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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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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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付的保障制度有哪些⼀是农民⼯⼯资⽀付监控制度。

建⽴农民⼯⼯资⽀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的实施意见》。

农民⼯⼯资⽀付监控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各地⽅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实名制、农民⼯⼯资“⼀卡通”、农民⼯记⼯考勤卡、农民⼯⼯资⽀付信息公⽰、劳务⽤⼯⼯资专⽤账户管理制等。

不同地区还选择适⽤了农民⼯⼯资⽀付备案制、⽋薪报告制、⼯资⽀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资⽀付的监控制度。

⼆是农民⼯⼯资保证⾦制度。

该制度最初适⽤于拖⽋、克扣农民⼯⼯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业,现已扩⼤到交通、⽔利、铁路等⾏业。

⽬前,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已普遍建⽴并实⾏农民⼯⼯资保证⾦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缴存额、启⽤程序、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

三是农民⼯⼯资应急周转⾦制度。

农民⼯⼯资应急周转⾦,是指为了垫付被⽋薪农民⼯的临时⽣活费或路费⽽设⽴的应急周转专项资⾦。

⽋薪应急周转⾦制度于2004年在浙江省创⽴。

四是农民⼯⼯资⽀付诚信制度。

⼯资⽀付诚信制度,是指⼈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资⽀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等级并实⾏分类监管的⼀项制度。

⽬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治区、直辖市建⽴了包括⼯资⽀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五是农民⼯⼯资⽀付监督检查制度。

农民⼯⼯资⽀付监督检查,是指⼈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单位⽀付农民⼯⼯资的⾏为进⾏⽇常或专项监督检查。

我国《劳动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资⽀付暂⾏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社部门监督检查⽤⼈单位⼯资⽀付情况进⾏了规定。

实践中,⼈社部门除了进⾏⽇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微企业、个体⼯商户、⽆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资专项清理⾏动。

总包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

总包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一、劳务工管理1、进场施工前,应提交劳务工使用计划给总包单位。

计划应明确各专业工种需要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

特别是特殊工种的类别和具体人员清单、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进场前提供给总包单位审核批准。

2、为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手续,若分包单位未办理,总包单位可代办,所需费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减。

3、劳务工建立花名册,花名册提交总总包单位,同时提供每位劳务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总包单位。

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三天前向总包单位提供变更人员清单。

总包单位有权随时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分包单位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分包单位累计向总包单位支付50元/人次的违约金。

发生的伤、亡事故人员与花名册不符者,总包单位将视其为私招乱雇,无论原因,除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外,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4、总包单位协助分包单位为劳务工免费办理出入证件(分包单位提供照片),劳务工凭证件进处施工现场作业。

劳务工不在本工地作业后,分包单位收回证件后交给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办理出入证时,每证收取20元押金,分包单位劳务工离开工地交回总包单位时退还20元押金,如中期丢失,分包单位可申请补办,总包单位收取补办证件工本费10元/证。

5、分包单位应对劳务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6、分包单位必须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意识教育。

对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

分包单位工人若有偷盗行为、打架斗殴寻恤滋事等治安事件发生,总包单位有权利对分包单位处予5000元/次罚款,并有权在劳务工程费中扣除,同时,甲方视行为人情节决定是否送公安机关处理。

7、分包单位不得招聘童工、60岁以上和残疾劳务工。

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经甲方复核的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若要更换施管人员或班组须书面报告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更换。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

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我公司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10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

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公司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始终坚持“保质守约、薄利重义”的企业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如下:
一、工资支付标准应当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一致,不得低于此标准,且应当按月结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合同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条款明确清晰。

三、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调整。

四、工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形式,并便于农民工查询。

五、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六、工资支付管理方案应当公示于用人单位内部,并向农民工宣讲相关政策规定。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

八、对于违反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的施细则范本,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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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和六项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和六项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和六项制度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共7章64条。

一、落实“四个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业主主要责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二是要落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三是要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公安、司法、法院、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工会、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四是要落实人社部门牵头协调责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建立“六项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共享制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二是建立总包直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三是建立实名制制度,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docx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docx

1.农夫工工资支付保障措籁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限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全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状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衿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夫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安打,用人单位招用农夫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指薛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主动实行措海,保证农夫工工资刚好发放、让农夫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农夫工调查小组.特地调查解决农夫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觉项目部相对其严厉惩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看法箱,民工有看法或事情可以干脆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刚好京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当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开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困难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紧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项目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方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贡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r农夫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

在目前农夫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便利农夫工的行政举措。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分包单位(盖章):2020年月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项目全体工作人员: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有序发放,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用工管理1、进场施工前,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用工计划。

用工计划应明确各专业工种需要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

特别是进场前将各专业工种的类别和具体人员清单、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总承包单位审核批准、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录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2、分包单位应委托总承包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所需费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减。

3、总包单位对于本项目所有劳动用工必须建立花名册(应包含所有农民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民族住址、工种、电话、银行卡开户行、银行卡账号等信息),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当日向建设单位提供变更人员清单。

建设单位有权随时对总承包单位人员进行查对,总承包单位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的,总承包单位按5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4、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务工服务卡(分包单位协助提供照片及其他信息),农民工凭务工服务卡进出施工现场作业。

5、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经甲方复核的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若要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须提前书面报告总承包单位,征得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6、总包单位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

劳资专管员职责:负责编制劳动用工花名册、签订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及本项目所有招用农民工工资编制及公示发放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资料。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1、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明确人工费金额。

总承包单位应优先100%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剩余部分再支付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必须留存好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和工资支付明细,此四项书面材料为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必要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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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员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工程的施工实际,制定本监控制度。

一、用工单位要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并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项目总承包方总指挥办公室备案。

三、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按季上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于每季度末向目总承包方总指挥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并在五日之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上报项目总承包备案。

《应付工资凭证(工票)》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用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相符。

六、施工总承包及建设单位有权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
如果经施工总承包及建设单位有权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后发现用工单位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工单位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监督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性质严重的,交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七、农民工遇到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途径追讨工资。

对以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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