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
中国财务制度与国际的区别

中国财务制度与国际的区别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财务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取得了巨大发展。
然而,与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的财务制度相比,中国的财务制度还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中国财务制度与国际的区别,并分析这些区别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国际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是最常用的会计准则。
这些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然而,在中国,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是中国会计准则(CAS)。
CAS与IFRS和US GAAP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包括财务报告要求、会计核算方法等。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中国企业的财务报告与国际上的企业进行比较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审计制度的差异在国际上,审计制度主要由独立审计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构成,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在中国,审计制度也由独立审计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共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受到一定的质疑。
此外,中国的审计机构还面临一些挑战,如审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审计师职业素质的提高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中国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融资结构的差异在国际上,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股票和债券来融资。
而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大多数企业依靠银行贷款和内部融资来融资。
这种融资结构导致了中国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困扰。
四、外汇管理制度的差异在国际上,外汇管理主要由中央银行和政府监管机构来管理,以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外汇汇率的稳定。
在中国,外汇管理同样由央行和政府监管机构来管理,但是中国实行的是有管制的外汇管理制度。
这种外汇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面临一定的限制,对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税收制度的差异在国际上,税收制度基本上是相对公平和透明的。
而在中国,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7000字》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目录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 (1)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2 日本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3)1.3 英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5)2 横向对比中国与英美日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6)1.股票发行监管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 (7)2.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差异 (8)3.社会诚信基础的差异 (9)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来监督证券发行。
在本文中,将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分析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
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中国股市从美国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而美国现在有世界上相对成熟和发达的股市。
之所以选择英国,是因为他们具有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经验,可以改善中国股票在监管法律制度改革方向上面对的问题。
之所以选择日本,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地区并且彼此接近,因此金融市场上存在许多合作与交流,这对于我国制度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美国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历史悠久,独立战争时期就已经萌芽,之后自由迅猛发展。
1817年,经纪人通过了一项正式的特许状,被称为“纽约证券交易市场”(New York securities fair),这是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
1863年,纽约证券交易市场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在1929年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总体上是放任的。
1929年经济危机,证券市场大崩溃,美国政府被迫主动介入证券市场,制定确立严格全面的证券立法体系,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制度,形成了立法型监管管理的法律制度基础。
这次世界型经济危机,造成很多证券市场的崩溃,作为集中制立法型体制典型代表的美国,在吸经济危机爆发的教训之后,自1933年,美国通过不断加强证券法规的管理来引导规范证券业。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作者:曹芳敏来源:《中国市场》2008年第27期摘要: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目前世界上有四种国家审计模式,各国政治制度不同,采用的国家审计模式也不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区别。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模式;独立性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的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
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服务。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主要指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域、民族、历史存在巨大差别,各国的国家审计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
目前,国家审计模式有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和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监督的“生命之水”。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和经费上与被审对象无依存或利害关系。
国家审计模式不同,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亦称英美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最早在英国建立并实行起来,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为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国家所效仿。
在这种国家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
1861年英国即在议会内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和向议会提出报告。
1866年6月28日伦敦议会通过《国库与审计法》。
并依此法于1867年成立了国库审计部。
《国库与审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
1983年英国议会成立了国家审计署。
由议会专项拨付审计经费,负责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账目。
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国王任免,为终身制。
受英国的影响,1921年美国总统签字颁布了《预算和会计法案》,该法案由国会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在国会之下,设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的审计机关——美国会计总署(GAO),负责对政府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其结果向国会报告。
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国家 审计 公 告制度 ,是指 国家 审计 机关 将审 计工 作过 程 中获 取 的 审 计 信 息 , 以 相 关 的 结 论 性 文 书 的 形 式 , 通 过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告 的 制 度 。一 国 的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实 施 , 是衡 量 国家 审计 能 否有 效发 挥 国家治 理 功能 的重 要标 志 。不 同的 审 计 体 制对 应 着 不 同 的 审计 公 告 制 度 , 西 方 国家 的 审计 体 制 和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已 经 相 对 完 善 , 而 我 国 受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 审 计 结 果 公 告制 度 与西方 国家 还存 在一 定 的差 距 。 国 内外 不同 审计 体制 下 的审 计 公告 制度 根据 国家 审 计 机 关 的隶 属 关 系 不 同 , 可 以将 国家 审 计 划 分 为 立 法 型 、 司法 型 、行 政 型和 独 立 型四 种 体 制 。在 不 同 的审 计 体 制 下 ,有 不 同的 审计 结 果公 告制 度 。 ( 一 )我 国 审 计 公 告 制 度 概 述 我 国 作 为 行 政 型 审 计 体 制 的 代 表 , 国 家 审 计 署 隶 属 于 行 政 机 构 , 同 时 又 要 对 行 政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计 , 其 独 立 性 难 以 得 到 保 证 ,审 计机 关 具 有 政 府 “内 部 审计 ”的 性 质 。在 审计 结 果 公 开 方 面 , 国家 《 审 计 法 》 赋 予 了 审 计 机 关 向有 关 单 位 或 社 会 公 布 审 计 结 果 的 权 利 , 但 没 有 强 制 性 的 要 求 。 受 到 行 政 型 审 计 体 制 隶 属 关 系 的 影 响 ,我 国审计 机关 公布 的审计 结果 需要 经 过各 级政 府部 门及 领 导 的 审 批 和 过 滤 , 最 终 只 能 有 选 择 性 地 公 开 其 中 一 部 分 审 计 结 果 , 因 此 公众 无法 有效 地行 使其 对政 府机 构使 用 公共 资源 的监 督权 。 我国审计 结果公告制度 的初次实践始 于2 0 0 3 年对 “ 非典 ” 救 济 物 资 的 审 计 , 审 计 结 果 初 次 以 审 计 公 告 的 形 式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不同模式的审计公告制度的比较分析

上千份审计报告 , 需要根据重要性 原则 进行筛选 , 对有代表性
审计长是 G O的最高领导。正副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 的问题进行公告 。 A 每年 的 8 月份 , —9 审计法院成立一个公共报 会 向总统提 出候选人名单 , 由总统提名 , 交参议院审查 同意后 告委员会 , 由一名高级法官任报告 员 , 对各法庭和地方法 院所 加 以任命 , 任期为 1 年 。审计长一经任命 , 5 总统不能随意将其 推荐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而后 由首席 院长主持公共报告委
维普资讯
国 家 审计
同
一
J计公告制摩 j 审
析
以及公共资金 的使用效 益进 行审计。审计法 院的审计 对象主 要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 、 社会保险机构 、 国营企业及 立法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 构 ( 会 ) 议 , 如美 国的政府责任署 。美 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 的总统 制共和 国家拥有部分资产 的合 资企业 和国家给予财政补 贴或 享受 国
派。
独立审计模式 指最高审计机关完全 独立 于立法 、司法和
法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 。总统是国家元首 , 有较大的政治 行政体系之外 ,它直接向 国家元首负责 ,具 有非常高 的独立 权力 , 可以行使立法权。议 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 院组成 , 最高 性 , 如德国的联邦审计 院。德 国是一个联邦制 的共和 国, 联邦 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 ,它是最高的行政司法机关 ,地位很高 , 宪法规定 了国家的基本原则 , 联邦权力 高于各州 的权力 。各州 相 当于最高法院 , 它不隶 属于内阁政府 , 而是一个 独立 于立法 都有 自己的州宪法 , 在立法 、 司法和行政上具有广泛的 自治权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保障有哪些区别?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保障有哪些区别?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中,中国和美国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由于两国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它们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的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
宪法始终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基,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
而法律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最为核心的法律资料。
法律后面还附加了一系列的次要法律资料,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这些资料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授权的组织制定的。
在中国,法律作为最高法律资料的地位远高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次要法律资料。
在美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典、判例、行政命令、行政手册和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资料,无法被其他法律资料所取代。
美国法律制定较为灵活,联邦政府有权利行使立法和司法权力,各州政府也可以行使自己的立法和司法权力。
在美国,法典是指经过国会通过的一系列法律资料,它们被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料库。
除了法典,判例、行政命令、行政手册和规章等次要法律文献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判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料,它集合了数百年来的法律解释和经验,具有极高的法律意义。
二、司法权力的执行不同中国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单一的部门,即司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和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中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都归属于国家法院的审判范畴。
这种审判方式具有很强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性。
在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个层面,由联邦法院和各地法院各自独立运作。
联邦法院主要审理联邦诉讼案件,包括跨州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联邦法有关的案件以及联邦政府机构的案件。
各州法院主要管理各州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美国司法中是拥有相当大权力的,他们有权力规定证据的呈现方式、裁决案件,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决定。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美政府绩效审计的比较与借鉴

防系统供 应链 的分 析 ,审计署提供 了使用稀 土材料 的具体事 例 。在 行业报 告和数据 的基础 上,建立 了审计署对 全球稀土 材料 供求 的预 测 。初稿 曾发送 至国 防部 、商业部 、能源部 和 内政 部 。国防部 、商业部和 内政部提供 了技术 意见 ,已被审 计署采纳 。能源部没有提 出意见。
已采取初 步措施减 少对稀 土资源 的依赖 ,或 扩大现 有供应 基
础 。2 0 年 国防储备配 置报告指 出 ,镧 、铈 、铕 和钆等稀 土 09 金属储 备 的不 足 已导致 武器系统生 产滞后 ,建议展 开进一 步
的研 究和评估 。空军就 美国对 中国稀土 资源 的依赖 性和美 国 工业 界缺少 知识产权 生产钕铁硼 磁体表 示了担忧 。陆军 武器 研 究 中心和海 军水面 作战 中心 已开始 非正式 了解 其 当前 和未 来对 稀土材料 的依赖度 。 国防 部 目前也 正在研究这 些 问题 。
( ) 加 工 企 业 : ( )环 境 问 题 : ( )新 技 术 ; ( )知 识 2 3 4 5
2 美国稀土材料供应 . 审计署按 照政府 审计准 则的规定 ,从2 1 年1 0 0 月至4 月对 国防供 应链 中的稀土材 料 问题进行 了绩效审 计。采取 科学分 析 方法 ,严格 按照 审计 准则 要求 ,并采 纳 了国防部 、商务部 和 内政 部的技 术性建 议 ,完 成 了对 国防供应链 中稀土 材料 的 绩效 审计 。调 查范 围包括联 邦政府 部 门,其 中包括 内务部 、
审计背景与基本情况比较
1 中国京 沪高铁建设项 目 .
京沪高铁全 长l 1 公里 ,设 计时速3 0 38 5 公里 ,2 0 年4 0 8 月 正 式开工 ,概算总 投资2 7 . 0 I 6 3 亿元 ,跨越北 京 、天津 、河 北 、山东、安徽 、江 苏、上海4 市 ,项 目建 设单位为铁道 省3 部 所属 京沪 高 速铁 路股 份有 限 公司 ,沿 线各 省市 地方 政府 负 责本 省 市境 内征 地拆迁 工 作 ,征地 拆迁 费用作 价入 股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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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差异龚华生摘要:中美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主要从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的处理三个方面作了比较,并就如何完善中国国家审计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了简略的论述。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Comptroller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
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
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还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有学者提出中国国家审计体制应该改“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领导。
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情况和历史传统综合考虑,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设想是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
目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现行“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特别是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
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垂直管理的做法,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地方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性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范围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内容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
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比美国更广一些。
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范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
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人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成本等所有问题。
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企业“监督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
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
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
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
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
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
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
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
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战争,它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
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
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
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
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根据中国《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
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审”的报告并发同级人大常委会)。
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