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分析:30个起重伤害事故案例

30个起重伤害事故案例案例1:检查时独自行走,小车开动轧断手指伤亡人员概况一、事故简单经过1993.11.24日,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岁,七级电工)对天车进行电气检查,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扶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车道轨上,小车正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
事故发生后,黄某自己走到天车端粱安全门处把紧急开关关掉,向天车司机打了招呼。
此事造成黄某重伤。
二、事故原因A、趁天车运行间隙黄某登车,上车时没有断开安全开关,也没有和司机打招呼,司机根本不知道。
B、电工工作至少两人一起,单人作业违反规定。
C、天车上行走脚下确认不够。
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叉作业的联系。
案例2: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物落伤人致死一、事故经过2001.7.17日,某钢铁公司氧气厂,2#、3#空压机过滤器到货卸车,用8T汽车吊停在货车尾处卸车,第一件顺利吊下,此时,任某(男,28岁,大学,机动科长)同刘某从厂房出来,站在第一件西侧讨论其用途,14:35吊第二件,当把空气过滤器主体吊出货车槽开始下落时,箱体主体的西南下角蹭挂货车右边槽上方,箱体急速向南偏甩,同时汽车吊车头翘起,吊物迅速下落,将站在吊物旋转半径内的任某砸住,营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a) 吊车司机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估计偏轻,违章冒险操作。
b) 起重作业管理不善,没有配备专业起重指挥及司索工。
c) 卸货位置不当,任某站位不当。
三、防范措施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案例3:一、事故经过2001.1.8日,某钢铁公司炼钢厂转炉检修,从事拆运吸尘管道(管道长10.85米,总重8.27吨)作业,铆工刘某、起重工刘某确认管道吊耳并估算重量为4吨左右,选择2吨倒链一个及ф15.5mm钢丝绳分别栓挂在管道东西两侧的吊耳上,10:40左右,4#天车司机滕某在生产科副科长张某指挥下(欢迎关注泰科钢铁),在管道自转90度情况下,将4#天车开到西侧2#混铁炉处,此时,吊装用的倒链和钢丝绳突然断裂,管道坠落至2#混铁炉过桥上,将正在2#混铁炉过桥上工作的张某(男,30岁,高中,混铁炉班长)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同一起作业的许某受轻伤。
安全生产事故的例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的例子1、车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一、1、某重型机器厂二金工车间起重工陈某负责为各种加工机床上料。
2005年6月3日10时,陈某指挥吊车准备吊运半成品的机车大轴为一台机床上料。
2、陈某采用铜丝绳单根穿扣捆绑法吊大轴,将铜丝绳熟练地套上后,未仔细将绳扣对准轴中心便指挥起吊。
大轴吊起后陈某为使吊件平衡用手压住轻的一头并跟车行进。
3、当快到要上料的机床时,陈某喊车工李某,因机声嘈杂,李某并未听见。
这时吊轴经过机床尾,机床尾后侧的工具台案挡道。
陈某未及时绕过,扶轴头的手脱离,偏重的大轴突然砸向机床面。
正在给机床导轨注油的李某躲闪不及,左手被砸在床面,造成手背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单根绳吊大轴,即使拴位在中心,吊运行进中也会因摇摆而一头偏低,但吊位高便不碍事。
陈某每天多次吊轴,拴绳经常不在中心,便不以为然,麻痹大意。
有时因运料位置较近,便吊住不高,直接用手扶吊件随行。
这次送料本来拴位偏离很多,扶吊件行进中未考虑到这台案阻路,快到位时与车工配合不当,又未及时指挥吊车,造成突然脱手,吊件失重,轴头砸伤人及砸坏设备的事故。
防范措施1、吊重型大轴最好采用两点拴位法。
单绳拴法必须拴正中心并高吊行进,以免碰物。
到位后慢慢放下并人工配合扶轴上卡盘。
严禁手扶吊物同时跟吊车行进。
2、给重型机床上料前起重工和机床工应互打招呼,作好准备,吊运中应协调配合,严格遵守起重搬运安全规定。
1986年9月10日下午,某水泥厂包装工进行倒料工作,开机后,库不下料,于是手持钢管,站立在螺旋输送机上敲打库底。
库下料后,准备下来,不料因脚穿泡沫拖鞋,行动不便,重心失稳,乱了方寸的左脚恰好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cm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
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其腿脚退出,导致左腿高位截肢。
原因(2)1.包装工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而是穿着泡沫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上部没有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导致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工地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广州市天河区一工地发生棚架坍塌事故造成4死4伤
2010年5月8日晚上10时30分许,天河区黄村奥体南路的花花世界第五期工程工地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倒塌事故,造成工人4死4伤。
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但据悉该坍塌属于典型的高支模坍塌事故,受力钢管间距过大(作业面下部用于承重的钢管间距不得超出80厘米,但该工地承重钢管间距约150厘米,“间距越大。钢管用得越少,搭得更快,拆得也更快,但问题是钢管少了,承重能力下降,现有的钢管数量仅为安全数量的1/3 )
间接原因:
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形同虚设、无证上岗。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或者未按设计、方案等进行操作等。
事故案例2:
月20日15:30时左右,上海碧水湾花园工地,一职工在92#房屋顶铺设瓦片时,从10米左右高的天窗预留口坠落至地下室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 男 47岁 江苏省如皋县人。
四、机械伤害。
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典型事故1:河北省石家庄巿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新校区工程塔吊倒塌事故
时间 地点:2006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 事件:塔吊坍塌,多名工人从塔吊上直落下来 后果:5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
原因:初步分析,塔吊进行拆除时,两个爬升轴右侧一个推到最里端起到支承作用,而左侧爬升轴未推到位,没起到支承作用。塔吊上部结构的载荷原由两爬升轴转换到完全由右侧爬升轴承担,上部重心向左侧发生偏移顶升套架急速下滑,造成塔身弯折翻倒,上部结构平衡臂及配重坠落地面,拆除作业人员坠落,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粗心工伤例子

粗心工伤例子
在工作中,粗心大意往往是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下
面我将给大家分享几个粗心工伤的真实例子,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
视和警惕。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工厂生产线上的工人。
一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
因为没有及时清理机器上的杂物,导致机器突然卡住,他的手被卷
入机器内,造成严重的手部伤害。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工人
在操作机器时的粗心大意,没有注意到机器的清洁和维护,最终导
致了严重的工伤事故。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建筑工地上的工人。
一位工人在搬运重物时,因
为没有正确使用搬运设备,导致重物突然滑落,砸中了他的腿部,
造成了严重的骨折。
这个事故的发生也是因为工人在工作中的粗心
大意,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搬运设备,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工伤事故。
第三个例子是关于医院护士的工作。
一位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因
为没有正确确认输液管道的连接,导致了输液液体外溢,造成了病
人的皮肤灼伤。
这个事故的发生也是因为护士在工作中的粗心大意,没有仔细确认输液管道的连接,最终导致了病人的意外伤害。
以上这些例子都充分说明了粗心大意在工作中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工作设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为粗心大意而导致工
伤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也能为企业
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劳动防护用品相关事故案例

劳动防护用品相关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存在疏漏或者不当使用,导致了一些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的事故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警示。
1.头盔不当使用:某工地上,工人小王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戴好头盔就上岗了。
结果,他不小心摔倒了,头部直接撞到了地面上。
头盔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小王的头部受到了严重冲击,导致了严重的脑震荡和头部受伤。
2.护目镜使用不当:某化工厂中,一位工人在进行化学试验的过程中,没有戴护目镜。
结果,试验过程中发生了爆炸,化学物质喷溅到了他的脸上,导致了严重的眼部损伤。
如果他戴上护目镜,就能避免这样的事故发生。
3.安全鞋磨损:某建筑工地上,工人小李一直在佩戴一双磨损严重的安全鞋工作。
有一天,他在搬运重物时,一块钢筋意外掉落到他的脚上,因为鞋子磨损严重,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小李的脚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4.呼吸面具不合适:某化工厂中,工人小张在进行有毒气体处理的工作时,戴了一款不合适的呼吸面具。
结果,他吸入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引发了严重的中毒事件。
如果他使用了合适的呼吸面具,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5.手套穿透:某机械加工厂中,操作工小杨在使用机床加工时,没有使用防切割手套。
结果,他不小心被机床的刀具割伤了手指。
如果他使用了防切割手套,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手指。
这些案例展示了劳动防护用品不当使用或者疏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在劳动过程中,一定要正确使用并保养好防护用品,保持良好的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同时,雇主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督和培训,确保工人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提高劳动安全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工人的身体安全和健康,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劳动防护不当事故案例

劳动防护不当事故案例劳动防护不当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或不正确使用安全措施,导致发生意外伤害或事故。
下面将列举一些劳动防护不当的事故案例。
1. 建筑工人的致命事故某建筑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带,不慎失足坠下。
该工人当场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他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好安全带,同时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建筑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带的佩戴要求,并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2. 化工厂爆炸事故某化工厂由于操作人员不慎操作,导致化学物质泄漏并引发爆炸。
爆炸造成多人受伤,甚至有人死亡。
事后调查发现,该工厂在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且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化学品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3. 电工触电事故某电工在进行电器维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就进行操作,结果触电身亡。
事后调查发现,该电工没有按照操作手册中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且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电工在进行电器维修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并按照操作手册中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4. 矿井事故某矿井工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没有正确穿戴好安全帽和防护鞋,结果被掉落物砸伤。
事后调查发现,该工人没有严格遵守井下作业的安全要求,并没有戴好相关的安全设备。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矿井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要求,并正确穿戴好相应的安全设备,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劳动防护不当的事故案例层出不穷。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重视劳动防护,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自身的安全。
劳动安全的案例

劳动安全的案例在每一个工作场所中,劳动安全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
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是雇主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
下面将介绍一个劳动安全的案例,以展示为何劳动安全如此重要。
案例:建筑工地高空坠落事故在某个城市,有一家建筑公司正在进行一项高层建筑的施工工作。
这个案例是关于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了一名建筑工人丧命的悲剧。
以下将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事故经过:建筑工地的主管要求一个工人在一层建筑的外墙上安装脚手架板,并且没有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带。
工人擅自决定不佩戴安全带,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经验并且不需要额外的安全措施。
然而,在安装过程中,工人失去了平衡并从四层楼高的位置坠落,最终造成了他的死亡。
事故原因:1. 缺乏培训:施工工人没有接受到足够的安全培训,不了解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
2. 管理不善:建筑工地主管没有确保工人佩戴安全带,也没有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忽视个人保护:工人自行决定不佩戴安全带,忽视了个人保护的重要性。
4. 缺乏安全设备:工地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如护栏、安全网等,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教训与改进方案:1. 培训和教育:工地的管理层需要确保所有员工接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保护装备的技巧。
2. 指导和监督:主管必须确保工人遵守安全规定,并根据需要提供实时的指导和监督。
3. 个人责任:工人应认识到自己对自身安全负有责任,理解佩戴安全带等个人保护装备的必要性。
4. 安全设备:工地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如护栏、安全网等,以提供工人进行工作所需的保护。
这起高空坠落事故案例表明了劳动安全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雇主和管理人员有责任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适当的培训、指导和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可以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生命与安全。
总结:劳动安全是任何工作场所都必须重视的问题。
在案例中,缺乏培训、管理不善、个人责任和缺乏安全设备是导致高空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
劳动安全事故案例

劳动安全事故案例
劳动安全事故案例:员工坠楼身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日下午2时25分许,某公司机修工孔某与机修班同事一起至公司楼顶打扫卫生完毕后,其余同事均返回公司休息室休息,孔某独自留在楼顶,期间从楼顶坠落。
孔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原因记载为:创伤性呼吸心跳骤停。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孔某在打扫完卫生后,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将安全绳系在身上,而是独自一人在楼顶逗留,最终导致不幸坠落身亡。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给企业和个人都敲响了警钟。
在劳动安全方面,企业和员工都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特别是在高空作业等危险环境下,更要注重安全防护,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建议措施: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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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典型事故案例一、成都局电务系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一)2007年“8.6”职工因工死亡事故1.事故经过:2007年8月6日8时15分,重庆电务段重庆西出发场信号工区信号工黎勇(男,32岁),按照工长安排担任重庆西站重庆东方向道岔养护工作。
9时03分,黎勇同重庆西出发场信号楼室内联系防护人员蒋亮联系扳动213/215/217#道岔试验。
9时04分,蒋亮用专用电话通知黎勇有调车机从到达场过来经217#道岔上3道。
与此同时,重庆机务段重庆西1调调车机(DF7C5258)司机朱启国、学习司机代照友操纵机车由峰前场2道开车,送指导司机杨达刚、张利才前往西场处理3调调车机故障。
9时06分左右,调车机通过213#岔群时,排障器撞击黎勇后腰部跌倒,调车机走行部机件拖挂黎勇在机车底部道心内翻转,导致头面部、颅骨、肋骨等多处受伤,倒在213#道岔岔后芯轨处,直至被过路人发现。
此时,调车机乘务员及2名指导司机均未发现运行前方人员受伤情况,机车继续前行至西场3道跳蹬方警冲标内方停车,杨达刚、张利才下车后调车机原路返回。
9时40分,120救护车将黎勇送往医院抢救。
13时42分,黎勇因特重型颅脑伤、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定性及原因:根据《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及《成都铁路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成铁安〔2005〕131号)的规定,经路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重庆电务段黎勇死亡事故属从业人员责任因工死亡事故。
3.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1)重庆电务段重庆西出发场信号工区信号工黎勇劳动安全意识不强,人身安全自我保护不力,在设备日常养护作业中,未认真执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第125条第3款“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的规定,在得知作业处有来车的情况下,不及时下道避车,仍然进行养护作业,导致被机车撞击、拖挂受伤致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重庆机务段重庆西1调调车机司机朱启国、学习司机代照友防伤安全意识淡薄,在关键地段安全预想不足,操纵机车运行中机班互控落实不到位,呼唤应答制度执行不力,注意力分散,间断瞭望,未能发现行进前方身穿黄色防护服的电务作业人员黎勇,致使机车撞击黎勇受伤身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重庆机务段重庆西运用车间指导司机杨达刚、张利才对重庆西1调调车机机班的标准化作业监督不力,没有督促机车乘务员落实护路防伤安全措施和执行彻底瞭望制度,没有发挥指导作用,现场卡控失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1)重庆电务段重庆西驼峰信号车间出发场信号工区劳动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卡控不严,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学习不够认真,致使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行为不规范,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
(2)重庆电务段重庆西驼峰信号车间抓劳动安全、作业纪律不严,对路局、电务段近期下发的《劳动安全事故通报》、《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电要求,在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方面执行不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在实际生产作业中存在偏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3)重庆电务段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过程中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考核不到位,致使标准化作业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4)重庆机务段重庆西运用车间护路防伤安全管理薄弱,贯彻防止路伤文件精神不力,对防伤措施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落实不到位,对现场的卡控漏项。
同时,对指导司机的安全管理失控,日常防伤安全措施学习培训不实,造成指导司机对现场作业安全卡控失控,现场乘务人员落实防伤措施存在较大差距,彻底瞭望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5)重庆机务段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安全和护路防伤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分析问题不透彻,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落实较差,指导司机、班组长管理不严,造成现场“两违”现象屡禁不绝,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2010年“1.1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1.事故经过:2010年1月11日,贵阳电务段六盘水车载设备车间汽车司机张绍文驾驶故障抢修工具车(江铃全顺三排座,贵AV0335)到贵阳进行车辆年审。
1月12日下午,张绍文驾车在贵阳电务段材料库装载车间材料后,搭乘2名调任至该车间的技术员陈兴友、陈尧及其行李物品和1名原铁通贵州分公司退休职工向兴国返回六盘水。
19时40分左右,汽车行驶至314省道(水黄公路)K99+820处,与贵州昊诚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装载水泥、右后轮爆胎停在行车道上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贵A33976)尾部相撞,造成江铃全顺工具车第一排乘坐人员陈兴友、向兴国多处肋骨骨折,损伤胸腔脏器,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司机张绍文左上脸裂伤、左耳廓裂伤、头皮裂伤;第二排乘坐人员陈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手掌第5掌骨骨折。
2.事故原因:交警部门事故成因分析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05号),对此次事故成因分析为:“根据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向兴国、陈兴友的尸检报告、张绍文的酒精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调查查明:张绍文驾驶左后制动无效的贵AV0335号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刘伟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路局调查组事故原因分析贵阳电务段机动车安全管理秩序、关系较为混乱,一是车间、业务科室监督主体监督不力,控制能力不强;二是专业监督部门定位不准,监督不到位。
两种监督管理定位的错位,导致监督缺失、现场失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班组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肇事司机张绍文原所在六盘水信号车间运输(轨道车)工区管辖5辆汽车、2台轨道车,2009年7月至11月份的月度安全分析记录,未发现任何设备、人员的问题和隐患,定期未分析、考核,记载的均是轨道车的业务学习,其中10、11月份只字未提机动车,工区日常无检查监督、考核记载。
(2)汽车队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贵阳电务段汽车队直管14辆段部汽车、业务指导车间26辆汽车的管理工作,车队队长、副队长均为以工代干,未设安全员,未坚持月度安全学习,月度学习质量不高,缺少日常检查监督,也缺少定期分析,对2009年发生的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无专题分析,缺少全段40台机动车的车况档案、人员状况资料、违章记录等基础资料。
(3)车间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六盘水车载设备车间自2009年11月24日接收江铃全顺故障抢修工具车后,仅仅制定了车间机动车管理制度,没有对汽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月度安全分析会上也未对机动车设备、人员的变化实施重点检查监督管理,车间日常缺乏安全有效管理,安全制度停留在纸上,监督发现不了需要卡控的问题和隐患,考核仅仅是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管理呈“三无”(无卡控、无监督、无考核)状态。
工区、车间日常均不能发现、暴露安全隐患及问题,月度没有找出薄弱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卡控措施,对客观存在的问题看惯了、干惯了。
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不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仅仅靠自学。
(4)贵阳电务段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
一是2009年11月,贵阳电务段下发《关于贵阳电务段车辆管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关于印发贵阳电务段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车辆管理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原5个地区集中的运输工区撤销,安排至相应的车间、工区、车队。
面对如此大的调整,电务段缺乏有效的组织与监管,对过渡时期易发事故的特征缺乏有效的控制。
二是调整分工不合理。
段汽车队无对应的行政管理科室,而是由主管副段长直管,纵横管理职能混淆。
三是新成立的轨道车工区管辖全段8台轨道车及平板车,工区直接隶属于段安全调度科(实施专业管理),行使检查监督职能的科室承担具体的生产运输业务职能,将执行业务与监督业务职能混淆。
四是问责不合理。
电务段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车队有关人员实施撤职至记过处分,同时“对段包保干部及安调科给予撤职至记过处分”,而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无任何问责规定。
3.事故责任认定: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05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此事故因张绍文、刘伟双方违法过错造成且违法程度相当,故张绍文、刘伟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陈尧、陈兴友、向兴国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过错,故不负此事故责任”。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作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成铁监管办〔2008〕6号)第四十一条(八)“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上下班途中或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要责任方所属单位责任事故;若肇事各方所负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的规定,“1.1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列贵阳电务段责任事故。
二、成都局电务系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一)2005年“12.13”职工因工重伤事故1.事故经过:2005年12月13日22时50分,贵阳电务段六盘水机车信号值班室信号工罗敬波在值夜班上厕所返回值班室时,未按规定携带和使用照明工具,从二楼楼梯上摔倒并滚到一楼地面地沟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脊髓振荡。
2.事故定性及原因: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及路局《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铁安〔2005〕131号),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贵阳电务段罗敬波重伤事故属责任重伤事故。
3.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贵阳电务段六盘水机车信号值班室信号工罗敬波在值夜班外出上厕所时未按规定携带和使用照明工具。
(二)2007年“1.12”职工因工重伤事故1.事故经过:2007年1月12日6时32分川黔线赶水站208/210#道岔反位无表示,车站6时36分通知电务值班人员梁勇,梁勇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同班人员赵久军前往现场处理,梁勇于6时38分到达赶水运转室签到,并在“行车检查登记簿”上登记208/210#道岔停用。
赵久军到达现场后,对故障进行了诊断处理,于6时58分故障处理完毕试验良好后,通知室内联系人员梁勇销记。
梁勇在销记的同时通知赵久军,25005次列车机车马上上6道挂头作业,紧跟着驼峰场有车上4道作业。
赵久军故障处理完毕后,在返回途中,行走至川黔线K112+364m(206#道岔岔前3m)处,斜跨铁路,在左脚迈出线路左侧钢轨时,于 7时01分被身后驼峰场至4道推送作业车(30辆车)左下侧撞倒,将右腿前肢毁损,左脚后跟软组织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