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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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引言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律师拥有许多特殊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之一是律师作证义务,即律师有责任按法律规定作证,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律师可能被赋予豁免作证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背景、原因、条件和影响。

背景律师作证义务是律师职业的一项重要职责。

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律师负有透露真相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律师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更高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这导致了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出现。

原因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存在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确保客户能够诚实地向律师透露信息,以便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护法律利益。

条件律师作证义务的豁免权并非无条件的。

在享受豁免权之前,律师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豁免权通常仅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而不适用于律师之间的交流。

其次,律师必须能够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是客户向其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的。

最后,律师必须能够证明豁免作证不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存在对司法系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确保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诚实。

其次,它确保了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此外,豁免权还能够减少语言表达中的限制,促进真实和全面的沟通。

然而,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其滥用可能导致律师隐瞒或曲解真相,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豁免作证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他案件参与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结论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对于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豁免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不受到侵犯。

鉴于豁免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律师在决定是否行使豁免权时应谨慎权衡利弊,并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律师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义务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二、律师保密义务特征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4.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制度保障1)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或称律师的证言豁免权;2)律师有拒绝扣押权3)对律师的住宅或办公室的特殊保护。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1.律师保密内容的范围《律师法》将保密内容具体化,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这就明确了律师保密内容,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四部分。

同时还要求这些秘密都应该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2.保密的时间限制我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律师法》修正案第38条对于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进行了修改,“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使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有所缩减。

4.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我国《律师法》第48条对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49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幻灯片12●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师的绝对信任。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

关于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思考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一规定使得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必须要承担作证的义务,然而,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发展,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基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因某些证人的证言使其他的较为重要的的社会价值遭受侵害,西方的一些国家相继规定了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如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律师、医生、心里咨询师、教父等等,证人作证豁免彰显了对人性的考量,更好的维护了社会道德与伦理秩序,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有必要排除这些人作为证人的资格,建立证人资格豁免制度。

关键词:证人、作证豁免权、法理分析正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同时该法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在具体的审问证人程序中,法官一般要求证人宣誓“保证所作的证言属实,否则将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对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我们得知,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了“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都有可能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的审判当中。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更为迅速有效正当的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抚慰被害人的利益损害,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或了解案情的人, 不论其身份、职业如何, 也不论其与案件或被告人有何关系, 都应当履行证人的义务, 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然而,有些人基于其身份或者地位的特殊性不愿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证,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些人适用作证豁免制度,赋予他们拒绝作证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一、证人作证豁免的概述(一)证人作证豁免的概念证人作证豁免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在现代社会,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要素,如此,就有必要规定证人免除特定的作证义务。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作证豁免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抗衡有些部门违法强制作证,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证人要享有该特权应该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律师与委托人、配偶间、医生与患者等。

3.证人清楚地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立法中明确指出的作证资格。

通常,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多数考虑的是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特征证人作证豁免权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上加以规定后,证人适用该权利时就有合法性的依据。

由作证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得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人作证豁免权有特定的范围。

通说认为,证人行使作证豁免权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证人只有在具备享有特定职业、具有特殊身份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因素时才能适用。

第二,证人作证豁免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法律中的明确性规定是该类权利所形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豁免权的,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

第三,作证豁免权具有特殊性。

作证豁免权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决定了它不是每个人所普遍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不够全面,这是我国作证豁免权的紧迫性需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笔者对此有些浅显的看法。

具体如下所示:1.作证豁免权以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维持为追求由于现实中,证人在作证时就会有很多顾虑,结果是他们往往会选择不予作证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来推掉到庭作证。

而法律一味的强求证人作证,仅只是单纯的认为这样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特殊情形下让不合适作证的证人作证,则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必然会降低,其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好背道而驰。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袁怀军【摘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律师人身保障权利,有利于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借鉴国外和地区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有关律师职业豁免权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名称】《技术与市场》【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138-139,142)【关键词】律师豁免权;立法现状;不足;完善【作者】袁怀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我国是199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律师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律师豁免权的内容。

2007年《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性配套制度,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概述1.1 概念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

律师职业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

1.2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特征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

一方面体现在只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一般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违反了职业道德,故意制造伪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反之,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2)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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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以此限定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保密范围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在现存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中,一方面完善律师保密义务,更重要的一方面在于确立律师保密特权。

仅仅赋予律师保密义务,
不足以发挥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作用,无法促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更因律师无法对抗国家机关强制作证的要求而透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这对委托人和律师而言,都是一个尴尬的局面。

赋予律师保密特权,体现出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核心的保护人权的价值,让律师重新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同时免去国家司法机关审核委托人因与律师之间委托关系而证明力低的证言,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目的。

在确立律师保密特权的同时,对律师作证特免权的范围作出限定,明确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况。

可以参照美国加州的证据法典,在现存的犯罪例外之外,增设设立无辜证据例外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纠纷例外。

(2)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主体范围,规定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放弃制度。

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主体范围,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规范。

一方面,应当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的权利主体——委托人及委托人的代理人范围,参考美国《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法案》(2008),增设规定有关法人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可以主张律师作证特免权的委托人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保密义务主体——律师及其委托人的范围,对于律师及其辅助人,包括会计师、鉴定人、调查员等等,让辅助律师代理业务的相关人员成为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义务主体,可以有效防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泄露。

律师作证特免权作为一项私人的权利,应该设立特免权的放弃制度。

可以让为委托人通过口头或
者书面放弃律师作证特免权,如果委托人在不知情或者不清楚自己权利的条件下疏忽大意透露本应该受到特免权保护的秘密信息,应该由法院判定该信息不再受律师作证特免权保护,推定该涉密的信息已经对委托人与律师的信赖关系造成损害,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应该将之公布,让其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3)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期间,规定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救济途径。

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保密期间,可以从律师作证特免权保密期间的两头开始。

现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保密义务的时间区间为律师执业活动期间,往前就是律师与委托人就双方是否建立委托关系进行磋商,往后就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和委托人亡故的时间。

可以参考现行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律师应该对在与委托人磋商委托代理关系期间获得的信息保密,而不论最后是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律师的保密义务一直持续到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然有效。

即使是委托人亡故,委托人的继承人和信托人等可以主张律师作证特免权,但是存在着针对同一亡故委托人诉讼的保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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