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浅论保密义务冲突及完善

浅论保密义务冲突及完善[摘要]律师职业道德兼具行为规范和道德伦理的特性,这种复杂的定位使之横亘于道德的十字路,汇集了诸多价值与义务冲突的两难僵局。
一方面,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保护着,履行着自己负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律师的当事人可能恶心累累,罪大恶极,为其开脱极大的违背社会一般道德标准,损害了一般民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律师又应该如何选择?[关键词]作证义务保密义务冲突一、问题的提出1973年在美国发生的格鲁案件集中体现了一般社会道德关于保密义务之期待与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之间的落差,引发了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学界、法律职业界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怀疑、质问和探讨。
案件的起因是三名青年在一个湖区露营营地先后失踪,警察经过大规模搜捕,发现了其中两名青年的尸体,并怀疑其死亡与一位名叫格鲁的人有关。
检察宫随后根据一系列相关证据指控格鲁谋杀,法院指定阿玛尼律师为格鲁辩护。
格鲁不久就向阿玛尼坦白其谋杀三位青年的事实,并告诉他尚未被警方发现的那位青年(贝兹)尸体的地点,阿玛尼为了证实格鲁的坦白,寻往藏尸地点并拍摄了相关照片。
其间贝兹的父亲找到阿玛尼律师询问他有关自己女儿的下落哪怕是任何线索,但是阿玛尼拒绝向他透露任何信息。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诉辩交易的过程中,阿玛尼企图为格鲁作精神失常辩护,但未成功;于是他拿出自己拍摄的贝兹尸体的照片,要求以提供藏尸地点的信息为交换条件,换取较低的刑期。
检察官拒绝了其要求,但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要求阿玛尼披露其从格鲁口中得知的信息。
显然,律师保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作证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不能够安抚受害人家属,不能实现正义。
然而相反的,显然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者,有效的实现了嫌疑人的意图,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实现了嫌疑人雇佣律师的目的。
律师就是在这样一个矛盾的命题中,艰难的在保密义务与作证义务中进行着选择。
二、保密权的性质及产生(一)保密权的性质论保密权的性质无非可从“权利论”和“义务论”两方面展开。
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不 得泄 露 的制度 。 ” …保密 特权 对律 师来 说既 是权利 也是 义 务 。 当事人 和辩 护 律师 之 问是 委 托关 系 , 当
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 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 , 提供案件线索 , 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利条件 , 并使
自身 获得律 师 的帮助 。正是 基于 这样 的信 赖关 系 , 辩 护 律师 对 当事 人 负 有保 密 义务 。司法 机 关 与辩 护 律 师具 有不 同 的诉 讼职 能 , 辩 护律 师有 权拒 绝为 司法 机关提 供其 尚未 掌握 并不 利于 当事人 的案 件事 实 , 并 享有 拒绝作 证 的权利 。对 司法 机关 而 言 , 辩 护律 师 具 有保 密权 利 。“ 律 师 的这 种 权 利 同时 又是 其 必 须 履行 的义务 , 一个 律 师有义 务不 泄露他 通 过履行 职务 而获 知 的不利 于其 当事人 的事 实 , 如果他 违 反这
关键 词 : 律 师 保 密特 权 ; 保 密义务 ; 真 实义务
一
、
保密 义务 与真实 义务
律 师保 密特 权 , “ 是指 律 师对 因执业 所知 晓 的委托 人 的秘 密 , 享 有对 外 主张 特 权并 未 经 委 托人 同意
“ 法 治国家 、 人权保障与律师关 系” 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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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 基本 素养 外 , 更 要在 强大 的纷 繁复 杂权力 面前 , 不 折不 屈 , 做 到 为真理 与正 义 而战 。
参考文献 :
[ 1 ]刘丹冰. 中国西部 法治发展报告 : 刑事诉讼 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 ( 2 0 1 2 ) [ M] . 北京 : 法 律出版社 , 2 0 1 2 . [ 2 ]陈佑武. 人权 的原理与保障 [ M] . 长沙 : 湖南人 民出版社 , 2 0 0 8 . [ 3 ]石茂生. 中国律师法学 [ M] . 郑州 : 郑州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日益受到重视。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捍卫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义务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
一、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必须在律师的行为准则下,以真实的态度和真实的证据为被告人服务。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辩护律师可能需要隐瞒某些证据或不实陈述某些事实。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会面临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必须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权益,不得泄露被告人的秘密和辩护策略,即使这些秘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揭露真相、赢得官司,辩护律师可能需要泄露被告人的隐私和辩护策略,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会面临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
二、冲突的解决为了解决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辩护律师要求律师行业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标准。
同时,也需要出台更为细致的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行为。
此外,辩护律师也应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我审查和自我约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三、案例分析1、罗伯特·肖恩案1995年,罗伯特·肖恩因谋杀一名14岁男孩被控上庭,他的辩护律师乔·塞塞尔(Joe Cecil)在庭上揭露十分激烈,他试图揭露被告的父母因家庭暴力和本质上的创伤在他诞生前的虐待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虽然这个事件在法律职业中引起了关注,但最终乔塞尔的努力没有奏效,肖恩被判无期徒刑。
2、弗朗西斯-纳布什案在这个案例中,辩护律师认为罪犯已经过度惩罚了,并请求法官减轻刑期。
辩护律师在撰写法庭文件时收集了大量关于客户罪行的细节,包括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等信息。
当这些文件在开庭时被公开时,受害者的家人抨击辩护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
这个案例引发了一场道德争议和法律争论,应引起重视。
律师保密义务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
二、律师保密义务特征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
4.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制度保障1)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或称律师的证言豁免权;2)律师有拒绝扣押权3)对律师的住宅或办公室的特殊保护。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1.律师保密内容的范围《律师法》将保密内容具体化,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这就明确了律师保密内容,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四部分。
同时还要求这些秘密都应该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2.保密的时间限制我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律师法》修正案第38条对于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进行了修改,“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使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有所缩减。
4.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我国《律师法》第48条对于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49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幻灯片12●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师的绝对信任。
律师保密工作制度

律师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确保律师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进行保密。
第三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四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完善保密措施,保障保密工作的实施。
二、保密义务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传播、出售或者泄露保密信息。
第七条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涉及的保密信息。
第八条律师在离开工作岗位后,仍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职业生涯中获取的保密信息。
三、保密措施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保密室或者保密柜,存放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加密的通讯工具,确保通讯内容的保密。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定期对保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保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律师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考核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密责任第十四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保密工作负总责,明确保密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保密责任人应当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协作第十八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委托人、证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保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本文将围绕律师保密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保密内容、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保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保密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泄露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该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密义务,侵害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律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律师保密内容1.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案件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背景、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财务报表、商业计划等。
4.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目的和意图5.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和策略四、律师保密义务1.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知悉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不得泄露案件事实和证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案件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法官、其他律师等。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作者:冯翀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1期[摘要]律师制度为一国司法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的保密(权利)义务,则为律师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律师法及诉讼法未能对律师的保密义务加以全面缜密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律师伪证罪”等而引起较大争议。
故应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律师律师法保密义务完善律师界是否拥有独立的地位,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为真正的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在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方面,律师的保密义务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996年诞生了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其中第33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可算是中国法律对律师的保密义务所做的第一次明确、专门的规定。
2007年再次修改《律师法》,将上述条文作为第38条,并增加第二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可是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此处所谓的律师保密义务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有关律师的保密义务的内涵相去甚远,甚至就是这残缺不全的规定,也因无相关的制度保障和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律师的保密义务入手,对相关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一、律师保密义务的内涵及其性质的分析所谓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其由于职务原因而获知的秘密。
律师的保密义务不是单纯的义务,同时也是一项权利。
考察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尽管对律师的保密义务的称呼有所不同,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却是基本一致的。
即它既是律师应遵守的义务,同时也是律师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从我国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第48条第(四)项对律师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罚、第49条第1款第(九)项对律师泄漏国家秘密的处罚以及律师法的其他条文来看,我国立法对律师的保密义务的内涵仅仅理解为它是律师应负的一项义务,而不将其视为律师抵御国家权力滥用的一项特权。
我国律师保密权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题 ,法 条 都 没 有 加 以规 定 。虽 然此 次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密 。《 律师 执业行 为规范》 对律师保密权 的主体 规定
得较为广泛 , 即律师事务所 、 律师及其帮助人都不得
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律师保 守职业 秘密既是一项权利 , 也是一项义务, 而我 国的相 关法 律 和法规 以及司法 实践 中只 强调律师保密 的义务 , 长期 以来 未能真正实现律师的此项权利 。 ( 二) 我 国律 师职责定位的双重性 从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和《 律师法》 关于辩护律师 职责 的规定可 以看 出,刑事辩护律师 的主要职责是
关规定散见于不 同层次 的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之
的犯罪事 实以及犯罪证据 或者 是因其 行为所 导致的 人身危险行 为的相关事 实。 古罗 马时期就 已经 出现 了律师保 密权制度 ,也 有观点认为律师保密权确立于英 国伊丽莎 白统 治时 期 。早期 的律师保密权确立 的 目的很简单,仅 为了 维护律师 的誓言和尊严 ,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 中的 作用 。在早期 的司法活动 中,律师 的执业活动被公 认为高 尚的、 有尊严 的, 任何人不 能强迫律师泄露其 执业活动 中知悉 的秘密 。在审判活动 中,司法机关 要求律师泄露或者指证其掌握 的委托人 的秘密都是 违 反程 序正义的 ,因此需要为律师设立保密权 。经 过几个世纪的发展 ,律师保密权成为对抗制诉讼模 式 中辩 护律师最为重要 的权利之一 。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 了律师保密权 ,但 是这 一规定并不具体且可操作性不强 。随着我 国律 师事业 的迅猛 发展 ,律师职 业秘密 问题越来越引起 人们 的重视 。我国律 师职 业秘密制度与 国外 的有关 制度相 比存在诸 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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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结课论文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学院:法学院学号:1001010085 班级:10级宪行二班姓名:於建平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摘要】保密义务律师制度为一国司法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的保密义务,则为律师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在执业中尤其在做刑事辩护人时可能会遇到职业伦理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影响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作用,而且我国律师法及诉讼法未能对律师的保密义务加以全面缜密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律师伪证罪”等而引起较大争议。
故应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职业道德完善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1993年,加拿大公民伯纳多被指控涉嫌强奸,委托资深刑事律师莫利担任辩护人,律师在伯纳多的指不下,找到了辩护的重要证据——六盘录像带,其中两盘上而录有伯纳多对两名受害女子非法拘禁、殴打、性攻击等内容,还有对其死亡威胁的内容。
莫利律师在看了这些录像带后,与当事人想全部否认以上行为的目的形成冲突,于是辞去对谋杀罪的辩护。
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莫利律师要对录像带之事保密,后来罗森律师及其辩护团队得知了这一情况,倾向交出录像带,试图通过与检察官沟通而争取达成对被告有利的协议,同时得到了被告的同意。
之后,莫利律师被起诉隐瞒给伯纳多定罪重要证据之一的两盘录像带,故意或意图妨碍司法。
而莫利律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作为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应当利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进行辩护,而在这过程中,正是因为与当事人意见冲突而辞去辩护,并未意图妨碍司法。
最后,法官认为证明莫利律师妨碍司法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
相似的例子还有著名的“快乐湖女尸案”。
从这些个真实的案例中,我们难免会有这样的思考,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知悉了委托人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还是为委托人保守秘密呢?这一问题把辩护律师推向两难的境地,引发了职业伦理和一般社会道德的冲突。
选择将委托人的秘密公之于众,成为所谓社会正义的化身,还是选择保守秘密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誓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显然,选择前者会失去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选择后者则要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作为律师不仅要遵守自己的角色伦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也要遵守普通公民的道德义务、揭发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解决这一矛盾最现实可行的方式就是法律为律师的行为做出指引。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
人们通过权衡做出了这样一种价值选择:即便有时会造成一些有重要意义的证据丢失也要保护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秘密沟通,维护他们之间的信赖关系。
二、国外关于律师保密问题的基本规定律师职业秘密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在美国,关于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则,体现在三个不同的规则实体中。
首先,在证据法中规定有律师——委托人特权。
其次,在程序法中,规定有律师的工作成果豁免原则。
第三,在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当中规定有律师的保密义务。
1律师——委托人的特(免)权律师——委托人特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即使律师具有证人的适格性,仍然能够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处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
关于该特权的历史渊源问题是有争议的。
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忠诚,要求律师不得成为其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这一观念早已经深深植根于罗马法中。
虽然其反映的理念至少像罗马法一样古老,但是传统的观点认为该特权是在16世纪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为英国法所确立的。
最初的律师——委托人特权是为了维护“律师的誓言和尊严”而确立的,即其反映的是绅士尊严的观念。
在早期的判例中,该特权被视为是属于律师而不是属于委托人的。
这些判例认为,律师执业活动所固有的高尚和尊严具有广泛的价值。
有尊严的人不应当泄露秘密,而法官作为有尊严的人是不会要求这样的人去泄密的。
因此,传唤律师来公开其委托人的不名誉之事而使律师处于尴尬境地是不妥当的,需要为律师设立绝对的特权。
随着产生这一规则的社会理念的衰微,该特权的理论基础也发生了变化。
到了18世纪,对于律师尊严的强调逐渐减少,人们逐渐开始强调这一特权对于发现事实之司法目的的服务作用。
这一在今天仍然是支持该特权的主要理由的观点认为,律师——委托人特权是建立在三个假设基础上的。
第一个假设是,由于法律的复杂性,为了保证社会成员能够遵守这些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他们需要获得专业人员的帮助,因此一个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是有所助益的;第二个假设是,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对有关事实充分公开的基础上。
如果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状况没有尽可能充分的了解,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第三个假设是,如果不能向委托人保证律师不会被强迫在法庭上披露委托人的秘密,则委托人就不会向律师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为了保证委托人充分公开有关事实,律师必须向委托人保证其与律师的私下交流能够处于保密状态。
根据这一理论,保证委托人能够向律师推心置腹的利益,超过了法庭能够获得所有相关证据的利益。
2律师工作成果原则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47年在Hick-man v. Taylor一案中确立的一项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律师准备的材料有限地免于审前预示(discovery )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审前证据预示程序,建立了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处获取有关信息的强制机制。
这样,就有必要确定律师应当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满足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关于获取有关信息的要求。
证据预示程序一开始就禁止通过该程序获取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因此,受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的信息不得通过证据预示程序获取。
但是对于处于律师掌握之下的不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194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ickman v. Taylor一案.中认为,为了促进律师对案件的准备工作,律师的诉讼准备材料通常应当受到保护,免于通过上述程序而被获取。
只有使律师的工作成果免于为对方通过发现程序而获取,才能为律师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隐秘性,使律师能够自由工作,免于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侵扰。
缺少这种保护,意味着律师将被迫避免将其思想转化为书面材料,从而导致诉讼准备等活动的无效率,不公正,最终贬抑律师职业的士气,损害委托人和司法制度的利益。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和律师—委托人特权都是建立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假设基础上的,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但是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区别主要是:(1)律师准备的诉讼材料所包含的信息,无论是秘密地向律师透露的,无论是来源于委托人还是其他人,都受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保护。
因此其保护的范围比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保护范围更宽;(2)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劳而获和侵扰,为律师的工作提供一种安静的环境。
而律师—委托人特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委托人在同律师进行交流时的坦率性;(3)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针对对方的侵扰,为律师提供了一层隐秘之幕,除了对方之外的第三人拥有同样的信息与该豁免的存在无关。
而律师—委托人特权的隐秘性如果因为有关信息被透露给第三人而遭到了破坏,则不得再援用该特权;(4)律师工作成果限于诉讼准备过程中的信息,在诉讼结束后有关信息可以公开。
而律师—委托人特权适用于各种法律服务,无论是否与诉讼有关,且在适用过程中无期限限制;(5)信息性工作成果在对方证明有必要公开的情况下,其豁免应当无效。
而律师—委托人特权与对方的要求无关,对方的要求不得破坏律师—委托人交流的隐秘性。
3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当中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美国的律师职业责任示范守则和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都规定了律师的保密责任,而且它们提供的保护的范围比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保护范围更宽。
也就是说律师职业道德上的保密原则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处于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下的信息,还包括律师职业道德规则所额外保护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律师职业道德规则之所以要保护证据规则所不保护的信息,其主要理由是:(1)按照代理法的原则,代理人负有不得使用或传播其在代理过程中由委托人秘密告之的信息的义务,除非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
因此代理法为所有的代理人施加了保守其委托人的秘密信息的职责。
该保密职责是法律所规定的,不是由合同所规定的。
律师因其工作的性质,在保密责任方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
因此,需要在律师职业道德中对此加以规定。
(2)有助于对于非来自于委托人的信息提供保密保护。
公开非来自于委托人的信息也可能给委托人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这与律师的职责是不相称的。
律师—委托人关系的中心问题是律师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委托人寻求一切有利的结果,忠于委托人的观念是独立于合同和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的承诺而存在的。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职业秘密问题的规定缺乏鲜明的一致性和层次性。
尽管存在着许多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职业秘密问题的规定仍然具有许多共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的保密特权和律师的保密责任均为各个国家所同时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的保密特权和义务通常是由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的。
并且保护职业秘密的法律并不只是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由于其身份或专业,或者由于其临时或固定职业而掌握有关秘密的人。
4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防止未来伤害与自我防护律师的保密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解决规则。
在保密的社会价值高于律师披露有关秘密的价值时,律师就应当保密。
但是律师的执业活动是非常复杂的。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平衡会被打破。
律师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信息将会带来社会负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为这种保密规则设定必要的例外,允许律师将有关情况披露出去。
美国律师协会2003年修订后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保密的例外主要规定在1.6条(b)款中,按照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其认为合理必需的范围内公开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1)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2)为了防止委托人从事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并且委托人已经利用或者正在利用律师的服务来加以促进的合理确定的犯罪或者欺诈;(3)为了防止、减轻或者纠正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来促进的犯罪或者欺诈对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的合理确定的或者已经造成的重大损害;(4)为了就律师遵守本《规则》而获得法律建议;(5)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争议中,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起诉或者辩护的,或者为了在因与委托人有关的行为而对律师提起的刑事指控或者民事控告中进行辩护的,或者为了在任何与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有关的程序中针对有关主张作出反应;或者(6)为了遵守其他法律或者法庭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