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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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有关精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有关要求,我市计划提前开展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确保学校和教师准备充分,提高职称申报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非公办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所在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1.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州市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广州市中小学德育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新修订)》(附件2)规定执行。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修订)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修订)

附件6-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修订)为规范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中小学校教师竞争推荐环节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障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各区、各单位要在本意见的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区、本单位的竞推方案。

一、竞争推荐原则(一)竞争推荐坚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量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和核定岗位数量范围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推荐。

(二)各单位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制订竞聘推荐方案,原则上以当年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申请表的批复为准。

按照核准的中、高级岗位设置总量、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新增岗位一律不能用于非教师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三)原则上,采取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教师与拟正常申报职称的两类教师分开竞岗。

竞聘的岗位数在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教师与拟正常晋升人员教师的分配数为:中学、幼儿园6 : 4;小学7 : 3。

允许学校适当调整新增空岗分配比例,报经同级人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四)竞争推荐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五)任职资格竞争推荐,须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择优推荐。

(六)拟正常申报职称教师应具备《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相应级别基本任职条件。

(七)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竞岗推荐的学校领导不参加集体研究会议。

二、竞争推荐程序(一)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单位其他各类岗位的聘用,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须含附件1、2、3),获教代会通过方为有效,并在单位公布。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其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然而,当前的职称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广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目标1.重视教师实际业绩,建立能够反映教学实力的职称评价体系。

2.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内容1.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建设、师德和教育创新等方面内容,更能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和教学中的实际贡献。

2.完善评审流程: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对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申报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加强培训支持: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和技术,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强化师德评价:将师德评价纳入职称评审体系中,对干部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和惩戒机制。

5.推动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和奖励。

四、步骤1.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的目标、内容和步骤。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方案,向广大教师宣传的意义和价值,鼓励积极参与。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试点推广:选择若干中小学校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逐步推广到全省各中小学校。

4.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完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效果1.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件1欧阳家百(2021.03.07)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 号),现就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二)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的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其职称层级和名称仍然有效,待有岗位空缺,可按规定程序竞聘。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一)各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程序是:1.统一填表。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认真核查,统一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表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副高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一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授权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推荐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之欧阳引擎创编

附件1欧阳引擎(2021.01.0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穗教师资[2013]6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11.25
【实施日期】2013.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教师资〔2013〕62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2458号)的要求,我市正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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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情况等简况2【共9页】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情况等简况2----------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关于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依据 (粤人社发(xx)214号)文不同级主要硬件比较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职称\职务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副高级)一级教师 (中级)二级教师 (助理级)三级教师 (员级)博士学位高级5年一级2年 / 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硕士学位一级5年二级2年大学本科 (或学士学位)二级4年大学专科学历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高级10年,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从教15年,小学、初中一级5年小学、初中二级4年小学、初中三级2年,并考核合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从教20年,小学、初中一级5年小学二级5年小学三级3年,并考核合格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副高以上),4个(一级教师),3个(二级教师)模块的合格证书),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应取得少1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副高以下从事小学和幼儿园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粤人社发(xx)214号)总则摘要:第三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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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1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
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修订)
为规范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中小学校教师竞争推荐环节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障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各区、各单位要在本意见的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区、本单位的竞推方案。

一、竞争推荐原则
(一)竞争推荐坚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量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和核定岗位数量范围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推荐。

(二)各单位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制订竞聘推荐方案,原则上以当年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申请表的批复为准。

按照核准的中、高级岗位设置总量、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新增岗位一律不能用于非教师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三)原则上,采取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教师与拟正常申报职称的两类教师分开竞岗。

竞聘的岗位数在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教师与拟正常晋升人员教师的分配数为:中学、
幼儿园6 : 4;小学7 : 3。

允许学校适当调整新增空岗分配比例,报经同级人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四)竞争推荐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五)任职资格竞争推荐,须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择优推荐。

(六)拟正常申报职称教师应具备《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相应级别基本任职条件。

(七)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竞岗推荐的学校领导不参加集体研究会议。

二、竞争推荐程序
(一)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单位其他各类岗位的聘用,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须含附件1、2、3),获教代会通过方为有效,并在单位公布。

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拟竞聘岗位及数量、拟推荐申报人数、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通过市人社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信息管理与职称过渡登记系统”上传《方案》和最新核准的《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审核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个人申报,范围包括:中、高级已评待聘用教师,拟申报中、高评审、认定的教师。

(四)各单位通过教代会推举或广泛征求意见,领导推荐,成立不少于7人的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由负责教学校长、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等组成。

推荐委员会应具广泛代表性,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双肩挑”人员按非专任教师计算)须超过一半;除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没有教师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当年度竞岗推荐的教师不能成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对“高职低聘”教师,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考核或答辩等方式进行竞推,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教师,原则上3年内不纳入竞推范围。

其中,受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拟正常晋升教师,推荐委员会依据《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1.根据《广州市中小学高、一级资格推荐评审量化必备条件指标》(附件)对拟正常晋升教师进行必备条件指标有效性审查。

2.对符合必备条件教师,可参照《广州市中小学高、一级教师资格推荐评审量化评价指标》(附件)进行量化评价指标赋分。

对正常晋升一级教师的还应采取说、评课、答辩等方式进行竞推。

3.对所有拟正常晋升教师量化评价得分进行排序。

4.对所有拟正常晋升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规模较大的可只在本校区内进行测评)。

5.推荐委员会从量化排序、民主测评情况、学科平衡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竞推。

其中,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75%(不含)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同时,校内各学科通过的高、中级比率应相对均衡;无需竞岗人员也要参加民主测平达到75%以上才能上报;各单位在民主测评环节要留痕备案。

(七)如竞岗不成功的“高职低聘”教师在资历、教学能力等方面比正常晋升的教师更具优势,则允许其与正常晋升的教师一起再次竞岗,以利于保持内部平衡和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度。

有上述情况的学校须在拟定竞聘方案时予以明确。

(八)单位推荐委员会推荐人数按照公布的岗位空缺数量(核准的年度使用岗位计划数量)进行等额推荐。

具体办法应在本单位制定推荐方案时事先确定。

聘用单位负责人在推荐人选中应充分听取推荐委员会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

(九)单位领导班子应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同意推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空缺岗位数量。

(十)公示
1.单位须在显著位置张榜发布公示通知。

公示通知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职称申报系统的网址、查看路
径、公示账号及密码,推荐人纸质申报材料公开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市、区教育局纪检、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

近五年内有跨校调动的,还需在原单位公示。

2.网上公示。

单位须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公开推荐人所有申报材料。

3.纸质材料公示。

推荐人选的申报表及申报表中相关佐证的纸质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4.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无法马上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上所有公示过程材料单位须存档备查。

(十一)张榜公布推荐结果。

对通过的拟竞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拟推荐申报人员按要求组织上报。

(十二)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的,可按照上述基本程序,由区教育局统筹组织竞争推荐。

三、竞争推荐纪律和监督管理
(一)中小学校教师竞争推荐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教师的知情权、
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竞争推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做好竞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职务);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消);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四)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责任追究制。

做到所有申报材料都有档案核对人或审核人签名,其中,基本材料和综合材料的真实性主要由人事干部审核签名负责;育人工作业绩材料真实性主要由年级组长或分管德育的教导主任审核签名负责;教学工作业绩材料真实性主要由年级组长或分管教学教导主任审核签名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当年申报的,实行回避,不得自行审核和担任推荐委员会成员。

单位负责人的材料还须由单位纪检负责人签名负责。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1.违反推荐标准、程序及有关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程序或材料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关组织和个人为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结果者;
3.推荐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指导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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