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0号令解读培训PPT课件
市场监管知识培训课件2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 商品零售场所的范畴与概念 《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 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 场;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 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 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 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 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 包装袋。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办理登 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落实收购活动;第 三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 动中的无照经营、抄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 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 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 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商品零售场所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的有关要求。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消 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务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 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 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三、加强部门配合。及时与粮食、 发改委、经贸委等相关监管部门联 系,加强信息沟通,掌握具备许可 经营资格企业的现状,实施有效监 管。
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棉花 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 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 法》、《农药管理条例》。
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及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2017第10号令(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新国十条”勾勒保险业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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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勾勒保险业新蓝图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 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 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 ,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 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 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 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 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 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 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 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 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 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 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境 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 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 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安全管理新规解读知识讲解培训课件.doc

安全管理新规解读知识讲解培训课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规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号)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发布年月日生效年月日颁布并生效年月日废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文件介绍更替补充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号)一、准时参加培训。
二、不可私下交谈只在主讲人许可下才说话。
三、关掉手机或将之调至静音。
四、中间外出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外出。
五、主讲人有权决定参加者是否可以继续参与此次培训。
六、违反以上规则者男士做个俯卧撑女士个起立下蹲。
培训纪律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勿: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请勿在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危大工程的重新定义原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新增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政策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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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第三个问题:关于是否影响购房资格 1. 购房资格、税收政策按照原口径执行。 2. 自住房、两限房等,即使原来在外地有过贷款,也不影响自住 房的申购,也不影响现在的棚改政策等等 3. 依第二条推测,按照首套申购成功自住房、按照首套缴税,但 是要按照二套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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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第四个问题:关于执行时间及节点
317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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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பைடு நூலகம்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
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 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 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 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 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
3.“认贷”中不管有多少笔,都只认一次!。比如在外地有两次购 房贷款记录,在北京还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这种怎么算?现在 也就是说“认贷”只分有和无,“有”就算二套,“无”就算首套.
4.公积金和商贷在系统中都能显示!现在政策是确定的二者互通互 认。(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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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讲义ppt课件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明确,铁路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住建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建 部118号文件中有明确的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标准。
5.3.19桩条款规定,承载力试验必须满足设 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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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4-2010)5.5.1条款规定,安装的钢筋品 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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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 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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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以次充好主要是指: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 要求的构配件和原材料,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 水剂、防水板,型钢、钢筋强度不符合规定;低等 级螺栓代替设计高等级螺栓;土工格栅与设计材质 不符;泡沫板代替保温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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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均规定,施工 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六)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 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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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七)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八)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 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械设备费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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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8.1.2条款规定,衬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 、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发改委10号令解读

•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更规范、 更严格 • 首先,信息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将以前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指导 性文本上升为必须依据的标准文本。 • 其次,不仅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负 责,还应当对其合法性负责。
• 4、对发布媒介的变化 • 首先,发布媒介只有电子媒体,不再包括 纸质媒体,且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方 式进行。 • 其次,对电子媒体提供的信息提出了更全 面和更细致的要求。
• 9、区分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时不同的投诉 举报部门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 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 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
• 一是不仅面向潜在投标人且面向所有“各类市场主 体和社会公众”; • 二是不仅公告招标公告还包含了“公示信息”; • 三是招标公告和信息公示的指定媒介是“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四是补充了发布媒介的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 • 五是公告或信息发布的渠道有两条:一是鼓励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 发布,二是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程 序是:签字盖章、录入、核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 少于3日。
• 那些应当公布中标结果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 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 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 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 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18.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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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投标保证金。
《条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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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应用〗:
投标文件是体现投标人能力的载体。
招标投标的竞争体现在投标阶段。
投标文件中遗漏的内容, 评标时能通过澄清而重新 补充完善吗?
总承包项下的,经过竞争的, 即投标人自己报价的子目,分包时 还需要招标吗?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
( × ) 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
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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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不是工程建设都要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都是工程 建设项目。
事项。
《招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
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
审文件。
《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不得少于3日。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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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评标结果
公开:信息对等 信息透明
一、向投标人公开招标项目信息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公开信息 三、招标人向评委公开信息 四、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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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基础(背景知识)
2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
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
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法》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
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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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投标人(供应商)公开招标项目信息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 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 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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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人向评委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
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法条例》
〖引申思考〗:招标人可以进入评标室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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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思考〗:投标人的有关信息公开吗?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 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பைடு நூலகம்
具体招标内容是什么? (标准招标文件版本)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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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
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招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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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应公开。 但标底除外。
× 影响投标获取信息不一致的行为 (
)
不得的情形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条例》
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 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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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向招标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
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
的投标。
《30号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
现场。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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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应用〗: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
〖引申应用〗
1、问题的答复 2、资格预审结果 3、现场踏勘 4、文件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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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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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工程建设项目就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谁来制定? 法无授权不可为!
谁来制定? 其他项目指什么?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国有产权的转让 药品医疗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
自主权—自愿招标
项目性质
强制招标 资金来源
自
愿
招
自主权
自主权
标
规模标准 施工200万 货物100万 服务50万 项目3000万以上 (正在修订中)
物有所值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
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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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 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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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
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
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
询。
《条例》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
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