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形市场,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后2年内或业主入住率达60%以上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不得超过30%;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第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及物业共有产权人共同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业主,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的权利;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及通过适当途径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义务;八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公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第二十一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二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酬金;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五享有经营自主权,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七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的用途;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物业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约定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建设单位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的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竣工验收,符合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要求,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30日后;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买卖合同中对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约定,未约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http;//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上述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后30日内,按下列标准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一住宅总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4‰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提供;二住宅总规划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4‰提供,超过部分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大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坐落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坐落位置和面积等同时进行登记;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服务事项;三物业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四服务费用;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六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公共物业及利用公共物业所得收益的分配;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八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九合同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可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并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第四十五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代办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七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大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全体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一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三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公共利益或维修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恢复协议;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立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备;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四放置、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或者制造噪声;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占用公共场地,损毁绿化、建筑小品、文体设施等;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八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九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违规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业主应当按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物业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五十七条利用住宅小区内道路、空地等共用部位停车以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其它活动或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场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银住建发〔2019〕646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646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行业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行业标准建设体系,优化服务质量,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现就物业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的基本规范,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制定了《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请遵照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行业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执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一门式”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的工作质量,简化手续,方便住户,不断提高服务、维修水平,在强化企业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提出高于本《行业规范》的企业规范和服务承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10日附件银川市物业行业规范窗口规范:(指居住小区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维修服务站等)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全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全年每日提供维修服务。
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其企业营业执照、信用情况、合同复印件、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电话、24小时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并公布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物业监督电话。
行为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依法遵章办事情、资金收益要公示、加强沟通重信誉、重大事件及时报、营造小区和谐氛围。
岗位规范:项目经理:敬业爱岗,熟悉业务,善于协调,管理有序;客服: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事后回访;秩序维护:在岗尽责,防范到位,引导得当,举止文明;保洁:按时保洁,垃圾日清,定期灭害,环境整洁;电梯维护:坚守岗位,操作规范,轿厢整洁,报修及时;维修: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便民利民,住户签收;绿化养护: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23年8月31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强首府”战略,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发展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物业管理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围绕“强首府”战略实施,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以提升全市广大居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业主自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开拓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保障体系,提升业主自治管理水平,营造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四级联动,推进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将“物业管理”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严格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要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在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不断提升综合效应。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综合执法监督”,将“市政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在“园林”后增加“消防”。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办法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题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章名】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
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

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在银川市范围内,物业公司对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停车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费方式。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首先,针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对业主收取管理费。
一般来说,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两部分。
基本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日常的清洁、保安、绿化等基础管理工作,而公共维修基金则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具体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并经过业主的同意后执行。
其次,针对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但必须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设施的维护需求来确定,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同意后执行。
最后,针对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问题成为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和分配情况,对有车业主收取停车费。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和随意涨价的情况。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银川市物业收费标准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物业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做好公示和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
银川市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银川市物业管理方案公示尊敬的业主们:为了更好地提高银川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现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方案进行公示,请各位业主仔细阅读,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背景银川市是一座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物业管理作为保障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本方案制定。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以居民的利益为核心,保障业主的利益最大化。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所有业主的权益。
3.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自治的主体作用。
4.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小区内部秩序良好。
5. 提倡绿色环保理念,促进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1. 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 进行小区安全检查,建立完善的安防系统,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3. 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修剪草坪,保持清洁整洁。
4. 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小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增进邻里关系。
5. 定期邀请专业保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保障小区环境整洁。
6. 推广智能化物业管理系统,方便业主查询缴费信息、报修等事务。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1. 业主委员会成员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2. 业主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处理。
3. 物业管理部门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接受监督。
五、物业管理的财务公开1. 物业管理部门应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2. 物业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方案,确保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
在此,银川市物业管理方案如上所述。
希望各位业主能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共同打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如有意见或建议,欢迎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反馈,并及时调整方案内容,为银川市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再添新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77ad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e5.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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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形市场,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后2年内或业主入住率达60%以上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不得超过30%。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
第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及物业共有产权人共同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业主,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的权利;(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及通过适当途径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义务;(八)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二)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酬金;(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五)享有经营自主权,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七)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的用途。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招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临时公约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物业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约定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建设单位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的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竣工验收,符合《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要求,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30日后。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