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
建设工程“摇号”招标,了解一下

建设工程“摇号”招标,了解一下?目前,“摇号”招标的方式比较受一些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欢迎,有地方甚至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或“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名义,规定小于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摇号”招标的模式。
1、“ 摇号”招标的定义与规模“摇号”是比较形象的说法,指在确定招标人的时候,招标人不是通过评审(评标)- 定标的传统方式,而是通过类似彩票开奖摇出一个号码,对应确定中标候选人(持有这个对应编号的投标单位),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正式的招标文件一般称为“固定价格摇号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等。
参考部分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采用“摇号”招标的工程投资最高从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不等。
2 、“ 摇号”招标的流程特点“摇号”招标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招标流程基本一致,其最大的特点是:(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固定的合同价格(清单、单价、总价),投标人不需填写清单报价,仅出具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书,同意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2)开标一般有公证机关介入并主持摇号;(3)中标候选人及顺序由“摇号”确定;(4)评标专家在“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后,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资格、业绩方面的合规性)。
3 、摇号招标是否具备所“认可”的优点3.1 预防串通投标传统意义上的“围标”属于“串通投标”的范畴。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如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围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子招投标系统通用数据接口-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试行)(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之一)2018年2月前言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第10号令)等进行制订。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统一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之间的公告公示信息交互规则以及数据接口规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要求,组织行业专家研究制订了《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现作为试行版发布。
凡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录入编辑和交互发布有关的平台、网站和媒介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要求和本数据接口规范完成数据接口的改造。
目录1适用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3.1 平台及发布工具的术语及定义 (4)3.2 项目的术语及定义 (6)3.3 主体的术语及定义 (7)3.4 注册的术语及定义 (7)3.5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与专业分类标准术语与定义 (9)3.6 数据集相关的术语及定义 (9)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数据集 (11)4.1 招标项目阶段 (11)4.2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阶段 (16)4.3 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21)4.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 (26)4.5 附件集 (30)5数据项说明 (33)5.1 数据项编码规则 (33)5.2 数据项术语说明 (34)6 相关附件 (35)6.1 供参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标准格式 (35)6.2 供参考的schema结构 (35)6.3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分类标准 (35)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平台和发布工具对接交互公告公示信息的数据项格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之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互联网、电子通信网、电子数据交换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和数据格式。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应当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电子方式,以及技术要求、数据格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并在采购平台上公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投标,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以电子方式递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储,并确保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教材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析专题讲座讲义

立法目的的逻辑架构
优点
•提高效率,降低投标费用 •提高透明度 •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风险 和障
碍
保障 措施
•委托第三方平台 •电子通信地区发展不平衡 •信息保密风险 •系统稳定性 •因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界定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防止限制和斥特定投标人 •加强信息保密 •保障交易平台稳定性 •明确界定技术问题产生的责任
第三部分:针对风险和障碍采取的措施
对第三方平台加强规范和监督 交易平台应当明确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 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 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 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 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 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第十八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
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模板】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版)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6]91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文)等编制。
二、《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三、《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明确标识可由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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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