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令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24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优选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 发展的需要
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 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 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 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 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 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不良行为。
1.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补充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投标人单位业绩、主要人员 业绩查询的条款; 3.对分包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5.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新政策,对合同条款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
15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
11
12
“合法性”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一致性”指除非根据招标类别需做调整和修改外,无论是施 工、勘察设计还是监理招标标准文件,在文本框架和招投标程序 上(包括标准文件各章节的顺序和内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的 条款内容、用词用语等)尽量保持一致,方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理解和使用;
29
对于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中 增加“在岗要求”一栏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对申请人的主要人员提出备选人员要 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最多只能有一家单位 通过资格预审。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

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选择与实操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工程项目中哪些是必须招标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严格的限定。
同时,该行政法规的实施后,各地方应严格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结束了国内各省、市对必须招标项目相关规定的不统一状况,为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本文主要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解析,并摘选了国家住建部和发改委部分对招标投标领域疑难问题解答,以便读者理解法规的含义,另外还依据法规列举相关实操案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行政法规及配套文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 2018年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6号令】2.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843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770号文】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770号文】“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770号文】“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3.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但不得与“投标人须 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4.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确定, 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 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 更新、补充及完善;
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 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及 权重的取值范围;
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 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步 引导, 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 导致演变为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
2.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 应明确党组织 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编 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 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 中的作用。
2
编制要点介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6.附录7对投标人的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 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 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 等提出要求。
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需要, 在标准文件中增加 专门章节“附录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
1.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变化 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 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标准文件附 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 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 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异议、中标通知等条款进行 调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终于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附文件全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解释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界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无权制订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删 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 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 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 全国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 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 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 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 护项目等。 3. 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 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又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原则就有例外,依法必须招 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 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 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 定,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 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 殊 情 况、 不 适 宜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 有技术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提供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 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提供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 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dd 54
2019/8/29 14:17:30
你问我答
4. 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从原先的 12 大类压缩至能源、交通、 通信、水利、城建等 5 大类,特别 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也做了较大 缩减,大幅度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 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 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 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 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 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 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 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 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 更新、补充及完善; 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 及权重的取值范围; 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对通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 步引导,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导致演变为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 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 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不再要求企业 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2.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 签署要求,不再强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必须逐页签署,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保留对投标文件签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留白; 3.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强制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 行公证;
◆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 发展的需要
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 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 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 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 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 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不良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