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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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总公司关于《陆上石油工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保障生产建设和人民生产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公司的发展建设服务。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的任务: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运用行政、法制、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的安全。

第五条发展目标:将消防工作的发展纳入到公司的生产建设和发展相协调,完善消防管理体系,逐步达到: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到位,运行机制合理,监督管理有效,基层组织机构完善,队伍精干,消防器材设施装备良好,以保障施

工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机关处(室),实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制度,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一名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业务,各基层单位设立的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与训练,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各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中要加大消防管理力度,不能削弱消防工作。

第八条根据总公司关于《陆上石油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各基层单位必须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适用于抢险和灭火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第九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

1、研究和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定期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2、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督促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安全法规和管理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

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做好消防工作。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协助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5、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配备,维修和统一计划购置,使消防设施和器材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6、对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7、按动火等级要求负责审批“动火报告”并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火灾事故,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厂规厂法,做出处理决定。

9、对火灾事故进行详细登记,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通报。

10、严格用电管理,对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的坚决禁止,定期对防雷避电装置和电气设施进行检查。

11、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与建议,组织好“119”宣传周活动。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公司(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登记造册,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3、指导和帮助义务消防队伍做好消防业务学习和防火灭火管理工作,经常检查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

4、编制消防器材更新、检修、配置计划。

5、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呈报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7、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机关处(室),必须建立防火领导小组,生产车间成立义务消防队,设义务消防队长1人,由生产车间带队领导担任,义务消防队在消防业务和知识上,接受公司防火部门和指导,保证每季度活动一次,业务学习和实际训练相结合。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举行一次义务消防实战演习。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和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险隐患。

3、学习消防知识,参加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5、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重点部门的防范扑救措施。

6、一旦发生火灾,注意保护火灾现场,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7、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和弄清火灾原因。

第三章培训教育与宣传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每年要编制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落实。

第十五条专(兼)职防火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灭火知识,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十六条对新入厂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进行施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安全教育中必须包括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和生产车间、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

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人监护现场。

第十九条各有车的单位,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定点、定人、定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头,保持器材清洁好用,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部门要制定出消防检查制度,做到时间、人员、检查内容“三落实”并做到制度检查、季节检查、节时检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领导承包部位和处地施工单位按季度检查,基层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第二十三条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下发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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