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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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读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此前《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同时将“不合理”纳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评判标准之一,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区分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具体而言,格式条款无效有如下三种情形: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或者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编(总则)第6章第3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6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如果格式条款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容,则该格式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经常会使用一些格式条款来规范合同的内容。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1. 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一些国家法律中,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

如果格式条款试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禁止消费者进行退货或赔偿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违反公共政策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禁止歧视是一项公共政策。

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歧视性内容,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不公平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个太过严格的责任免除条款可能会被视为不公平。

4. 未被合理告知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内容未被合理告知,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消费者未能理解的术语或语言,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总之,在制定格式条款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和公共政策。

如果格式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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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的成本、可以预先分化风险、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以及提醒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法律常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就是一方已经拟定好的合同内容,一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会包含部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签订之后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作出相应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是标准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

同时在未对方协商具体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够有效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促进交易。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已经拟定好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驾校合同等合同类型。

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但是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条款就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现在的社会中我们把诚信作为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为了以防万⼀,我们经常会在⼀些情况下签订合同,⽤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可了解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效、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格式条款⽆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效(造成对⽅⼈⾝伤害的免责条款⽆效、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效)。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含义第⼀,格式条款是由⼀⽅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于订⽴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由这些单位使⽤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因此,⽆论是何⽅先提出订⽴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总是处于要约⼈的地位。

第⼆,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不是为⼀次性使⽤⽽制定的。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一、背景与意义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和协议中。

这些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尽管格式条款能够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提高商业效率,但它们也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本文旨在通过典型例子,深入剖析这些情形及其在商业实践中的意义。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违反公平原则当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时,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航空公司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旅客不得主张赔偿”,而实际上航空公司拥有更大的选择权和自由度,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2.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当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主要责任时,该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健身房规定“会员在入会后不得退费”,而实际上该条款明显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3.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当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条款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电信运营商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在合同期内不得转网”,这显然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这条格式条款也被认定为无效。

4.涉及违法行为当格式条款涉及违法行为时,该条款显然无效。

例如,某赌博网站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参与赌博活动”,由于赌博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5.含糊不清或歧义当格式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时,也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因此,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超市规定“商品售出后不得退换”,但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商品属于例外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歧义。

因此,这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

三、对商业实践的启示1.重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商业实践中,企业应重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明确。

同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对方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限制对方权利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回复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 -回复

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回复中括号内的主题:“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典型例子”第一步:引言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同的一些具体事项。

然而,有时候这些格式条款可能受到无效规则的影响。

本文将以中括号内的主题为中心,分析一些典型例子,解释为什么这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并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法。

第二步:解释格式条款的定义和作用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通常是由一方事先准备好并在同意签署合同之前就提供给对方的。

这些条款通常是经过律师审查并被广泛使用的,以确保合同中的重点问题得到充分考虑和解决。

格式条款的目的是在合同各方之间提供一种标准化和可预测的方法来处理合同事宜。

第三步:例子1 - 无效规则与反竞争行为考虑一个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它禁止合同一方在一段时间内与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类似产品或服务。

这被称为非竞争条款,用于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

然而,根据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非竞争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它被认为限制了自由竞争。

当格式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受影响的条款将被视为从来没有存在过,或者将被解释为符合适用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条款将从合同中删除,并不会对其他有效条款的执行或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第四步:例子2 - 无效规则与合理性限制另一个例子是格式条款中包含的过分严格的限制或不合理的要求。

例如,合同可能要求一方提供对方采购产品的所有信息,并要求其他方尽可能地减少成本,而不考虑实际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规则的影响可以是限制合同的执行。

因为某些条款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认定它们为无效,并在解释这些条款时采取更加合理和公平的方法。

但是,其他有效条款可能仍然有效并且需要履行。

第五步:解决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方法当遇到无效规则的问题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修订条款:双方可以协商并对无效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使其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利益。

这可以包括删除不合法的部分或重新定义某些条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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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呢?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
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


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

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
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
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
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
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
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
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
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
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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