(包括右侧分道线),分道线宽5cm。

800米、4X400米接力为部分分道跑(过抢道标志线后切入里道)。

1500米以上为不分道跑。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现,在跑进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0三、起点工作1、发令协调员:(1)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

(2)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当收到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确认有关计时员、检查员、终点裁判员和风速测量员已准备就绪后,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4)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

(5)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

(6)确保规则第162条8得到完全执行(起跑犯规)2、发令员:(1)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就完全控制运动员。

在发令过程中,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楚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2)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2、召回发令员: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

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给予运动员警告。

3、助理发令员:(1)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完成这项工作后,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

2024年检查裁判工作细则

2024年检查裁判工作细则

2024年检查裁判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裁判工作,提高比赛质量,保障比赛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所有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足球、篮球、排球等各项体育项目。

第三条:裁判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威独立、规则明确、责任担当的原则,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裁判资质和选拔第四条:裁判应具备相关体育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裁判经验。

第五条:裁判应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过选拔后,才能担任正式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条:裁判的选拔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拔程序应及时公开、透明,并采取科学、客观的评估方法。

第三章:裁判岗位职责和权益第七条:裁判在比赛中有权力和义务判断比赛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裁判应当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保持中立、公正和冷静的态度。

第九条:裁判应当保护参赛运动员的安全和权益,积极维护比赛的公平和秩序。

第十条:裁判应当服从比赛主管组织的安排,按时到达比赛场地,完成比赛报名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裁判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裁判在比赛前应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手册,确保对比赛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情况有清楚的了解。

第十二条:裁判在比赛中应根据比赛规则进行判罚和裁决,并及时向参赛双方通报决定。

第十三条:裁判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参赛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裁判应当及时记录比赛中的情况,如有争议情况应留下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章:裁判工作质量评估第十五条:每场比赛结束后,对裁判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评估内容包括判罚准确性、判断能力、纪律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评估结果应公开、透明,并及时向裁判反馈。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应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继续提高裁判技能和水平。

第六章:裁判工作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九条:对于投诉裁判工作的情况,应组织专门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应依据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进行相关警示教育。

法令裁判组工作细则

法令裁判组工作细则

一、发令裁判组工作任务根据2010田径竞赛规则和全国大奖赛竞赛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本次运动会两天的竞赛日程,认真有效地组织参加径赛项目的运动员进行公平、合理的起跑,工作中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相关的裁判工作,严格准时开始比赛,执行有关起跑时的规则。

二、人员设置(一)发令协调员:1名(万宋斌)(二)发令员: 2名(1号发令员:杨凯,2号发令员:曾少明)(三)召回发令员:2名(1号召回发令员:徐致诚,2号召回发令员:林琦)(四)助理发令员:3名(1号助理发令员:孙培岩,2号助理发令员:李子宜,3号助理发令员:林锦福)(五)起点志愿者:8名(1名组长,副组长1名)三、职责与分工(一)发令协调员1、组织发令组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协调其它各裁判组商谈联系事宜,制定工作细则,组织联调实习工作。

2、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工作,确定其职责。

3、监督发令组每一名裁判员履行职责。

4、与终点径赛裁判长确认各裁判组(终点裁判、终点摄影裁判、风速、检查等)准备就绪,收到现场指挥的有关命令后开始发令程序,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5、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6、保存所有发令过程中的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有可能起跑犯规的波形图)。

7、为每一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

8、遇到特殊情况及疑难问题,及时向起点裁判长报告。

9、带领起点裁判员按时间要求准时入场,严格按流程规定时间上岗执行工作,等待由检录处带入比赛场地的该组运动员。

10、每组比赛结束后,根据比赛项目的间隔时间带领裁判员整齐退场或转场。

(二)发令员1、职责(1)根据发令协调员下达指令准时执行命令。

(2)对于起跑犯规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2、分工: 1号发令员:主发男子组,2号发令员:主发女子组。

(三)召回发令员1、职责(1)根据发令协调员确定的任务和位置,协助发令员检查参赛运动员起跑是否符合竞赛规则的规定。

(2)如出现起跑犯规或不公允时应立即鸣枪召回,并向发令员说明运动员犯规情况。

田径运动会裁判员

田径运动会裁判员

田径运动会裁判员、工作人员要求一、教练员和裁判员要求1.领队教练(1)通知本组运动员径赛项目提前10分钟到检录处检录,田赛项目提前10分钟到比赛场地检录。

(2)教育学生在指定地点观看,注意环境卫生,不随意扔垃圾,不要随意进入比赛场地,特别是田赛场地,(由大会保卫组负责)径赛项目不能陪跑,发现取消参赛成绩。

(由检查长负责)(3)比赛没有结束,不得让运动员回家。

(4)当天比赛结束后,所坐和借用的凳子要归还到相应的地方,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各班将号码簿交朱伟老师。

2.裁判员和工作人员(1)比赛开始前1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各裁判长提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检查场地和器材情况。

(2)裁判员要服从而相应的裁判长的领导,工作认真、公正、公平。

径赛结果有争议时,终点裁判长和计时长商议,商议没有结果的服从径赛裁判长判决。

田赛结果有争议时,相应的裁判长和裁判员商议,商议没有结果的服从田赛裁判长判决。

(3)如有破记录的情况出现,径赛的计时员不能回表,由径赛裁判长和总裁判长认定、签字后有效,田赛应保留痕迹,由田赛裁判长和总裁判长认定、签字后有效。

二、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总裁判长:组织领导裁判工作,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2.裁判长:保证执行田径规则,处理发生于大会期间的以及规则未做明文规定的问题。

径赛裁判长在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有权判定比赛名次。

3.计时主裁判(计时员):主管计时工作。

运动员上道时,应高声呼“运动员上道”,计时员集中注意力注意起点,发令员举枪时,应高呼“举枪”,当发令员发令时,计时员看见烟屏冒烟时按表(开始计时),当运动员接近终点5M左右时准备按表,运动员躯干任何部位(不包括头、颈、四肢)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按表(停表)。

填写好终点计时表,交终点记录员。

听“回表”命令后回表。

4.终点主裁判(裁判员):当运动员躯干任何部位(不包括头、颈、四肢)触及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瞬间判定各道的名次。

检查裁判组工作细则

检查裁判组工作细则

检查裁判组工作细则一、任务在径赛裁判长的领导下,检查组全体裁判员根据田径竞赛规则,在赛前检查跨栏、障碍跑项目中的栏数、栏位、栏高;在4x100米接力跑中,组织、管理第二、三、四棒运动员上道等;检查径赛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无犯规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人员设置与分工1.人员设置:主裁判: 2 人裁判员:34 人检查员共分6组,每组6人,其中组长1人。

后援团6人。

三、工作流程主裁判职责赛前:(1)组织全体检查裁判员学习田径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和竞赛须知等文件,统一裁判方法与判罚尺度。

组织实习,明确检查工作流程。

(2)根据径赛各项目特点,合理安排各检查组所负责的区域和每名检查员的位置。

(3)制定各项目比赛检查员进退场、换项路线,统一旗示,明确联络方法等。

(4)按照规则要求带领检查员检查径赛场地、器材与设备,熟悉栏架、障碍栏架、接力区等位置。

(5)与径赛裁判长商定每组比赛前检查准备就绪后和比赛中出现犯规情况后的联络方法。

(6)与场地器材组联系,落实检查组所需器材、用品和每单元领取办法。

赛中:(1)1号主裁判在终点附近,掌握比赛进程,负责每组比赛前、后与检查员和径赛裁判长的联络。

(2)2号主裁判在每项比赛容易犯规地点,如有犯规情况报告,应迅速到犯规现场了解、察看、处理问题。

在检查员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立即送交径赛裁判长。

(3)密切注意每组比赛全过程,了解各检查员的工作情况。

赛后:(1)每单元比赛结束,全体检查员退场后及时进行小结,并提出下一单元裁判工作要求。

(2)比赛全部结束后组织评议和工作总结。

(3)密切注意每组比赛全过程,了解各检查员的工作情况。

检查员职责比赛前按规定时间认真参加裁判学习和实习。

明确集合时间地点、明确进退场路线、明确工作位置、明确联络旗示、明确裁判方法与尺度,熟悉径赛场地,明确栏架、障碍栏架、接力区等的位置和规格。

比赛中按主裁判分配的任务准时到达指定的位置。

4x100米接力,负责检查第二、三、四棒运动员号码、道次并组织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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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各类田径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田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励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中国田协国家级(A、B)、一级、二级、三级。

对获得国际田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田径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国田协负责我国田径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田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国田协负责对田径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中国田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各地(市)田径协会负责田径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由地方田径协会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田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中国田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田协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二条裁委会委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A、B)裁判员组成。

中国田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十三条中国田协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别的地方田协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田协审核批准。

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田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须报经中国田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中国田协裁委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全国田径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田联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径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田径竞赛开展情况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成立相应的裁委会。

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应须向中国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田协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

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进行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注册管理第十八条各等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中国田协裁委会进行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每两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田协裁委会进行注册。

各级别裁判员注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国际级、国家级(A、B)裁判员超过1年,一级(含)以下裁判员超过2年未在相应裁委会进行注册的将取消注册,一经取消注册的裁判员重新注册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书。

第十九条中国田协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要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裁判工作记录;(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裁判员等级认证第二十条裁判员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田径裁判工作,能适应田径裁判工作特点,须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且须具备良好的视力和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田径竞赛规则、裁判法。

有必要时可增加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适当加试外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区、县级田径竞赛裁判3次以上,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省、市级田径竞赛主裁判3次以上的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B)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有执裁全国性田径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裁判工作,曾担任全国田径竞赛裁判岗位2次以上(或省级田径竞赛主裁判3次以上),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A)技术等级标准:身体健康,在国家级(B)裁判员岗位执裁10年(含)以上,并在国家级、国际级田径竞赛中担任过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二十七条报考国际级裁判员的人选,须具备国家级裁判员资格,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由中国田协根据国际田联的相关要求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田径协会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具有裁判员培训与认证条件的地方田协或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不具备裁判员培训与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不得开展相应等级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不具备培训与认证条件的地区,由中国田协指定参加其他各省、市和地区相应的培训与认证工作。

第三十条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和徽章由中国田协统一制作。

国家级由中国田协发放,其它技术等级证书和徽章由其注册和认证单位发放。

第三十一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实行免费制度。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二条全国性和地方性田径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均衡、就近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田径竞赛的技术代表、技术监督、仲裁委员、竞赛主管、技术官员、裁判长、主裁判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由中国田协在各省市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选派。

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四条各省市推荐裁判员的相关要求:身体健康;思想作风正派,公信力强;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资格;有省级以上竞赛的多次执裁实践,经验丰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优先推荐:(一)中国田协裁委会委员;(二)有发令、体育展示、宣告、电子设备、场地器材特长的裁判员;(三)各省市裁判员骨干。

第三十五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技术代表的条件:一般由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资格的中国田协负责竞赛的工作人员担任,个别可从具有技术监督岗位经验的人选中选拔选派。

第三十六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技术监督的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须具有国家级(A)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技术代表或竞赛主管。

中国田协裁委会根据赛事需要,设竞赛技术监督岗位。

技术监督的职责是配合技术代表参与赛区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竞赛主管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A)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助理,熟练掌握田径竞赛组织管理的流程与方法,具备径赛、田赛等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经中国田协培训合格。

第三十八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仲裁委员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助理或相关裁判长以上岗位,具备径赛、田赛等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

第三十九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技术官员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不同的裁判长岗位3次以上,具备径赛、田赛等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经中国田协培训合格。

第四十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裁判长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该项群竞赛的裁判长或主裁判岗位3次以上,具备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

第四十一条担任全国性田径竞赛主裁判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该项群竞赛的主裁判或裁判员岗位3次以上,具备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国内举办的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由中国田协选派裁判员;国际田联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主要裁判岗位。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田径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竞赛主管、技术官员、裁判长、主裁判须具备一级裁判员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选派。

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可根据赛事规模自行决定技术监督、竞赛主管助理岗位的设置。

第四十四条全国综合运动会的田径竞赛,由中国田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审核并统一公示名单。

第四十五条裁判员自愿参加各类田径竞赛执裁工作,赛区须为裁判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裁判员在裁判工作期间出现人身意外和健康问题,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六章裁判员考核和行为准则第四十六条中国田协裁委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七条各级竞赛的裁判长,应当对参加竞赛执裁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按裁判员的赛区工作表现填写评估表和打分,并报送相应田径协会或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八条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工作方针,仪表端庄、大方自然、精神饱满、体力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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