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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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执行和解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终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民事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救济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性质;效力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都互相让步,就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法律关系(权利)之实现达成合意,并将该和解协议提请执行法院审查认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或制度。

[1]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中国向来强调和解的重要性,要求司法走群众路线,并提出了十六字方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执行和解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终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民事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审判中心主义”得以确立,我国的审判方式也随之由“调解型”演变为“判决型”。

这也就意味着从制度层面强调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成为了一种当然的司法理念,以此为基础推理,在执行程序中,若逆审判而行,则成为一种司法破坏行为。

部分学者受“西方裁判主义”的影响,认为只有履行裁判文书的全部内容,才是对社会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实现,执行和解是司法审判权低下的产物,有悖于现代法治理念。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

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来看,学界普遍认为民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方式之一,那么无容置疑,执行和解的内容便应当具有广泛性,在笔者看来这种处分权既可以表现为权利的放弃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变更。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

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赵苑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有重要功效。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与有效的解决路径,执行和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且饱受争议,适用情况也参差不齐,暴露出“和而不解”、“强制和解”等缺陷。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内涵、外延、立法演变出发,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据,在分析现有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如何调整与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司法干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27-01作者简介:赵苑位(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执行和解的内涵(一)执行和解的概念现阶段,对民事和解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见解①,但定义之殊,本质之同,即在双方执行时,倾私讨,从而终止程序。

通过梳理,笔者对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为:民事执行中,双方愿在私下商议,制定和解合约,明确义务主体,方法,期限,脱离法院约束。

一定程度上,属于民事执行终止的方式。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②1.双方自愿和解是法律行为,基于自愿,诱逼等,都不算自愿。

因此,只有当事人秉承协商,和解程序才被认可,实现执行终止。

2.法律范围内和解,在执行中不能与法律相悖。

据现法,执行和解中,要在争议上促使双方形成统一意见。

一旦出现不允许的情况,协议不被允许。

3.主体能力假如一方没能力,不能体现双方意愿。

诉讼行为能力,由年龄及精神而定,精神有陷的人,未成年人不具该能力。

二、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与适用困境(一)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1.期限不合理和解协议中断,系双方共识,或执行中断的,期限模糊。

被申请人不遵协议,这些现象较多,如,申请人未充分使用权利,造成案件时长拖延。

民事执行监督与促进执行和解

民事执行监督与促进执行和解
河 北 省 承德 市 围场 满族 蒙古 族 自治 县 人 民检 察 院 [64 0 085]
三是 节 约 司法 资源 有 的执行 案 件 .因被 执行 人 较
多 , 所地 不 同 , 住 需要 花 很 长 时间 去找 被 执行 人 ; 的案 有
门备受 关注 与责难 的主要原 因之一 。 从法律 层面 看 , 由于
的 干预 . 从而 制约着 检察 机关执 行监督 工作 。
二 、执行 和解 工作是 加强 民事 执行检 察监 督 的有效
途 径
现 行法 律 对 执 行 活 动 监 督 在立 法 上 没 有 明 确 的具 体 规 定. 使检 察机 关对执 行活 动的 监督缺 乏应 有力 度 . 执行 而 权作 为审判 权 的延伸 . 旦失 去强有 效 的监督 , 一 容易 导致 权力 滥用 与扩 张 . 出现新 的 司法矛盾 。 最终 可能 会衍 生 司 法腐 败 . 损害 法律尊 严 , 响社会 和谐稳 定 。 影
展。 影响监 督效 果
三 是 法 院 本 位 主 义 保 护 干 警 观 念 制 约 着 执 行 监 督 工
人 民法 院于 2 0 0 9年 1 O月 3 日做 出 (0 9 围 民初 字第 0 20) 26 9 9号 判 决 . 决 于某 给付 丁某 工 资 5 8 判 0 0元 . 丁某 申请
执 行从 家到县 城往 返 9次 ,花 去 车费 、住宿 费 、饭 费 等 80多 元 . 0 最后 到我 院 申诉 . 院 民行 科与 围场 县法 院执 我
行局 实现检法 对接 . 同调 解此 案 , 时兑现 了丁 某劳 动 共 及
报酬 。
作开展 。 目前 . 层人 民法 院承 担着 大量 的执行 案 件 . 基 就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它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下面将介绍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一、方法
1.了解案情:调解员在开始调解前,要了解案情,包括当事人的诉求、纠纷的性质、争议的焦点等,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2.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想法,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达成协议。

3.引导当事人沟通:调解员要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也要让他们听取对方的意见。

4.寻找共同点:调解员要帮助当事人寻找共同点,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达成协议。

5.制定协议书:当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要制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双方可以按照协议执行。

二、技巧
1.保持中立:调解员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便更好地引导双方达成协议。

2.掌握调解技巧:调解员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如倾听、引导、提问、反馈等,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3.注重语言表达:调解员要注重语言表达,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4.注重情绪控制:调解员要注重情绪控制,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受当事人情绪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5.注重细节:调解员要注重细节,如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语气、身体语言等,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

总之,民事调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员需要掌握
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从
而实现纠纷的解决。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民事调解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更为迅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协商,找出问题根源,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庭审时间,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避免当事人长时间陷入争议中的不良影响。

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保障自身权益。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主权。

而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参与制定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判决而引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与此同时,调解也能够降低纠纷的扩大化趋势,避免冲突升级,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需求,沟通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四、减轻法院负担民事调解对于减轻法院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法院工作繁重。

而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合理使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五、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民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又需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需要双方的平等交流和尊重。

通过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之,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分析

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分析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下)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分析孙森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执行和解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153-01作者简介:孙森(1986-),男,汉族,法律硕士,任职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一、执行和解制度的概述执行和解制度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公正协商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之下自愿的达成协商,从而人民法院会停止原本需要继续执行的程序的制度。

这一项制度的出台使得学术界议论纷纷,部分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制度有可能会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权益、权利较大的一方,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执行和解制度实施情况来看,执行和解进行的较为顺利,且能够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

目前我国有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31条、执行工作规定中的第86条。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审理程序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执行和解,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协商事宜记录到庭审笔录中用于备份,并且双方当事人需要签字或是盖章确认协议达成。

在我国执行工作规定中指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有关于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主体、或是履行义务类型、期限等。

二、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情况来看,在双方当事人处于和解状态后,整个和解协议的效力并不高,同时,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在和解协议实施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提出单方面的反悔,或是不承担自己应当尽到的义务,这也就导致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一步降低,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提出反悔或是不履行协议的内容,或是延期履行自己的义务,都会导致另一方只能重新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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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陈驰闵波[摘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

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

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

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1、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

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

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

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

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

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骗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

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

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

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

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

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权利”,而该“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

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

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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