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令[2015]第21号:新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指导和推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各级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预警分析和预防处置能力,及时发布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控制。
第十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并要求整改。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以下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目标和原则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是促进电力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责任明确和法制化管理。
二、监管职责和权限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并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电力系统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标准电力系统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电力系统企业应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事故应急管理电力系统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电力系统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告。
五、监管执法和处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系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行为,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对涉嫌刑事责任的安全事故,应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监管信息公开和评估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测。
并且加强对电力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整体评价,对评价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电力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提升,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电力安全生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电力支持。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供应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然而,电力系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给其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挑战。
电力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迫在眉睫。
二、目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2. 保障人民群众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因电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规范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 提升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强化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主要内容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措施:规定电力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包括设备维护保养、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 安全生产监督:明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检查频次和方式,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 安全生产应急响应: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电力企业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效果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了电力系统事故的发生率和伤亡率,有效保障了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则中,明确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监管的原则,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章节明确了电力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等。
要求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事故处理章节规定了电力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
同时,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应对能力提升。
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追究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附则中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细则。
同时,明确了电力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观念,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通过制定并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可以有效提升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