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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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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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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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涉外民事关系:二、简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三、论述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曼奇尼:5、既得权说:6、斯托雷:7、本地法说:8、政府利益分析说:9、最密切联系说:10、利益论:二、简答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2、法律冲突:3、冲突规范:4、连结点:5、系数公式:二、简答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名词解释1、识别:2、反致:3、转致:4、间接反致:5、外国法院说:6、法律规避:7、外国法的查明:8、公共秩序保留:二、简答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籍:2、住所:3、外国法人的认可:4、国家豁免权5、绝对豁免权:6、限制豁免权:7、废除豁免:8、平等豁免:二、简答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完整)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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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1.。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3。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4。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5。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6.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7.国民待遇制度: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8.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品时,给予其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

9。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简答题: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1)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有关领域。

①民事主体部分主要有代理、信托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②物权领域主要包括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第37条、第38条);③合同领域除某些与外资有关的合同、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外,其他合同都可以意思自治;④侵权部分主要是一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47条);⑤知识产权部分主要是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法律适用法第49条).二、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答:(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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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一、选择题1.涉外民商事关系:在民商事关系中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2.法律冲突的解决:①直接调整——国际统一实体法(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统一各国的实体法。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这些国际条约作出判决)②间接调整——冲突法(一国或国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指定法院选择法律的具体方法。

)3.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机两翼”;“一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两翼”: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4.国际私法法律渊源:①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国际惯例②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学理5.荷兰学者在继承达让特莱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礼让说”6.巴托鲁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达让特莱、杜摩兰—法国法则区别说;斯托里—“礼让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孟西尼—“国籍国法说”;戴塞—“既得权说”;库克—“本地法说”;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里斯—“最密切联系说”7.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组成8.具体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的学说有: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说9.广义的识别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对连结点的解释,对准据法的分类10.连结点解释最容易引起识别冲突的是“住所地”;准确法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规范的问题,最常见的识别冲突是:时效和举证责任的规定。

11.典型案例—识别冲突:奥格登诉奥格登案、马耳他人婚姻案;反致:福尔果案;转致:特鲁福特案;法律规避:鲍富莱蒙案;属人法原则的例外:李查蒂案12.我国的识别冲突的规范:《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我国关于反致的规定:最高院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民法通则》第150条、《法律适用法》第五条;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94条、《法律适用法》第四条、《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3条、《法律适用法》第十条13.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属人法原则的例外:从事法律行为—补充适用行为地法;处分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14.我国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按行为能力适用法律;合同形式——适用我国法律(书面形式);允许就合同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15.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公共秩序的限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强制条款的限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或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合理联系的限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或当事人存在合理的联系);善意的限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基于善意)16.特征性义务履行说:1902年由瑞士学者哈伯格(Harburger) 提出,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公约中正式采用。

国际私法期末考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重点

1.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所谓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甚至认为权威学者的学说,也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最古老的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我国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而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依据,但我国高层司法机关认可判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

三.国际条约19世纪以来,各国和国际组织从事民商事统一立法所制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可分为四大类:(一)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公约(二)统一实体法公约(三)统一冲突法公约(四)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三)国际民事程序法方面1.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3.1965年《民商事案件司法及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4.1970年《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公约》四、国际惯例1.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一些习惯性做法,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2.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区别:前者的运用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和允许,并经当事人予以接受,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须经国家参与制定、签署和批准,才具有当然普遍效力。

3.国际惯例分为两种:一是实体法惯例;二是冲突法惯例。

国际惯例包括:(1)强制性: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称之为“international custom”。

(2)任意性: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并经国家承认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判断:“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离岸价格(FOB)”、“到岸价格(CIF)”、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通》1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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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因素: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2.间接调整方法: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3.直接调整方法: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4.实体规范:是指具体规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5.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6.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7.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8.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它主要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9.仲裁程序:调整仲裁过程的具体做法和手续的规范的总和。

10.仲裁裁决:仲裁庭对提交给它解决的争议所作出的决定,可分为最终裁决和临时裁决。

11.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12.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13.居所: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1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15.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16.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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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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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重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又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四、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人法和物法人法:就是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用。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六、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与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八、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九、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国内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适用外国法。

十、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十一、常见的连接点:国际、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场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十二、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导,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十三、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十四、反致:还称为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是其他第三国的法律。

十五、直接反致:是指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此指引,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指引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情况。

十六、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

十七、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乙国的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根据这一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

十八、反致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这包括两种情况:1、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不同2、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对连接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二、主观原因,即法院地国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援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再指引的问题。

十九、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二十、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链接因素,以避开本该适用的准据法,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十一、分割制(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于物之所在地法。

二十二、单一制(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不问遗产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二十三、区别制和单一制的评价:实行区别制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不动产和动产组成并且位于几个不同的国家时,采取使法律适用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在继承的准据法上采用同一制最大的优点就是适用上的简便易行,因为依照这种制度,不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布在多少国家,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将其视为一个单一财团,由一个法律对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承份额等做同一判决。

不过同一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不动产不在其国籍国或者住所国境内,而且被继承人国籍国或住所国和遗产所在地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有很大的差别,那么根据被继承人属人法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继承所作出的判决就不一定能为该外国所承认和执行。

二十四、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解和规定不同,1、主张国家法定继承主义2、主张国家先占取得主义即先占权主义。

二十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送途中的物权关系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3、法人消灭后的财产归属4、与身份密切的财产关系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

二十六、分割论:就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物权关系。

二十七、单一论:就是指将合同看做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

二十八、对意思自治的限制:1、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范围内进行2、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3、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二十九、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和航空器航行时的地面所属国无关,因此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对于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主张适用被碰撞或受害一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这是出于保护受害一方利益的考虑。

三十、诉讼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三十一、按照《2007年规定》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下列合同,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三十二、我国关于国家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1、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依据判决作出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判决所属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判决作出国法律,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

3.判决作出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4.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标的进行诉讼的案件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或者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与原则,或者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将有损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十三、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将婚姻缔结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结合起来适用三十四、离婚的法律适用: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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