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指导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指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线队伍管理,优化一线员工队伍结构,不断提高一线队伍战斗力与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一线艰苦岗位员工退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员工。
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关爱基层员工,及时帮助不能继续在一线工作的老、弱、病、残员工退出一线,构建和谐企业。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严格上岗条件,及时补充新的骨干力量,保持一线队伍的战斗力,确保安全生产及队伍稳定,努力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精干高效的一线员工队伍。
(三)有序退出、妥善安置。
结合一线队伍人员配备情况,先补充后退出,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妥善做好分流与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员工后顾之忧,保持一线队伍稳定。
(四)区别对待、规范待遇。
结合员工在一线岗位工作年限及贡献,合理确定退出一线岗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帮助退出人员平衡过渡。
第二章一线艰苦岗位范围与退出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线艰苦岗位,是指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等企业的野外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或昼夜连续倒班作业的部分一线岗位。
具体岗位由各用人单位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一线艰苦岗位:(一)因工致残或职业病伤残等级5-6级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精神病患者)的。
(三)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适应继续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
(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年龄原因,不宜继续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
(六)其他确需退出一线艰苦岗位的。
第六条符合条件退出一线岗位人员,由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统一报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批准。
中石化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石化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人〔2015〕85号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
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三)分类指导。
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
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
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单位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1篇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部分企业出现人员过剩现象。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企业稳定和职工权益,现制定本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目标1. 合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2.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分流安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人性化原则:关注职工需求,尊重职工意愿,为职工提供多样化安置方案。
3.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分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具体措施1. 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1)开展内部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2)实行内部竞聘,优先满足企业内部岗位需求。
(3)调整岗位设置,优化人员结构,降低人力成本。
2. 多元化安置渠道(1)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
(2)加强与外部企业、培训机构合作,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3)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帮助职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
3. 职工权益保障(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2)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
(3)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建立长效机制(1)定期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盘点,提前预测和预防人员过剩问题。
(2)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及时了解职工需求和意见建议。
(3)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分流安置方案。
五、组织实施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3. 加强与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沟通协作,确保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4.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 风险评估: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职工不理解、不配合等风险。
2. 应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部分企业可能需要进行职工分流安置,以应对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求。
职工分流安置是为了帮助企业和职工双方实现良性发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安置原则。
1. 尊重市场规律,依法合规进行分流安置,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 积极稳妥地推进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和谐发展;3. 依托政府和社会资源,为职工提供多元化的安置选择,促进就业转岗和再就业;4.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分流安置义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安置措施。
1. 提供职业规划与转岗培训,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岗位需求和市场需求,为职工提供职业规划指导和相关转岗培训,帮助职工提升就业竞争力。
2. 拓展就业岗位资源,企业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拓展就业岗位资源,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
3. 提供再就业服务,企业可以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招聘会安排、简历撰写指导等服务,帮助职工顺利实现再就业。
4. 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对于无法再就业的职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供相关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置效果评估。
1. 建立安置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分流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对已安置职工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和生活状况,为进一步改进安置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 对安置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为其他企业和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结语。
职工分流安置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希望通过科学合理的安置方案和措施,能够实现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共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企业离岗人员安置与稳定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员 安 置 稳 定 工 作 的 对 象 , 的也 曾是 企 业 开 拓 发 展 的建 设 者 , 们 有 他
为 企 业 的 改 革 发 展 作 出 过 贡 献 。当 涉 及 他 们 个 人 利 益 的 时 候 , 可 能 会 引 起 各 种 不 同性 质 矛 盾 的 爆 发 。对 此 类 问 题 如 处 理 不 当 , 容 易 形 成 惯 性 和 连 锁 反 应 。而 且 , 由于 受 政 策 、 力 、 制 等 因素 制 财 体 约 , 们 所 反 映 的问 题 , 涉 及 的方 方 面 面 矛 盾 , 互 交 错 、 消 彼 他 所 相 此 长 , 可 能将 长 期 伴 随 企 业 改 革 、 展 一 直 存 在 。 有 发 3 涉及 事 件 影 响 力 大 , 、 问题 的 特 殊 性 。企 业 离 岗人 员 安 置 稳 定 的 局 面 与 企 业 发 展 的 环 境 关 系 紧 密 , 与 企 业 在 市 场 中所 处 地 也 位 有 直 接关 系 , 深 刻 认识 做 好 安置 稳 定 工 作 的特 殊 性 和 重 要 性 。 须 由 于 国 有 企 业 所 处 地 位 和 历 史 背 景 不 同 , 业 发 生 的 事 件 影 响 力 企 大 、 感 度 高 、 及 面 广 , 易 引 起 社 会 及 企 业 内 部 方 方 面 面 的 关 敏 波 容
企业离岗人 员安置与稳定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曹海 军 ( 中国石 化 上 海 石 油 化 工 股份 有 限公 司 员 工 交流 安 置 中心 )
【 摘 要】 企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 部 分 职 工 由 于 企 业 产 品 结 构 在 一
方 式 , 企业 中产 生 的在 职 岗 位 数 量 和 质 量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生 产 在
企业员工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XX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指导意见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鼓励员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推动员工转岗分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现结合XX集团公司现状,提出如下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一、转岗、分流的原则(一)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依法用工的原则。
(三)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转岗、分流目标一是对扭亏无望、资源枯竭、安全无保障的矿井实行退出政策,地面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单位能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
二是各成员企业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定员情况进行一次细化梳理,精简机构,重点压缩管理和地面人员。
特别是对井下采、掘、机、运、通各岗位工种,重新进行劳动组织的核定,达到一线满员,二线精干的目的。
三是各成员企业依法依规清理倒流、挂名、长旷、工伤、私伤人员。
保证井下员工队伍的稳定,清理无正当理由倒流到地面的员工。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结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清理挂名、长旷员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定期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对因工负伤、负伤确残员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岗、分流安置渠道(一)自主创业。
鼓励待岗员工自主创业,有条件的成员企业,可以为这些人员提供场地、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对能够带动企业待岗员工一起创业的,还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非煤产业开发力度。
各成员企业要加大非煤产业的开发力度,提升煤机制造业的装备水平,利用现有的林地和土地资源,开展林下经济生产和种植养殖业。
利用关井闲置的工业广场、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对外租赁等业务进行创收。
(三)加快开发域外煤炭资源力度。
重点加快蒙东煤炭资源和云南主焦煤的开发项目。
(四)工程承包。
利用各成员企业矿山开采的专业技术队伍优势,面向社会、面向发达地区积极开展劳务合作,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闯市场、承揽专项采掘工程。
(五)劳务派遣。
各成员企业应积极与地方劳动部门协调合作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充分利用地方劳动力市场,并积极争取政府公益岗位,开展后勤服务劳务输出,拓宽转岗分流人员的就业渠道,安置转岗分流人员。
(精品)06.09《中石油炼化企业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制度原文2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炼化企业生产操作受控,严肃岗位操作人员替岗管理,保证生产岗位人员齐全,操作到位,使生产装置在受控状态下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严肃操作岗位员工上岗制度,只有取得本岗位上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才能上岗或替岗操作。
第四条 生产运行班组不允许岗位缺员操作,在操作岗位员工不能到岗的情况下,按照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同岗位人员之间可以相互替岗。
第五条 操作岗位员工替岗时,按程序填报替岗申请表,经车间(装置)主任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替岗人员对所替岗位工作负全责,对所替岗位工作期间发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生产运行班组操作人员禁止连班替岗。
第八条 一个十人以下当班班组不能同时有两人以上人员替岗。
第九条 当班操作员工因各种原因短时间离岗15分钟以内,可以由班长指定具有此岗位上岗操作合格证的员工临时兼岗,超过15分钟以上的必须由专人替岗。
第十条 班长因工作原因临时离岗时,由运行工程师履行班长职责。
第十一条 车间(装置)对生产运行班组人员替岗管理实行考核,与班组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并做好检查和考核记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油田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河南油田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提交审议稿)为保障和促进油田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严控用工总量,做好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人[2015]85号),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
贯彻集团公司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结合油田用工情况,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盘活用工存量,努力降本增效,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回报。
(三)分类确定。
根据油田生产和用工情况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合理确定待遇。
(四)配套实施。
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
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一)本办法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油区(井)停产、炼化装置关停、相关业务调整等产生的离岗人员;因油田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组织机构调整或重组、推行扁平化管理改革等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 1 —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分流安置渠道及相关待遇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油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油田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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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石化人〔2015〕85号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
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三)分类指导。
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
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
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单位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内部竞争上岗。
1.单位内部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有适于离岗人员从事的岗位,且相关岗位使用有其他类别用工的,应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类别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
(二)单位外部上岗。
1.单位外部(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有岗位需求时,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为有意愿和能力的离岗人员实现单位外部上
岗提供帮助。
2.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系统内业务承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实行人力资源统筹配置,离岗人员可参加统筹配置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单位应根据统筹配置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按照不同的人力资源统筹配置方式,经与岗位需求单位协商后,明确统筹配置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总部通过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帮助单位开展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工作。
单位开展系统内业务承揽取得显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国石化整体成本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对承揽方给予一定鼓励。
3.系统外有适于单位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单位可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单位应根据系统外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明确系统外上岗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单位开展系统外业务承包或批量人力资源输出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在确保单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给予一定鼓励。
(三)提前退休。
1.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合理确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离岗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可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探索对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3.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可对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给予一定补助;经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并取得支持,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
(四)内部退养。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按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管理,实发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2.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兼顾历史情况,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给予一定补助。
(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经单位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离岗人员愿意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外,单位还可合理设置支付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3.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及时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移交、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按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事宜。
4.按本意见规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执行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仅适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结束前按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六)停岗留薪。
1.离岗人员未通过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实行停岗留薪,执行停岗留薪待遇。
对停岗留薪人员可实行阶段性放假,但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2.停岗留薪初期,单位应根据离岗原因等适当降低停岗留薪人员待遇,并随离岗时间延长逐步降低。
长期停岗留薪的,按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越长、本单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则,可以内部退养待遇为基准梯次降低确定待遇,并与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衔接。
在符合所在地规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
3.停岗留薪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具备或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一步通过相关渠道分流安置。
停岗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
对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停岗留薪人员,应合理设置停岗留薪期限,期限内经安排工作但期限届满仍未上岗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鼓励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积极创新停岗留薪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鼓励和支持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
(1)单位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停岗留薪人员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2)停岗留薪人员愿意尝试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以及期间的相关事宜,期限结束后,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停岗留薪。
(3)对有自主创业意愿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停岗留薪人员,单位可探索引入社会资金设立“自主创业基金”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
(4)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优先吸纳停岗留薪人员为条件,利用非核心业务闲置资产与管理规范的社会单位进行合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