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投保了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守护百分百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重大疾病保险金李女士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确诊时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两者的较大值李女士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80种身故保险金小王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假设李女士在80周岁时身故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守护百分百疾 险种代码:1572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女性如何选购重大疾病保险

1978年前我国宫颈恶性肿瘤发病率高是由于食品粗糙、营养不良、卫生条件差造成的。那为什么现在生活水平进步了,宫颈恶性肿瘤还在肆虐呢?首先宫颈恶性肿瘤也是一种同遗传有关的癌症。如果家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缘关系的亲人患有宫颈恶性肿瘤,特别有小于45岁发病的患者,那么我们患宫颈恶性肿瘤的概率就相当大。
பைடு நூலகம்
此外对绝经期症状或无明确指征而采纳外源性雌激素治疗不无关系。目前,医学界对子宫内膜癌的成因仍未完全知晓。但不少文献提及卵巢分泌的两种荷尔蒙-雌激素和黄体酮是维持子宫内膜健康生长的要素,若其分泌失调、配合不当,倾向多分泌雌激素的话,患上子宫内膜癌的风险便会进步。
由于近年我国子宫平滑肌瘤的得病率在25-30%,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50%。所以在这里有必要特别提到子宫平滑肌瘤。子宫平滑肌瘤的发病机理现时还不是很明确,但根据大量临床观测和实验结果证实子宫平滑肌瘤是一种与激素水平相关的肿瘤。在高雌激素环境中,如妊娠、外源性高雌激素等情况下生长明显,而绝经后肌瘤逐渐缩小。
在此,我们应该为安吉丽娜·朱莉的勇气鼓掌,更应该看到她珍视健康和生命的态度,应该学习她积极预防癌症的态度,还应该庆幸她能享受到较好的医疗条件和预防性血液基因测试。因为即便在美国,针对BRCA1和BRCA2的基因测试费用在美国超过3000美金,这是无数女性现在获得这一检测的最大障碍。
女性癌症四大杀手
除此之外,女性易发的乳腺纤维瘤、囊性乳腺增生产生导管囊性扩张和上皮增生,这种细胞的异形性由轻度可演变成中度和重度,并向恶性转化。据统计,腺瘤样增生长期不愈,约20%的病例可恶变,囊性乳腺增生的妇女患乳癌的机会比正常情况下多四倍。
我国的癌症发病率在世界上处于中等水平,但发病率和死亡率都在上升,并且癌谱也趋于西方化。除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外,我们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的改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全世界乳腺恶性肿瘤发病率的增长幅度是8%,我国主要城10年来发病率却增长了37%,且发病年龄提前了十岁。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天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严重的原发性心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 行使而消灭。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 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
4.2 保障成本调整 4.3 宽限期
本的 1/365。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 及危险保额(见 8.13)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 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 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 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五十周岁。
第四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外阴、阴道、子宫颈、子宫体、输卵管和卵巢。
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0-C57范畴。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指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疾病,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1)、(2)所规定的条件:(1)需具有下列临床表现和实验室结果呈阳性且达四项以上者:①蝶型红斑或盘状红斑;②光过敏;③口腔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关节痛;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⑥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⑦血液学异常(白血球减少(小于4×109/L)或血小板减少(小于80×109/L)或溶血性贫血);⑧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2)需达到下列两项实验室检验结果呈阳性:①ANA(抗核抗体阳性);②下列四项中的一项以上:a)狼疮带试验阳性;b)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c)抗Sm抗体阳性;d)补体低于正常。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康顺保险内容

平安康顺保险内容
平安康顺保险内容:
平安康顺女性重疾保险是一款可保终身的产品,适用于16-50周岁女性,它能为广大女性提供身故保障、一类重大疾病保障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6-50周岁/专属女性投保
缴费方式:趸交;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责任
平安康顺女性重疾保险不仅能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还提供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保险费,能很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产品特色
量身定制,专为女性设计,更为贴身
28种重大疾病保障,特别关注您的身体健康
重大疾病分类给付,节约您的保费支出
保费豁免后责任继续有效,充分体现人性关爱
保险单短期贷款,便于您资金调剂
交费期内,附七级三十四项意外伤残保障,功能更合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一)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引言人寿妇女安康保险是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女性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寿妇女安康保险的赔付标准,以帮助女性了解该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1. 保险对象•适用人群: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女性•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至终身2. 保险责任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保险责任: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客户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付标准: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客户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赔付标准: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多次赔付•赔付标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先后患上多种重大疾病或同时发生多起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3. 免赔额与等待期在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中,免赔额和等待期是需要注意的两个重要因素:免赔额•定义:指在保险责任发生前,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此金额后保险公司才开始赔付•变动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免赔额可能有一定差异等待期•定义: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实际赔付之间的时间段•赔付限制: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付,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享受保险赔付4. 除外责任人寿妇女安康保险通常会约定一些除外责任,即不赔付的情况:•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疾病或伤害无关•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伤害等结语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作为一种专为女性设计的保险产品,为女性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
通过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和等待期等具体内容,女性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在意外和疾病面前的保障程度,从而做出明智的保险选择。
平安人寿银行保险各险种投保规则

4.投保时必须附加且仅能附加附加步步高(818) ; 5.本险种不计风险保额; (二)平安附加聚富步步高两全保险(万能型) (818) 1.附加规则: l l 只能附加于聚富步步高(885)上; 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聚富步步高(885)+附加步步高(818) ;
2.该险种不能单独交纳保费; 3.本险种不计风险保额。 五、平安金乐章两全保险(904) 1.投保年龄:3-60 周岁; 2.最低份数为 10 份; 3.交费方式:趸交; 4.风险保额:需计入银保意外风险保额,银保意外风险保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六、 《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 (926) 1.投保年龄: 1.1 一生无忧(926)投保年龄为 0-60 周岁; 1.2 无忧重疾(927)及豁免重疾(C) (928)的投保年龄为 3-50 周岁; 2.交费方式:只可选择 3 年交或 10 年交; 3.无忧重疾(927) : 3.1 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投保:一生无忧(926)+无忧重疾(927)+豁免重疾(C) (928) ; 3.2 无忧重疾(927)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一生无忧(926)的基本保险金额; 4.保额规则: 4.1 一生无忧(926) 、无忧重疾(927)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低于 1 万元,1 万元以上为 1000 的整数 倍; 4.2 单独投保一生无忧(926)时最高保额无限制; 4.3 以“一生无忧(926)+无忧重疾(927)+豁免重疾(C) (928) ”或“一生无忧(926)+豁免重 疾(C) (928) ”组合形式投保时,组合中一生无忧(926)累计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下述金额:
5.附加险规则:不能附加任何附加险; 6.红利选择权:只可选择累积生息; 7.风险保额:需计入银保意外风险保额,银保意外风险保额等于保险费的 1 倍,未成年人需满足未成年 人风险保额限额。 九、平安安居宝定期寿险(A) (946) 、平安安居宝定期寿险(B) (947) 1.一般规则 1.1 销售渠道 l 本险种限于平安银行销售,执行银行保险 B01 渠道常规出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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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三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本附加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附加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 附加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