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十、中医服务 (20)
简要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22)
2017年,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成效显现,医药费用总体平稳,居民就医体验
得到提升。公共卫生屏障日益牢固,妇幼和精神卫生管理不断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稳步推进。首都卫生计生事业紧紧围绕首都
城市战略定位,突出改革创新,突出健康管理,突出疏解协同,
切实回应群众的健康需求,为首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
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更加坚实的健康基础。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7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达10986家,其中医疗机构10843家(含118家三级医疗机构、163家二级医疗机构以及649
家一级医疗机构),其他卫生机构143家。与上一年比较,医疗
卫生机构增加349家,其中:医疗机构增加352家(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增加69家),其他卫生机构减少3家(见表1)。
732家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52家,民营医院480家。其中,713家地方医院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233家,民营医
院480家;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510家,100-199张
床位医院71家,200-499张床位医院58家,500-799张床位医院
34家,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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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人员总数
2017年,全市卫生人员数达34.6万人,与上一年比较,卫生人员增加1.5万人,增长4.7%。
在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27.7万人,其他技术人员17391人,管理人员20160人,工勤技能人员28345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247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0.6万人,注册护士12.3万人。与上一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2万人,增长4.6%(见图1)。
2017年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16.0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12.8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4.9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 5.7人。
(三)医疗机构床位数
2017年,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数达127845张,比上一年增加2804张,增长2.2%;其中:医院编制床位总数达117867张(占全市的92.2%),比上一年增加2924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床位总数达6528张(占全市的5.1%),比上一年减少了
149张。
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达120557张,比上一年增加3594张,增长3.1%;其中:医院实有床位总数达113576张(占全市的94.1%),比上一年增加3555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有床位总数达4383张(占全市的3.6%),比上一年减少34张(见图2)。
2017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编制床位5.9张,每千
均有所增加。
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实有床位5.6张。与上一年相比,
(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17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066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3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73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数达3179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6495人),每个中心平均95.2 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数337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650人),每站平均1.9 人。与上一年比较,社区卫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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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站)增加69家,卫生人员增加2379人。
2017年,全市村卫生室2832家,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247人。与上一年比较,村卫生室增加43家,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减少162人。
(五)医疗卫生机构支出与财政补助
2017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达到2102.1 亿元,与上一
年比较总支出增加213.8 亿元,增长11.3%。财政补助达334.0 亿元,较上一年增加40.7 亿元,增长13.9%;占总支出的比例为15.9%,较上一年增加0.4个百分点。
2017年医疗机构总支出2024.3 亿元(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支
出占医疗机构总支出的77.0%),财政补助277.2 亿元;全市三
级医疗机构总支出1337.0 亿元,财政补助164.3 亿元;全市二级
医疗机构总支出303.3 亿元,财政补助44.3 亿元。与上一年比较
医疗机构总支出增加207.9 亿元,增长11.4%,财政补助收入增
加33.2 亿元,增长13.6%。
2017年,全市继续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统计,2017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支出为215.9亿元,财
政补助64.1亿元,与上一年比较总支出增加45.1亿元,增长26.4%;财政补助增加11.7亿元,增长22.5%。
2017年,全市2832家村卫生室,总支出为1.2亿元,上级
补助收入为8688万元,与上一年比较,总支出增加1943 万元,
增长18.8%,上级补助收入增长67.0%。
(六)卫生总费用
卫生总费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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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卫生服务支出的资金总额。2016年核算结果表明,北京市卫生总费用筹资总额继续保持增长,筹资与流向结构更趋合理,居民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1.卫生筹资总量处于较高水平,增速与GDP增速保持同步
2016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为2048.9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94%。人均卫生总费用9429.73元,比上年增长
6.82%。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为
7.98%,比上年增长0.01个
百分点,卫生消费弹性系数为1.02,卫生总费用增速略快于GDP 增速。
2016年,北京市广义政府卫生支出(国际口径)占GDP的比重达到5.33%,比上年提高了0.01个百分点,逐步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卫生筹资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2016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较上年增长214.23亿元,增量构成中:社会卫生支出占总增量的82.79%;政府卫生支出占总增量的10.35%;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总增量的6.86%。在增量最大、增速最快的社会卫生支出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商业健康保险费增量占筹资总额增量近90%,成为2016年卫生总费用增长主要驱动因素。
3.卫生筹资结构更加合理,社会卫生支出增长明显
2016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筹资来源中,政府卫生支出467.99亿元,占总费用的比例为22.84%;社会卫生支出1247.24亿元,占总费用的比例为60.87%;个人现金卫生支出333.76亿元,占6
总费用的比例为16.29%。与2015年相比,社会卫生支出的构成
比上升2.56个百分点。
4.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比下降,城乡居民就医负担结构进一
步改善
2016年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同比下降1.1
个百分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2%、4.64%,分别比上年下降0.08和0.61
个百分点。总体看来,全市居民就医负担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下降更快。城乡居民就医负担差距逐渐减小,
结构进一步改善。
5.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6年北京市卫生总费用机构流向构成中,各类机构费用占
比分别为:医院68.33%、药品及其他医用品零售机构16.1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40%、公共卫生机构3.44%、卫生行政和医
疗保险管理机构1.16%、其他卫生机构2.53%。流向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费用增长最快,增长14.55%,占比较上年提高0.75个百
分点,连续3年保持了稳定的上升状态,表明北京市加强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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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健康指标
2017年,全市户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82.15岁,较上一年
)。
增加0.12岁,其中,男性79.98岁,女性84.41岁(见图3
。
2.29‰,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见图4,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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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居民总死亡率为6.84‰。全市居民前十位死因
疾病依次为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
和中毒、内分泌和营养代谢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
。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传染病,占全部死因的93.89%
三、疾病防控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
2017年,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0336例,死亡165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痢疾、肺结核、梅毒、猩红热
和病毒性肝炎,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0.4%;报告死
亡数居前3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和肺结核,占甲
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2.7%。
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139.6/10万,报告死亡率为0.8/10万。与上一年相比上升1.2%,报告死亡率下降5.3%。
2017年,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02252例,死亡8人。报
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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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报告发病总数的99.95%。报告死亡8人,其中流行性感冒8人。
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470.6/10万,报告死亡率为0.04/10万。与上一年相比,报告发病率上升11.02%,报告死亡率下降
0.3%。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死亡
2017年,我市无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共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9起,发病526人,均为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上年相比,报告事件起数增加3起,发病人数减少214人。
四、卫生监督
2017年全市共有被监督单位6.8万家,全年共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2.7万户次,合格率98.9%;双随机监督3.5万户次,合格率94.6%。全市依法查处案件13729件,行政处罚13671件(同比增加65.8%),罚款2523.6万元(同比增加68.1%),没收违法所得962.4万元(同比增加145.6%);其中,经常性监督行政处罚8565件(同比增加50.0%),罚款2230.2万元(同比增加
64.1%),没收违法所得962.4万元(同比增加145.6%);控烟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3946件(同比增加64.2%),罚款194.0万元(同比增加41.0%);双随机监督行政处罚1160件,罚款99.4万元。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2017年全市有公共场所被监督单位2.8万家,从业人员21.1万人,持健康证人数占99.4%。全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8.7万10
户次,合格率95.4%;双随机监督1.9万户次,合格率90.8%。
全市依法查处案件5363件,行政处罚5343件(同比增加56.1%),罚款748.1万元(同比增加55.4%);其中,经常性监
督行政处罚4349件(同比增加30.7%),罚款680.0万元(同比
增加42.0%);双随机监督行政处罚994件,罚款68.1万元。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2017年全市有生活饮用水被监督单位1.2万家,从业人员2.3万人。全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2.5万户次,合格率98.6%;
双随机监督0.6万户次,合格率97.9%。全市依法查处案件1852件,行政处罚1845件(同比增加122.3%),罚款510.3万元(同
比增加61.2%);其中,经常性监督行政处罚1751件(同比增加114.3%),罚款483.3万元(同比增加53.0%);双随机监督行
政处罚94件,罚款27.1万元。
(三)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2017年全市有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1.1万家,
其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94家。全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4.4万户次,合格率97.9%;双随机监督0.3万户次,合格率98.5%。
全市依法查处案件917件,行政处罚914件(同比增加75.4%),罚款177.5万元(同比增加85.9%),没收违法所
得281.4万元(同比增加653.4%);其中,经常性监督行政
处罚880件(同比增加68.9%),罚款174.1万元(同比增加82.3%),没收违法所得281.4万元;双随机监督行政处罚34件,
罚款3.4万元。
(四)学校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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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有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0.3万所,全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1万户次,合格率97.1%;双随机监督0.2万户次,合格率98.9%。全市依法查处案件456件,行政处罚430件(同比增加165.4%);其中,经常性行政处罚案件404件(同比增加152.5%),双随机监督行政处罚26件。
(五)职业卫生监督
2017年全市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53户,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8户次,合格率96.6%。依法查处案件3件,行政处罚3件,罚款4.3万元。
(六)放射卫生监督
2017年全市有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0.2万户,职工总数24.9万人,放射工作人员占4.1%。全年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0.4万户次,合格率95.3%;双随机监督253户次,合格率98.3%。全市依法查处案件245件,行政处罚243件(同比增加15.7%),罚款181.2万元(同比增加98.9%);其中,经常性监督行政处罚239件(同比增加13.8%),罚款180.9万元(同比增加98.6%);
双随机监督行政处罚4件,罚款0.3万元。
(七)医疗服务、采供血和计划生育监督
2017年全市有医疗机构被监督单位1.1万户,其中,采供血单位201户、计划生育被监督单位392户。全年进行经常性监督5.6万户次,合格率99.0%;双随机监督0.4万户次,合格率99.6%。
依法查处案件973件,行政处罚947件(同比增加40.5%),罚款708.1万元(同比增加89.8%),没收违法所得680.6万元(同比增加73.9%);其中,经常性监督行政处罚939件(同比增加12
39.3%),罚款707.5万元(同比增加89.7%),没收违法所得680.6万元(同比增加73.9%);双随机监督行政处罚8件,罚款0.6万元。
(八)控烟卫生监督
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4.3
万人次,共监督检查12.2万户次,发现不合格单位0.6万户次,责令整改0.5万户次,共计做出行政处罚654件(同比增加51.0%),罚款176.9万元(同比增加39.0%);因个人违法吸烟
做出行政处罚3292件(同比增加67.1%),罚款17.2万元(同
比增加64.9%)。
五、妇幼卫生
(一) 妇幼保健
2017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9.97%、产后访视率为97.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7.7%、住院分娩率为100%。2017年,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4.98%,比2016年增长1.9%。
2017年户籍人口围产儿主要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4.2‰,与上
年同期相比略有增加。
(二)儿童死亡率
据妇幼卫生年报统计,2017年本市户籍5岁以下儿童死亡
率为2.6‰,婴儿死亡率为2.3‰,新生儿死亡率为1.5‰。我市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继续维持在较低
水平。2017年婴儿前五位死因依次为:早产低体重、出生窒息、
其他先天异常、先天性心脏病、败血症,五项死因占全市婴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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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的66.2%。
(三)孕产妇死亡率
据妇幼卫生年报统计,2017年户籍孕产妇死亡率为8.2/10万,较上一年降低24.6%。孕产妇死因为:妊娠合并内科合并症4例(占
28.6%)、羊水栓塞2例(占14.3%)、产科出血1例(占7.1%),
妊娠合并其他疾病7例(占50.0%)。
六、精神卫生
根据2017年重性精神疾病监测年报统计数据,本市登记在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81068人,去除死亡患者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73623人,其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持久性妄想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含躁狂发作)、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72238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在册管理率为94.9%,在册规范管理率为90.7%,病情稳定率为99.2%,规律服药率为77.7%,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要求。
七、院前急救情况
2017年,全市120及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共接诊70万人次(其中普通病人60.6万人次,危重病人9.3万人次),与上年相比,接诊人次增加7.2万人次,增加了11.5%。
根据全市院前急救病人急救分类与构成分析,2017年前5位急救疾病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以及神经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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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新建及调整急救站33个,累计急救站达到323个,
全年总出车次数达到73.8万次,急救呼叫满足率为85.2%。
八、无偿献血及采供血情况
2017年,全市参加无偿献血人数共37.6万人次,比去年同
期减少4.5%;采集血液总量共计64.6万单位,比去年同期减少5.8%。
按照血液品种统计:采集全血54.2万单位,同比减少7.3%;
机采血小板10.4万单位,同比增长2.5%;采集RH阴性血3490
单位,同比减少4.9%。
按照血液招募方式统计:个人捐献血液43.6万单位,占采集
血液总量的67.5%,同比减少17.2%;团体捐献血液7.4万单位,
占采集血液总量的11.5%,同比增长4.0%;互助捐献血液13.5万
单位,占采集血液总量的20.9%,同比增长54.5%。外省调入血
液6.5万单位,同比增长2.1倍;外省调出血液500单位,同比
减少90.2%。
为临床医疗供血(含:全血、红细胞、机采血小板)69.5万单位,
比去年同期增长0.7%。
九、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服务量
2017年,全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数达23884.4万人次,出院
人数达383.0万人次。与上一年比较,诊疗人次数减少701.6万
人次,降低2.9%;出院人数增加13.2万人次,增长3.6%(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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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
(二)病床使用
2017年,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为72.6%(实有
床位使用率80.5%),其中,医院为76.1%(实有床位使用率82.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19.9%(实有床位使用率31.9%)。与上一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上升0.6
个百分点(实有床位使用率上升0.6个百分点),医院上升0.5
个百分点(实有床位使用率上升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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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
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