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文号】民社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第七条(名称)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某某县(市 辖区)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规模) 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 主体建设。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 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例子: 5万人口乡镇*0.6%死亡率=300人 300人*30年=9000个 9000个/300个·亩=30亩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一)骨灰安放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的有关规定。
(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 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 不低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 于0.25平方米/格;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十三五”民 政事业发展规划》(湘发改规划[2016]679号),明确 十五大工程: 基本殡葬服务建设工程: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省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二、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全省现有殡仪馆84家 其中无火化设施的殡仪馆16家。 正在建设中的34家。 经营性公墓90家。 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6%
(二)《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无锡安镇街道长青园殡仪服务中心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 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 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审批) 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验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锡政办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9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福〔2009〕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针对目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规范一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1.规范公墓经营手续。
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针对2000年前部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过程中土地或工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老墓老办法、新墓新办法”的原则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彻底纠正少数经营性公墓违规超标准建墓现象。
要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
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穴。
对违反规定标准建设、出售墓穴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超标准墓穴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苏财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能,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省PPP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备阶段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编制审核(一)项目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入库环节(准备阶段)负责编制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
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属于《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章节,应当按规定进行潜在社会资本市场测试,并结合测试反馈结果进行修订完善。
实施机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送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为实施机构的,仅需报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报送。
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后报送。
(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实施机构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具体可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应当包括行业技术专家)。
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评审应当主要对照《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并关注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是否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
实施机构应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予以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专家进行书面复核。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苏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1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为改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用3年时间对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主要对1990年以前建造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的水、电、暖管网及设备进行维修改造。
根据《关于申报干休所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优安函[2004]8号)要求,民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的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二、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2005—2007年分三年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维修改造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维修改造项目资金。
三、民政部、财政部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苏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下放3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1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11项)。
《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7制定并实施专业外包合同全程监管制度;
8操作人员熟练掌握、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室外共用管线、管道和道路管理
1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整齐有序,无架空管线;
2
一项不符合扣0.5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排水排污管道通畅;
13
标识系统和维保资料
1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3
一项不符合扣0.5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管理区域内交通标志引导指示牌规范清晰;
3小区组团、栋、单元(门)、户门以及配套公建标识规范清晰;
4建立房屋产权清册;
5房屋维修、保养记录完整;
6房屋使用功能完备,无安全隐患。
共用部位使用管理
1共用场地、部位符合规划要求,无违章搭建现象;
2
一项不符合扣1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无擅自改变用途现象。
房屋外观状况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破损、脱落、渗水、污迹、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挂现象;
2
一项不符合扣1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2外墙清洗或粉刷按合同和计划组织实施、记录完整。
室外附加设施管理
1室外招牌、广告牌、夜景灯等设施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齐全,色彩风格统一;
4.电梯轿厢、井道内保持清洁,轿厢广告设置有序,无乱贴、乱画;
5、电梯运行平稳,维修、保养、检修记录完整;
6、电梯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行,出现故障或险情,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
给排水系统管理
1二次供水水质定期检测,符合卫生标准;
2
一项不符合扣0.5分,一处不符合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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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 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 (含县级民政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 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和使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民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汇总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厅规划财务处具体承办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 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申请报告, 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为了简化相关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方案应当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措施;(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八投资效益分析;(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 (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十二必要的附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 (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或由市、县 (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 (局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或由市、县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 (局审批。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二材料、设备需求清单;(三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与市政、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作为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或施工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 5%,需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报。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总量,经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 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分别报相应的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总额、改变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地点。
第二十条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由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
调整计划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县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招标投标, 并依法订立合同。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控制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组织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四项目主体工程 (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且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五施工图纸已通过图审;(六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七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 (即供电、供水、运输、通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八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道路、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设计。
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因地制宜, 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重大特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预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
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江苏省民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季报制度,每个季度总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