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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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1.4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冲突规范的含义: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的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抵触 规范等,是指规定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指 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 规范。 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 包括“范围”(包括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 “系属”两部分,即“范围”所列问题的解决 “系属”于某地的法律管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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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内容
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范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 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 突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 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私法》推荐参考书目

几个相关概念
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含义、法律意义及其种类 “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 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 显事实。”——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的定义 连结点的种类 准据法(Applicable Law):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 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 法规范。 关于准据法的含义之争 准据法的特点: A.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B.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C.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 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D.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 度或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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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国际私法关注的 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公法关注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适用法律决定了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该应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而司法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国际私法中的人身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许多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国际婚姻、离婚、抚养权和继承等。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处 理跨国人员之间的法律事务 Nhomakorabea关重要。
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涉及跨国财产的所有权、购 买、销售和转移等。在全球化时代,深入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国际商务和 投资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欢迎来到《国际私法》教学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人身法律关系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等内容。让我们一起开始这段知识之旅吧!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涉及国际 婚姻、合同、侵权和其他跨国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私法实践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了解这些案例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和挑战。

国际私法 (2)

国际私法 (2)

国际私法什么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又称为私国际法或冲突法,是规定冲突法规则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解决跨国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目的是确保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下,相关当事人能够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冲突时,需要通过纠纷解决机制来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这些法律冲突可能涉及跨国婚姻、财产转移、债权债务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通过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涉外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私法的原则国际私法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法律适用:主权原则国际私法认可每个国家拥有法律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有权决定适用其国内法律的范围,并在其国内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做出判决。

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具有衡量其法律管辖权的权威性。

随从原则国际私法中的随从原则也被称为适用法选择原则或接纳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婚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常住地相关的法律。

社会公平原则社会公平原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要求法院在识别并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

法院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公共政策、背景和成果。

可预测性原则可预测性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是可预测的。

当事人应该能够根据法律准则合理预期法院的决定,并以此制定其行为。

这个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交往提供可靠的依据。

国际私法的应用领域国际私法在以下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和家庭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婚姻和家庭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

它涉及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国际收养等事项。

通过国际私法的规则,可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贸易和投资法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国际私法确保涉及跨国交易的合同和争议能够得到一致和公正的处理。

国际私法(1)

国际私法(1)

国际私法引言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民事法或国际民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私法的作用越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其在解决跨国争议中的作用。

定义国际私法是规范民事关系中涉及国际元素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涉及私法关系,即个人、家庭、财产等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解决涉及国际私人关系的法律问题,以确保跨国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行。

发展历程国际私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已经开始研究国际私法的规则。

然而,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

十九世纪初,国际贸易和人员流动的增加促使人们开始关注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规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私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规则和原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

国际私法的原则国际私法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治原则国际私法强调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保持相对的独立和自治,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国际私法规则。

同时,国际私法也鼓励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以解决潜在的冲突。

等同原则国际私法主张在处理跨国争议时,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不论国籍、种族、宗教等因素,所有当事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国际私法认可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自由、财产权、合同自由等。

相互认可原则国际私法鼓励国家相互承认和认可各自的民事行为和文书,在合理的范围内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文书的效力。

公共秩序原则国际私法要求国家在处理跨国民事关系时,应保护自己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法律体系。

在追求公正和保护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的核心价值和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作用跨国争议的解决国际私法提供了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当不同法域的法律产生冲突时,国际私法可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跨国合同的适用国际私法规定了跨国合同的适用法律原则。

三国法包括哪些内容

三国法包括哪些内容

三国法包括哪些内容
三国法分别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3、《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扩展资料: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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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

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
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

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2.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旗国法常用于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3.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①凡被认为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就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国际上是不确定的,在不同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不同情况下,对它可能有
不同解释。

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的一般解释是:有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低级下流的作品,诽谤他人的
作品,蔑视法律的作品,等等。

在有些国家,也包括蔑视某种宗教的作品。

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整个作
品仍享有版权,但作者如果行使版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就会违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能对他的这项特
有权利予以限制。

4.跛脚婚姻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
婚姻。

由于跛行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
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

这样,势必违背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风俗、伦理道德,也使涉外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
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此外,一般
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
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平衡发展状况加剧。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式下的新特点,减轻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带来的问题,各成员方认识到: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需要,
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 国待
遇的例外。

3•冲突规范的结构 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
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范围是冲突见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系属是该特定关系应适用的 法律;关联词是从语法结构上将范围与系属连接起来。

在上述冲突规范中,范围是“不动产的所有权”;
系属为“不动产所在地法”,关联词为“适用”。

冲突规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它是对 海外民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4.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
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 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 (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
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
(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由双方自动执行。

如果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 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要求强制执行。

根据国际例,凡双方当事人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的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则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必须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一般 也都是终局仲裁,一般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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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该公约对其适用范围、 适用法律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继承准据法的
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规定。

公约的适用范围为: 公约只解决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而不涉及与遗产继承有关的其他事项, 如继 承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 有关遗嘱方式、遗嘱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因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也
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

公约第 2条规定,即使准据法为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即受理案件
的法院地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而不问准据法所属国是否参加了公约。

公约采取了多元连接因素的同一制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即把死者的遗产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

按照公约第 3条的规定,原则上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
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已至少居住了 5年时间。

而在其他情况下,
继承则受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支配,
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在这种情况 下,应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定了 4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
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经世界贸易组织许可后,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就形成了最惠
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
如中国民法通则
公约采用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第5条、第6条都规定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其
遗产继承的法律,即明确承认涉外继承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这种意思自治是有严格限制
的。

这种限制主要为:从形式上必须是明示的,从范围上仅限于其死亡时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公约对准据法适用范围作了限定。

按照公约第7条规定,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无论这
些财产在何处。

准据法适用的范围包括:①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与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
继承权;②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③在确定继承人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
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④对于遗嘱的限制;⑤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还规定,准据法还可适用于
法院地国法律认为属于继承法部分的其他事项。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此外,公约还对继承协议、区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作了规定。

四、案例题(共20分)
1.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
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
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死去。

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
认定?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

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
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

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

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

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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