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详述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明确了 治理义务
明确了 治理对象
明确了 治理主体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2.4 监测相关要求
监测及报告要求
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主体是生产建设单位 建立了由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门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的制度 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
2.4 监测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监测及报告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监测实施要求
2.4 监测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要求
2.1 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
总体义务
《水土保持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 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 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明确了 防治义务
主体
明确了 防治义务
内容
明确了 举报权利
2.1 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
总体义务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物措施,工程措施,取土场,弃渣场 常见变更的处理要求——取土场、弃渣场,植物措施,电厂灰场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详述

法规体系关系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时,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 -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明确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 -确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基本制度 -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确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确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分区防治战略 -确立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基本方略 -确立了水土保持监测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有关水土保持优惠政策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概念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提出了各级机关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987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制定水土保持 法列入立法计划,要求水利部组织起草班子,着手 调查研究,开始起草工作。1989年形成送审稿所国 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现为法制办)又组织 力量进行修改,并征求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意见, 1990年1月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 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进行调研和修改。总共十 易其稿,于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20次常委 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天颁布实施。
(二)《水土保持法》的基本概念
➢ (一)水土保持法的概念 • -广义的 概念: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概念:人大颁布的水土保持法 ➢ (二)水土保持法规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29•【文号】主席令49号•【施行日期】1991.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4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法律,旨在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一章总则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农田水利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依法管理、资源有偿使用和社会共治。
第二章农田水土保持规划农田水土保持规划是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手段。
根据本章内容,地方政府应制定农田水土保持规划,综合考虑农业发展、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提出农田水土保持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三章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是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章节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工作,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灌溉系统建设、排水系统建设等方面。
此外,该章节对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验收等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水资源治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还涉及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治理。
本章主要包括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和合理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由于水资源对于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农田灌溉和生活用水的供应是该章的重点内容。
第五章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是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农田的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本章对农田水土保持的措施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植被保护、丘陵地区利用、河道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环境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
本章包括对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污染物排放和土地污染治理进行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章节还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律要点解析

水土保持法律要点解析一、引言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的耕作条件,减少水土流失、湖泊泥沙淤积、河道淤塞等现象,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水土保持法律是指为了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生态建设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水土保持法律的要点进行解析。
二、水土保持法律的基本原则1.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水土保持法律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优先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完整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预防为主原则水土保持法律提倡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水土流失和其他土地资源破坏问题的发生,促进环境友好型发展。
3. 综合治理原则水土保持法律要求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分类监管,实施差异化措施。
4. 责任追究原则水土保持法律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维护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的责任,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水土保持法律的主要内容1. 水土保持规划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通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水土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合理利用。
2. 水土保持项目评估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于可能对水土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进行事前审批和监督检查。
3.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土保持法律要求,对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功能的发挥和效果的持久。
同时,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损坏和失效的问题。
4. 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水土保持法律强调水土保持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氛围。
5.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
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解读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保障生态系统良好运转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增加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理解和意识。
一、水资源基本法水资源基本法是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性法律,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根据该法,水资源具有公共性,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保护水资源的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加强监督检查。
水资源基本法规定了水资源的使用制度,提倡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合理分配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污染水体的治理要求,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二、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旨在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强调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防护林、禁止滥伐滥砍和深耕细作等措施。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破坏水土资源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障水环境的质量,防治水体污染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国家实行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是保护水环境、预防水体污染、治理已经发生的水体污染,使水环境保持良好状态。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排放标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限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水体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监测要求,强调对污染源进行监管和治理。
四、水资源税法水资源税法是为了调节和控制水资源的使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差别化水资源税收政策。
根据该法,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水资源利用定额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法的实施,旨在推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行为。
通过水资源税的征收,可以引导用户减少不必要的用水,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法水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法律。
根据该法,对于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责任。
水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强调水生态环境改善和恢复工程的建设。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分享之

总则
• 目的与任务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 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 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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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分享之
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分享人: 黄 永 超 学号:222011320280010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 第三章 监测机构职责 • 第四章 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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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第一,水土保持是保护水土资源的基本措施。 ❖ 第二,水土保持是培育资源的有效手段。
❖ 第三,水防御自然灾害的有力保障。
❖ 因此,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 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 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 期坚持的工项基本国策。
还有125万平方公里的冻
其一,危害江河湖库,加剧
融侵蚀面积没有对外公布。 洪涝灾害和旱灾。造成小洪
同时还有比较分散的大量 的重力侵蚀存在。
水、高水位、大险情(大灾 害)。其二,加剧滑坡泥石
❖ 全国每年入河泥沙至少50 亿吨。
流灾害;其三,扩大沙化, 加剧风沙灾害;其四,加剧
❖ 流失程度最为剧烈的主要 分布在黄河上游(以黄土 高原为最)、长江中上游
➢水土流失是我国头号环境问题
❖ 第一,从水土流失面积面 ❖ 第二,从水土流失危害看:
积看:1990年公布:367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 积38.2%。其中水力侵蚀 179万平方公里,风力侵
❖ 一是危害耕地(国土安全), 加剧人地矛盾:地力减退、 面积减少。
蚀188万平方公里,另外 ❖ 二是恶化生态(生态安全):
(二)《水土保持法》的基本概念
➢ (一)水土保持法的概念 • -广义的 概念: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概念:人大颁布的水土保持法 ➢ (二)水土保持法规体系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人为水土流失日益加剧的形势
❖ 一方治理,多方破坏 ❖ 一家治理,多家破坏
❖ 甚至破坏大于治理等 现象比较普遍存在。
❖ 人为水土流失主要表 现:
▪ 陡坡开垦,顺坡种植 ▪ 开垦草原,过度放牧 ▪ 乱挖滥采,乱堆乱放 ▪ 林木采伐,乱砍滥伐
❖ 社会经济发展与水土 流失的矛盾
❖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生态环境的需要
❖一、《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二、水土保持监测的地位和作用 ❖三、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职能
一、《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 (一)水土保持立法的必要性 ❖ (二)《水土保持法》的基本概念 ❖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 -水土流失是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 ❖ -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的主体 ❖ -人为水土流失恶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 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裁决。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 -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 -明确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 ❖ -确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基本制度 ❖ -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 -确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 -确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分区防治战略 ❖ -确立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基本方略 ❖ -确立了水土保持监测的法律地位 ❖ -明确了有关水土保持优惠政策 ❖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概念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
、
规章。
❖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
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
❖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草原“三化”。 ❖ 三是危害工交城市(城交安
和西北风沙草原区
全),加剧灾害。
❖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 生存之本。水土资源 既是生态系统最重要 的因子(组成要素), 又是人类生存最重要 的自然资源,也是社 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 的战略资源。水土资 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 用是生态建设的核心 内容。
❖
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个 是生态破坏,一个是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 水土资源的破坏及土 地生产力的降低或丧 失即水土流失。水土 保持所采取就是水土 流失综合防治措施。
法规体系关系的处理
❖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时,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提出了各级机关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1987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制定水土保 持法列入立法计划,要求水利部组织起草班子,着 手调查研究,开始起草工作。1989年形成送审稿所 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现为法制办)又组 织力量进行修改,并征求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意见, 1990年1月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 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进行调研和修改。总共 十易其稿,于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20次 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天颁布实施。
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 施行。
❖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 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 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