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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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标 签】纳税申报,厦门市,财产和行为税【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5-05-29【实施时间】2015-07-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8.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自2016年8月1日起,本文中附件废止,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废止自2016年7月16日起,本文中附件,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自2016年7月16日起,本文中附件2.及附表,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6号)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 自2016年7月16日起,本文中附件9.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废止,于发布修订后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要求,现将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公告,由纳税人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时使用。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 件: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契税纳税申报表 5.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7.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8.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9.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附件:附件.rar关联知识: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注明的日期。

9、“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10、“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

11、“减税、免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

E、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

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2、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非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不用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

“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3、“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1)境内购置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含价外费用)÷(1+17%)填写,或车购办提供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

税费计算与缴纳(第三版)任务6.05 车船税的计算与缴纳

税费计算与缴纳(第三版)任务6.05 车船税的计算与缴纳

四、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 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2020
演示结束. 感谢聆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 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 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五、车船税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
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
二、车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 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1.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 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 是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2.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 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是指依靠人 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目录
Contents
任务 6.5
车船税的计算与缴纳
【案例导入】
李娜的哥哥给新买的车买保险时,发现里面有一项是车 船税,于是咨询李娜:“什么是车船税?为什么要缴纳车船 税?车船税应如何计算?”李娜一下子面对这么多问题,也 不是很确定,于是决定要详细了解一下车船税的相关内容。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乘 用 车 ( 2.0 升 660 以 上 至 2.5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2.5 升 1200 以 上 至 3.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3.0 升 2400 以 上 至 4.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4.0 升 3600 以上的)
商用车客车(中 480 型)
商用车客车(大 540 型)
不填写。
×应纳税月数。
质量÷12)×应纳税月数。
代码为必录项,减免性质代码请从代码表中选择
征收品目名称 年税额标准 乘 用 车 ( 1.0 升 60 (含)以下的) 乘 用 车 ( 1.0 升 300 以 上 至 1.6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1.6 升 360 以 上 至 2.0 升 (含)的)
军队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对受严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 捕
校车车船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 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名称。 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费确认时间。 购买车辆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税目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第一篇: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发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6-01-18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正确识别号码。

(必填项目)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

(必填项目)3.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必填项目)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必填项目)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在‘合计’一行下方加行填写数据,所有红色“*”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以下说明均为必填项)1.序号:文本格式的数字,例如1。

2.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写单位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不需要填写。

3.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名称:投保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证件类型代码。

5.证件号码:对应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6.号牌号码:填写正确格式的车辆牌号,未下牌照的填写例如‘吉A*’。

7.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车架号。

8.发动机号码:填写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

9.品牌型号:填写车辆型号汉字,例如‘大众’。

10.机动车种类:填写代码表中‘机动车种类代码’的代码。

11.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的登记日期,格式标准为日期格式:yyyy-mm-dd。

12.使用性质:填写代码表格中‘车辆使用性质代码’。

13.燃料种类:填写代码表格中‘燃料种类’代码。

14.整备质量(吨):填写数字。

15.排气量:数字,格式标准为‘12233’。

16.核定载客:数字,格式标准为‘5’。

17.征收项目:填写代码表格中‘征收项目’代码。

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范本(3篇)

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范本(3篇)

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范本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___车船税暂行条例》,切实做好我县车船税征收工作,根据《__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___案: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额(一)纳税义务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本方案所称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机动车辆的范围: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税额表办税程序(一)保险公司工作流程1.具备办理“交强险”业务资质、并在县地税局办理了车船税代收代缴登记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全县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2.保险机构要根据有关资料据___入机动车种类、车牌号码、整备质量等车辆信息及纳税人识别号等纳税人信息、缴纳车船税信息,代收车船税。

对已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税款,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和“车船税纳税证明单”附在保险单的存根后面,存档备查。

3.对条例规定的军车、警车、拖拉机等免税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车本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对县地税局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代收车船税,将《车船税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的后面,存档备查。

4.保险机构应建立车船税扣缴台账,方便核查车船税扣缴信息。

5.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扣缴义务人不予办理“交强险”业务,并及时反馈到地税机关,据实登记《纳税人拒绝纳税登记卡》,___日内将纸制资料提交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税款入库后方可办理交强险业务。

6.申报解缴税款期限。

保险机构要于次月___日前向县地税局城区所报送当月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台帐复印件并解缴税款,同时登记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

(二)公安局:负责在车辆年检时,按照“先税后检”的原则,查验其车船税完税凭证,对未完税车辆,不予办理年检,并督促其到县地税局缴纳车船税,完税后,方可进行年检。

税务-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税务-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3、所属时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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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

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

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8.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保留两位小数)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9.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0. 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的单位税额填报。

11.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附表1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 机动车信息(包括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数据填报。

其中,品牌型号在提交材料为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字段汇总填报。

2.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附表2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船舶信息(包括船舶登记号、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中文船名、初次登记号码、船籍港、发证日期、取得所有权日期、建成日期、净吨位、主机种类、主机功率、艇身长度)根据船舶登记证书等所载数据填报。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

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4.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15.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6. 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7. 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计算减免税额后填报。

其余车辆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年减(免)税额填报。

18.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9. 减免税证明号:有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填报此项。

20. 完税凭证号: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填报车辆完税凭证号。

21. 开具税务机关:填报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

22. 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如果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无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又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填报(1)是;其余填(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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