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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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有何区别?

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有何区别?

一、先来看看律师的主要性质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现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一批人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

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

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

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

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

目前,除了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我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华中师大《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题及答案

华中师大《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题及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题及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1、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A、知识素质B、能力素质C、品行素质D、身体和心理素质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须经特别授权的是()A、辩论权B、举证权C、反诉权D、调查权3、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不得行使的诉讼权利是()。

A、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罪名的权利B、阅卷的权利C、调查的权利D、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权利4、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有()。

A、泄露国家秘密的B、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的C、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D、私自接受案件并收取费用的5、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C、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D、有法人资格6、公证机关的基本业务是()。

A、证明法律行为B、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C、证明并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D、保全证据7、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公证法规是()。

A、《公证暂行条例》B、《公证暂行规则》C、《公证法》D、《公证程序规则》1.ABC 2、AC 3、BC 4、AB 5、ABC 6、ABC 7、A8、我国律师的性质是()。

A、国家法律工作者B、社会法律工作者C、自由职业者D、兼具国家和社会法律工作者双重性质9、律师不得查阅的案卷材料有()。

A、鉴定结论B、勘检笔录C、庭审笔录D、合议庭记录1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代理律师不得代行()。

A、起诉权B、反诉权C、上诉权D、提请和解权11、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对该律师所债务承担()。

A、无限责任B、有限责任C、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D、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的日期是()。

A、1996年3月17日B、1996年5月15日C、1997年元月1日D、1996年3月14日13、我国公证机关的辅助性业务有()。

A、保全证据B、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C、保管文件D、技术性服务14、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2023版律师执业概论简答题[内部]全考点

2023版律师执业概论简答题[内部]全考点

2023版律师执业概论简答题[内部]全考点1、律师的任务是什么?我国律师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者、服务者律师本身应当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业务活动中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准确地打击敌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律师可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或方案;另一方面我国众多的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大都是兼职律师往往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论证意见他们在立法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2、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是:1.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下列刑事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应属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①盲、聋、哑人;②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死刑的人;④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⑤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⑥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⑦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⑨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4、《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汇编(PPT 56张)

律师制度汇编(PPT 56张)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律师法第6条的规 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 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 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 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 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 “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 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 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 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 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 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律 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平和正义。律师任务 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由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 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 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 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 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 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

试论建国初期律师职业的性质

试论建国初期律师职业的性质

第2 0卷 第 4期
20 0 6年 7月
新 乡师范 高等 专科学 校学 报
J R AL O I XI G E H既 C OU N F X N AN T AC 0U正G E
Vo . 0, 1 2 No. 4
J Y,0 6 UL 2 0
试 论 建 国 初 期 律 师 职 业 的 性 质
刘 夕海
( 北方工业大学 法学理论研究所 , 北京 104 ) 00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长期 以来 , 学术界 一般都认为在建 国初期建立律师制度过程 中, 确定律师职业 的性质是 “ 国家机关
工 作 人 员 ” 国 家公 职 人 员 , 么这 一 论 断 是 否 符 合 历 史 实 际 呢 ? 文 章 分 析 产 生 这 一 论 断 的 五 个 方 面 的 因 素 , 即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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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公证 制度作 了 比较 系统 的 阐述 。在另 一本 由最高人 民 法院华东分院和最 高人 民检察署华 东分署联合编 印的《 苏联 专家鲁涅夫 同志在华 东 区关 于法院 、 察工作 演讲 的记 录》 检 中也有“ 关于律师制度 、 公证 制度、 同志 审判会 等三个 问题” 篇演讲记 录。专 门介绍苏联律 师制 度的还有《 苏联律师制 度沿革》 吴大业 译 , ( 陈忠 诚校 , 大众 法学 出版社 15 90年 版 ) 书。在其他介绍 苏联 法院和诉 讼 程序 的书籍 中也有关 于 苏联 律 师制 度 的 内容 聊 ” 。除 了 引进 外 , 国 司 法 工 作 “ ) 我 者还走出去 , 5 年我 国司法工作 者代 表团访 问苏联 , 1 5 9 全面 考察苏联 的司法工作 , 自然也包括律 师工作。考察团成员 回 国后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 , 登载 在 15 95年 第 6期的《 政法研 究》 , 中就有王汝琪写 的《 上 其 苏联 律师 的工作与组 织》 一篇 考 察 报告 。 据此 , 很多学者都认为 ,新 的律师制度事 实上是以当时 “ 的社会 主义 ‘ 老大哥 ’ 苏联为仿效对象 的 , 主要特点就是把 其 律师纳入 国家公职 范围 , 师统一 在法 律顾 问处 内任职 , 律 而 非私人或合伙 开业 ” “ L Ⅲ 。 3 第二 , 4 1 9年到 15 9 95年 , 在试 办律 师 制度 的这 一 阶段 , 受苏联律师制度 的影响 , 律师的性质和律师 团体的性质被 当 作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和 隶 属 于 司 法 机 关 的 国 家 机 构 组 织 。 15 90 年 1 , 月 司法部 曾经起草过律师 法 , 准备 建立新 的律师制 度。 上海市按照 中共 中央的批复精神 , 也开始在人 民法院 中设置 公设辩护人 “ 川。在 15 90年 7月下旬 至 8月上旬 召开的第

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实务

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实务

律师资格和执业
3、取得途径 (1)国家司法考试 (2)考核授予 程序: 二、律师执业 1、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2、执业证书的申领
律师资格和执业
(1)领取条件 A、具有律师资格 B、在律事务所实习1年 C、品行良好,但是有下列情形不得颁发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c)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证书
(2)统一收费。 (3)不得扰乱律师管理制度。 (4)律师不得诋毁其他律师。 (5)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6)提供法律援助等义务作了规定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一、职业道德 1、内涵 2、使用对象 (1)律师 (2)律师外的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人,在
律师的法律责任
五、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者故意)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 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律师无法工作。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的义务 1 对律师的执业限制 2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附(2) 3 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附(3) 4 律师的其他义务 附(4)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 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陷瞒事实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g.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h.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i.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摘要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法治完善对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法学课件】律师实务课件

【法学课件】律师实务课件

恢复:
1978年3月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只有权获得 辩护的规定;
1979年7月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 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
1980年8月26日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律师法》; 2001年12月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原 则
未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 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 南京临时政府:《律师法》(1912年3月) 未及通过 。 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9月颁布了《律师 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 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
武汉政府:1926年重新颁布《律师章程》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 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4 .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 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 提供法律服务
2 .律师制度的确立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 确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 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 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 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给当事人辩护权 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同 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出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性 3 .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
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 规则、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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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的性质一序论:律师得性质概讲在近现代,律师进展成为一种高度专业化得职业,并由一个从业群体演进为一个社会阶层,这是同期进行得法治实践得结果.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具有与其他社会职业不同得特性.而律师因其制度从属于一国得上层建筑,是为该国得经济基础服务得,故反映了该国得国体.因此,理解律师得性质,能够从职业属性和阶级属性两方面动身.所谓律师得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而律师作为特定律师制度内得从业人员,从全然上讲,它必定服务于统治阶级得全然利益.所谓律师得职业属性,是指律师区不于其他职业而具有得本质特性.关于律师得职业属性,各国律师法表述不尽一致.西方国家多将律师定性为“自由职业者”.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律师得活动不具有经营得性质.法国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得第71-1130号法律第7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职业.西方国家之因此强调律师自由职业者得身份,是与律师具有得独立性分不开得.律师为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各执业活动不具有公务性,与法官、检察官等分不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权力行使者完全不同.独立性是律师职业得内在属性.这种独立性不仅表现在它与法院、政府得关系上,同时表现在它与托付人得关系上.前者指律师独立执业,不受法院、政府得干预,后者则指律师独立于当事人,不受当事人意志得约束.“自由职业者”得定性关于律师来讲,表现为律师执业得非官方性或称社会性,法官、检察官等公务人职员作得内容具有职务性,而律师得工作则具有自主性;同时还表现为律师执业形式与方式得自由,律师执业形式与方式具有自主性,律师不仅自主决定提供法律服务得内容与对象,他甚至能够像大夫开办个体诊所一样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以个人名义执业.www 所以,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并非指律师执业享有绝对得自由(这种绝对得自由也是不存在得).律师得执业活动应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进行.有些人认为,把律师定性为自由职业者,无法揭示其本质属性,无法将律师与其他同为自由职业者如大夫和记者区不开来.我们认为不然.事实上,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得人员,其活动得专业性与其他自由职业者显然是不同得.各国法律关于律师任职资格得取得都作了严格规定.律师资格准入制度使得律师职业与其他自由职业界限分明.因此,对律师自由职业者得定性无疑是建立在律师执业活动得专业性得基础之上得.事实上完全能够称律师为“法律职业中得自由职业者”或“自由法律职业者”,只只是如此表达显得画蛇添足罢了.对律师自由职业者得定性或许有片面之嫌,但它旨在强调律师独立于司法与行政机关得地位,这种独立得地位关于律师职业得生存和进展是至关重要得,是律师职业得生存,也是律师发挥应有作用得前提.从这一意义上讲,对律师自由职业者得定性是深刻得.一些国家将“自由职业者”得定性直截了当规定进律师法中,更可见其维护律师独立地位得用心.二本论:我国律师得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得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得执业活动必须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为依据,通过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这是就我国律师得阶级属性而言得.从职业属性角度对我国律师性质得认识,[①]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制度建设得进程紧密联系得.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得法律工作者.”一般认为,对律师关于国家法律工作者得定性,在当时得状况下,对律师制度得恢复和进展起到了作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队伍正在重建,人们对律师制度还缺乏正确得认识,对从事律师工作仍心有余悸.为了吸引具有较高素养得人到律师队伍中来,同时为了解除律师得后顾之忧,立法将律师得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给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得社会政治地位,这无疑有利于律师队伍得重建,有利于律师工作得顺利开展.[②]《律师暂行条例》关于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得定性,确实起到了顺利恢复律师制度得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得深入进行,律师治理体制以及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律师得“国家法律工作者”得定性已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从1986年起,我国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后又出现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而国家出资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也逐渐摆脱了行政机构得治理模式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得模式.加之律师业务得服务性、有偿性等重要特征,使得国家法律工作者得定性已无法准确反映律师得职业特点.因此,到了80年代后期,律师界、法学界围绕律师性质咨询题得争论已相当激烈,出现了多种观点,要紧有三种.第一种观点,仍然认为应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持这一种观点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基本上国家得法律工作者,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它们之间得区不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这种观点强调了律师得阶级属性,未能进一步揭示律师职业之于法官、检察官职业得特别性,尤其是未能认识到律师业在我国得进展前景.因此,这种观点抹煞了律师职业得特点,不利于律师职业得进展,亦会对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产生消极得妨碍.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持这一观点者认为,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由律师工作得社会性所决定得.这种社会性首先表现为律师执业活动得非公务性.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同意当事人得托付提供法律服务得执业活动确实是为了维护“私权”,这与法官、检察官行使“公权”截然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法律工作者得定性比国家法律工作者得定性更准确地揭示了律师得特性.其次表现为律师服务对象得广泛性.律师能够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执业亦不受地域和行业得限制.律师活动涉及社会生活得方方面面,各行各业.而且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得另一层含义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得.“社会法律工作者”得提法尽管无法完全将律师与其他社会法律工作者区不开来,但怎么说揭示了律师之于法律、捡察官得特别性.因此比“国家法律工作者”得提法更科学.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律师执业活动得方式来看,律师同意当事人得托付,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和法律顾咨询以及承办其他各类法律事务,都属个人劳动,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既能够同意,也能够拒绝同意,具有自由选择得特点,律师同意托付后,以什么样得方式维护托付人得利益,也完全由律师决定.而且律师收费亦是由其服务得质量决定得,这与西方国家律师得自由职业性质并无全然区不.在上述各种观点争论不休时,律师法于l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得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得执业人员.”该法一经颁布,关于律师性质得争论大概停止了.人们一致认为律师法第2条得内容为对我国律师得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学者认为,律师法关于律师得定性与《律师暂行条例》得规定相比较更具科学性、完整性.他指出,首先,它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得必备条件,即律师必须是依照律师法得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得人员;其次,它准确地体现了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得职业特点,从而使律师区不于国家工作人员;再次,执业人员得界定表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执行业务活动.这表明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第四,由于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能够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队伍就能够依照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进展起来.[③]我们认为,律师法第2条与其讲是对律师得定性,不如讲是对律师职业特点得描述,因为它在描述律师职业外在特征得同时,对律师得本质属性也即全然性得东西并未挖掘出来.上述关于律师法对律师得定义比《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得定性更具科学性与完整性得讲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正确得,但把律师法对律师得定义等同于对律师得定性得做法,值得商榷.律师法关于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得执业人员”得定义,仅表达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得内容两方面得含义,并未揭示出律师之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得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得执业方式,而后者才是具有全然意义得.事实上,各国均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即不能以律师名义执行业务,这已成为国际通例.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则是各国建立律师制度得直截了当目得,也是律师职业出现得动因.由此可见,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作得定义反映了律师职业得外在特征,有利于明确律师得范围,防止“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并对大众分清律师法意义上得律师与仅具有律师资格等人员有明示作用.但我们对律师性质得认识不能停留在律师法得这一定义上.我们认为,探究律师得性质,应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职业相比较,而与非法律职业进行比较则几乎无意义.律师职业比之于法官、检察官得特别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业务性.律师得执业活动具有业务性,律师执行业务基于当事人得托付,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托付与被托付得关系,而且律师执行业务得种类与范围亦由当事人依照需要指定.而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行使国家权力得活动,是职务活动.律师得执业活动不具有行使权力得性质,这是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职业得全然区不.(2)服务性与有偿性.律师职业产生得根源在于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对法律关心得需求.律师业务得开展确实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及其托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契约得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为托付人提供需要得法律服务,而另一项重要内容则是托付人向律师支付酬劳,也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得活动是有偿得.而法官、检察官得职务活动基于法定职责及特定法律事实得发生而展开,并非基于当事人得托付,他们得活动是行使权力,同时也是履行职责,他们和当事人并不平等,他们得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不具有有偿性.(3)独立性与自主性.律师不仅独立于法院、检察院,而且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执业属个人劳动,不受当事人意志得约束,也不受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得指导,而是由律师本人自主决定办理托付事项得方式方法.此外,我国律师得执业活动亦不受地域和行业得限制.而法官与检察官得独立性与自主性相对较弱,它们得活动是在代表国家行使一定得权力,不属个人劳动.(4)自律性.律师职业治理具有自律性,要紧是通过组成律师协会实行自治.世界各国关于律师治理得体制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实行完全得律师自治,如法国、日本等.在法国,律师团体称律师会,执业律师必须参加一个律师会.律师会由理事会经营治理.理事会由律师会会长主持.由各律师会组成得律师会总会选举律师会得会长及理事会.律师会作为独立得自治团体对会员行使惩诫权.日本律师亦实行行业自治.日本律师联合会是其全国性律师组织,以执行有关律师及律师会得指导、联系与监督事务为目得.它一方面得工作即是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指导律师会得工作.律师会是日本律师得地点性组织,其使命与日本律师联合会相同.还有些国家实行以行业治理为主得体制.如在美国,律师治理以律师协会为主,法院参与治理.我国得律师治理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得进展历程.5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初建时,律师及律师工作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和治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重建时,恢复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治理得律师治理体制.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以批复形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得方案》,该方案要求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得行政治理与律师协会得行业治理相结合得治理体制.1996年5月15日通过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全国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律师得自律性行业治理组织,从而以立法得形式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治理,律师协会具体微观治理得体制.今后我国律师治理体制将顺应世界趋势朝着行业治理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治理得模式进展.三结论:我国律师得性质——社会自由职业者认识律师得职业属性,应抓住最本质得东西.我们认为,将我国律师定性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即抓住了律师职业属性中最本质得东西.这一性质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从业人员之间最全然得区不.对我国律师得这一定性,揭示了律师职业得本质,具有重要得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当看到,我国得法治进程刚刚起步,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司法活动尚未实现有序运行,所有这些都制约了律师作用得发挥.从司法实践来看,律师得地位远远低于法官、检察官等官方法律从业人员,这是“因为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有最终决定权得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得民间人士,而且代表案件得一方当事人讲话”.“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得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关于律师产生强烈得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得.”[④]其后果是,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是在担任辩护人时,律师未能受到司法人员应有得尊重,律师得正确意见未能得到完全采纳.由于立法给予律师得诉讼权利尚不全面,更因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多方设阻,致使律师执业环境并不尽如人意,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领域.更有甚者,律师在正常执业时,会无故受到司法机关得非法追究,其人身自由未能得到应有得法律保障.执业自由得不到应有保障,致使许多律师不愿或不敢承办辩护业务,从而破坏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损害了我国得法治事业.上述咨询题得存在,既有法治水平低以及制度上得缘故,也与对律师得性质未有正确认识有关.以法律确认律师社会自由职业者得性质,给予并保障其广泛得诉讼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确保其自由执业,对我国律师业健康进展以及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毫不夸张地讲,律师自由执业完全实现之时,也确实是我国法治建成之日.所以,把律师定性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并非指律师能够为所欲为,有所谓“完全得自由”,这是不言而喻得.事实上,律师得“自由”是以严格得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为前提,以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为保障得相对得自由,是法律授权范围内得自由.这种自由旨在强调律师执业不受官方非法干预以及执业形式、方法得自由.这种自由是律师职业区不于官方法律职业得本质特征,是律师职业得灵魂,也是律师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其直截了当目得得前提.把律师定性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并可不能造成消极后果.正如闻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所提出得:“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因而它所具有得相对独立性不仅可不能成为社会得离心因素,恰恰相反,通过律师得业务活动,求得社会公正,更有助于社会得整合.”[⑤]“社会自由职业者”这一定性虽不能将律师同其他如自由撰稿人等社会自由职业者区不开来,但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无疑建立在律师职业是一种法律职业这一前提得基础之上,而自由撰稿人并非法律职业.[注释][①] 为论述方便,下文使用得“律师得性质”,指律师得职业属性.[②] 陶髦、宋英辉、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③] 谭世贵主编:《律师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④] 王明远主编:《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3页.[⑤] 陈兴良:《论律师职业得定位》,载《走有中国特色得律师之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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