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费用承担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物权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性时,物权⼈为恢复到原来状态⽽让对⽅当事⼈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权利。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内容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百三⼗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百三⼗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案例

物权确认请求权案例
哎呀呀,今天来给大家讲个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案例。
说起来有这么一件事儿,小王和小李是好朋友,他们一起看中了一处房产。
于是呢,小王就拿出大部分钱,小李出了小部分钱,两人一起把这房子买下来了。
可后来啊,问题就来了。
小李非要说这房子全是他的,小王可不干了呀!这像话吗?这房子明明是两个人一起买的呀!这不就是赖皮嘛!
小王那个气呀,心想我出了那么多钱,怎么就成你的啦!他就去找小李理论:“这房子咋就成你一个人的啦?你讲讲道理好不好!”小李却狡辩说:“反正房子写我名字,就是我的。
”你听听,这多让人生气!
于是小王没办法,只能去寻求法律帮助啦。
这不就是物权确认请求权嘛。
他要通过法律来确定这房子到底有自己多少份额呀。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种了一棵树,结果一个人非要说是自己种的,那另一个人能答应?当然得要个说法呀!
在法庭上,小王拿出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出了钱买房子。
法官也很公正认真地审理,最后判决这房子确实有小王的一份。
这多好呀,正义得到了伸张。
我觉得啊,物权确认请求权真的太重要啦!它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遇到那种不讲理的人时,我们就可以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小王一样。
可不能让别人随便抢走属于我们的东西呀!大家说是不是呀!。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被侵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保护自己的物权权益时,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的法律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种。
法律途径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包括起诉、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和调解等。
非法律途径则是指通过协商、调解和和解等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论采用哪种途径,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请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规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保护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享有合法的物权,就可以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保护范围主要涉及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既包括可属于个人财产的住房、土地等不动产,也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
保护方式则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等,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益保护。
进一步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
比如,在与合同法关联的物权纠纷中,应当考虑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
在与刑法关联的物权侵权中,应当考虑刑事责任和处罚。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民事过错行为、合同法制度以及侵权行为构成的证明等问题。
通过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使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总之,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而其保护规则主要涉及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方面。
此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规则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协调,以达到更好的物权维护效果。
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及其规则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为公众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参考,并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引。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规范——以《物权法》第37条为例

物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 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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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物权法》 第3 7 条为例
蔡 雨 安
(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 福建莆田, 3 5 1 1 0 0 ) 摘 要: 我 国《 物权法》 第3 7 条规定的侵 害物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一般称为物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 它不是 物权请 求权 , 是侵 权请 求权 , 其应 适 用侵 权行 为 法规 则 。 关键词 : 物 权损 害赔偿 请 求权 ; 侵 权请 求权 ; 无权 占有
损害 赔偿请求权, 它与物 权请 求权、 债权请求权之间在功能、 目的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 对于物权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认定差异必须重视。 我国物权法草案学者 建议设计物权保护制度时规定 : “ 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 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 该建议草案对该条的说明为: 侵 害物权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在物权保护中的应用 , 目的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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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物 权保护的一种法律手
段, 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人依据本条向侵害人请求 损害赔偿, 只须符合第 5 8 条或者第 5 9 条的要件 , 及本条规 定的‘ 受有损害’ 要件, 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此与侵权行 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区别的。 ” 据此理解 , 可得m《 物权法》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M o f T i a  ̄ i n M 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
Au g u s t 2 0 1 3
No . 2( J a n No . 4 6 )
相发挥各 自的优势共同维护物权。 物权请求权侧重于使被侵 害的物权回复到圆满状态, 损害赔偿请求权侧重在无法恢复 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填补物权缺损利益。第 3 7 条规定的损害 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恰是如此。 尽管第 3 7 条没有出现“ 过错” 的字样, 与《 民法通则》 明确要求“ 过错” 有所不同, 乃因《 物权法》 第3 7 条的规定既适用于侵害物权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请求权探析

业服务 合 同 中存 在两 重法律 关系 , 即物业 服务企 业与 对其进 行选 聘和 与之 签订 物业 服务合 同的业 主大 会 及业主 委 员会基 于 物业 服务 合 同 而产 生法律 关 系 , 之 为外部 关 系; 称 业主 之 间 因管理 规约 而产生 的 法律 关系 , 称之 为 内部 关 系。 主 与物业 服 务企 业之 间 并非直 接产 生联 系 , 是 经 由业 主大 会和 业主 业 而 委员 会而 发生 权利 义务 关系 , 即业主 并非 物业 服务 合 同的 当事 人 , 者说 至 少不 是 物业 服务合 同形 式 或
物业 费是业 主在 物业 服务 企业 按 照合 同约定履 行物 业管理 服务 后 , 应当给 付 的对 价 , 是维护 业主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建筑物公共部分的费用。 当前物业管理关系中, 物业费收费难 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
题。 实践 中 , 业主 动辄 以拒 交物 业费 的形 式表达对 物业 服务 的不满 , 物业服 务企 业则 常 以欠费 业主 而 为被告 进行物 业费 追索诉 讼 , 因对 物业 费请 求权 的理 解难 言统 一 , 判 活动 中对 同类案件 的裁判 多有 审 分歧 。 所 以会产生 这个 问题 , 之 源于 物业 服务 合同本 身的特 殊性 。 物业 服务 合 同是物 业服务企 业与全 体 业主 “ 对一 ”签订 的合 同 , 物业费 收费 却是物 业服务 企业 与众 多业 主之 间 “ 一 但 一对 多”的收交关 系, 因此 , 梳理 物业服 务企 业在 物 业服务 合 同 中物 业费请 求权 的性质 、 使及 支付 义务 人对该请 求权 行 的抗辩权 等诸 问题实有 必 要 。
物权的关系本质

物权的关系本质引言物权,作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拥有和控制物质财富的基础。
物权关系着每个人的利益,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物权的关系本质,以及如何保护物权,物权变化的相关问题。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等。
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物权的关系物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其他物权均源自于所有权。
在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让渡或分割所有权,产生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即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获得收益;而担保物权则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以物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实现。
3、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物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以债权为基础,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也离不开物权的支持。
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对于维护财产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物权保护措施:1、传统法律保护: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会对物权进行规定和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各种物权的类型、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通常也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
3、财产保险:通过购买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权。
当意外事件发生导致物权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经济赔偿,降低物权持有人的风险。
4、社会发展与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物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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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费用承担问题
法学院2010级1班---冯金金---学号2104061240
序: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多关于物权请求权方面的案例的增加,引导着我们去思考和探讨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寻求对于物权的保护当中,行使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尤其是在不同的物权请求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问题将显得更加突出。
摘要: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从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关于物权保全请求权的规定有自己的特色,逐渐通过公平合理的费用承担,以达到保护当事人共同的利益。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民事责任;费用承担,公平信用原则。
正文:一.问题的提出:
1.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是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
2.内容与性质:中国民法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若干规定。
在中国民法之上,强调了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即中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同其他责任形式集中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在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中国法律关于这一问题的现状以及思考:
不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都存在和承认实质上的物权保全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相邻关系特别作出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
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99条第2款规定“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过程(结合中国法律):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有制裁和补救是不够的,制裁与补救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弥补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也就体现了金钱补偿救济在受害人救济之中的局限性。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请求权已经突破了物权的范围而扩大到了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保全性保护中。
因为物权请求权首先是作为物权的效力出现的,脱离作为物权效力一个部分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法是不完整的。
所以,物权保全请求权的提出不仅为法律制度体系上的完整和清晰所必要,同时也有其本身存在的制度价值。
物权请求权行使产生的费用的负担,物权侵害中承担的责任存在以下三种:
(1)当妨害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借鉴行为责任,即在妨害状态的形成产生于被告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而需承担的责任;物权请求权实行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何过错,所以通常应该有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所有物或排除妨害。
这种由对方来承担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作法有违背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A和B是邻居,某天A家的大树被一阵大风吹倒在B家的庭院,此时A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B返还属于自己的大树,B则提起所有权的妨碍排除请求权,要求A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对房子的正常使用。
最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对于大树的搬运费用呢?此案例中对甲是否具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乙是否具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认定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那么,首先,刮大风把A庭院的大树半折到到邻居B的庭院里,此种妨害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此时也需要相对人来承担物权请求权行使产生的费用是违背公平的。
A 在经过B的许可后可以进入B的庭院,自己支付吊走折半的树的费用。
即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谁受益,谁负担”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
其次,B自己联系车将折半的大树吊走,但可以请求A与自己共同承担费用。
但具体的份额分配,则应当根据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和生活观念,包括大树的价值、作用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大树对于乙的妨害程度等,在对甲、乙的利益与不利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下进行具体分
析后加以确定。
综上分析,甲有权提起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乙亦有权提起所有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两项请求权同时分属于当事人双方,出现了权利逆向并存、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
甲的权利与乙的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表面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冲突,因为二者表面上看似相互排斥,但是探其实质,甲行使权利与乙行使权利的目的都是指向同一行为,即追求的都是同一效果——将大树搬离乙的庭院而归还给甲。
所以二者实质上是可以并存的,甲乙在理论上均可以提出相应的物权请求权,只是在搬运大树的费用负担方面会出现现实上的矛盾。
(2)所有人责任说,即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物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费用由物的所有人负担。
例如,在上述的案例中,若树上结有果实,则B应容忍你果实的所有人A将果实拿走,同时移走折半的大树的费用也由大树的所有人A负担。
但是,果实自落于B院得,则属于B 所有。
而且按照《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从而避免矛盾激化,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以实现法律调整相邻关系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但这种做法在处理下列这种情况,显得不公平。
例如:B向A租了房子,又把向C借来的机器放在房间里进行生产。
租赁合同到期后,B把机器留在房中走了。
若此时A以机器是妨害物为由要求C排除妨害。
则无论C是否有责任或过错,都只能自己出费用把机器搬走,就算是C先提出返还原物请求,A也只要解除对机器的占有就没事了。
所以搬走机器的费用还是要由C来承担。
(3)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即物权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害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要的劳务和费用,原则上应该为行使请求权人承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这种作法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例如A、B两地相邻,A超越了地界扩建房屋。
B要请求除去妨害的话,必须先自己支付费用排除妨害,然后对A的不法行为进行举证,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B获得了赔偿,结果似乎是公正的,但是要自己先拿出费用这一点以及A的过错进行举证。
增加了B的责任,对B 来说极不公平。
四.结论分析概括:
1. 遵循的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的民法原则遵循着公平和效率两大价值的价值取向,尤以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为突出。
(1)公平原则。
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同时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和利益,结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或价值标准,予以判别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
(2)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公平交易,有相当对价。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然支付某种报酬,一方不能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侵害某种权益,必然赔偿某种损害,而偿付的标准是等价。
(3)其次,遵循民法中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力滥用的相关原则。
总之,进行费用负担的分配时,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遵循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2.权由物权人行使,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害的义务。
(1)至于责任问题,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即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2)若涉及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3)若责任原理仍不能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或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应由请求人实行去除妨害的行为,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
[2]王利明《民法总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第57页,第305页—第320页“民事责任”。
[3]陈小燕《物权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第72页,第122页。
[4]龙翼飞《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版,第56页—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