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

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推进城区人事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聘用,目前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工作人员(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环卫站、电灌站等事业单位聘用的代课人员、保洁员、护理员、管护人员)。
二、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聘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无计划、无程序进人,由于阶段性、突击性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
属于党群口(含人大、政协)的部门单位聘用的,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区委研究,政府序列的部门单位聘用的,由人社局呈报政府常务会研究。
没有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一律列入清退范围。
确实工作需要的,必须报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
三、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1、经审批使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如工作需要,报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聘用。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
发生劳动争议的,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2、经审批已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2)聘用期限;(3)岗位待遇;(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六)其他事项。
3、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合同条款加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
解除合同后要办理好社会保险的衔接手续。
四、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待遇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不含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生活补贴按城区审批的标准发放。
1、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月工资1500元;2、本科学历或高级工,月工资1300元;3、大专学历且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月工资1200元;4、大专学历,月工资1100元;5、中专以下学历(含中专)或员级职称,或初级工、普工,月工资1000元。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续签等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条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编外人员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工作与考核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编外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用人部门应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可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平等择优聘用编外聘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稳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程序,严格执行用工合同,落实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工作经济、合理分配、安全防护等职责,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薪酬和福利待遇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评估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其身心健康。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招聘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职位信息,接受人才的申请和面试,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最终聘用人选,并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履行好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聘的编外聘用人员依法进行程序审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用工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用工合同一般包括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
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不得超过两年,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可以签订。
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当用工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的合同进行妥善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清晰透明。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编外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聘用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需要的非编制人员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适当的编外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介绍编外管理的背景、目的,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完善编外管理。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对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编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程序复杂繁琐,导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及时聘用到需要的人才。
编外人员的聘用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目的编外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单位的工作环境,发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不公平待遇,增强编外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和归属感。
三、管理办法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供编外管理参考:1. 聘用程序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明确聘用的条件、职责和薪资待遇,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和报批。
同时,应向候选人详细介绍单位的背景、工作环境和期望的工作效果,以避免误解和不适应对双方造成的困扰。
2. 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包括薪资、社保、住房补贴等。
福利待遇的确定应公平合理,综合考虑编外人员的工作经验、成绩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3. 工作评价与晋升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作评价体系,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评价结果应客观公正,作为编外人员晋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同时,单位也应向优秀的编外人员提供晋升的机会,鼓励他们在单位长期发展。
4. 培训与交流为了提高编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单位应开展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这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业讲座等形式。
通过培训和交流,可以提升编外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5. 绩效考核与奖励单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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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
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关系可实行人事代理。
第八条海沧区劳务派遣公司为本区劳务派遣机构,在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工单位,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海沧区人才中心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代理机构。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工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工单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在区劳务派遣公司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招聘和雇用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招聘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范围内使用。
不同类型岗位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不得混合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优先考虑招聘本区户籍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非在编雇用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雇用
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辅助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工勤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一般应经过信息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
经考试或考核确定拟招聘人选后,应按规定填报《厦门市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非在编雇用人员审批表》,经编制机构部门审批后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工作设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机构编制的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织、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等部门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非在编雇用人员用人单位共同负责非在编雇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拟定招聘简章,经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用人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共同组织招聘考试,并接受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体检医院,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医院。
用人单位负责非在编雇用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区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参与监督下完成。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的招聘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招聘工作由区分管教育系统的领导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系统所
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由区分管卫生系统的领导与卫生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其他类型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管理分别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实施。
第四章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工资(含工资、单位应缴交的社保、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等)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实际人数和岗位经费标准测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按照经核准的全区机关事业非在编雇用人员实际聘用人数和岗位经费标准计算年度经费总额,按季度统一划拨到区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和缴交社会保险。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的具体发放和社会保险缴交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具体工资标准、人员经费(含各种补贴、加班费用、奖金、单位应缴交的社保费用),由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非在编
雇用人员岗位性质确定。
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准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非在编雇用人员指标管理。
原核定给机关单位的工勤编制空编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其日常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不变。
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处理;用工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实际用工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沧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设置目录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岗位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